❶ 股東權的原則
由於任何一個公司都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而每一股東的出資又往往是不一樣的,又由於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由此決定了股東權的兩項基本原則,即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和股東權平等原則。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❷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什麼例外
一、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指,股東除了按認繳的出資或股份足額繳納出資款外,對公司的債務不再負其他的責任。也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或者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里,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股東對公司負責,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公司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原則上不能向股東進行追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在這個原則里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在有限公司里具體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是指股東需要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仍然要以其獨立的法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二、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帶來了減少和轉移市場交易風險、鼓勵投資、促進資本流動、降低管理成本減少交易費用等好處,那麼它是否有例外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原則上來說,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或者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該股東應當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它打破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中股東責任與公司責任相互分離的原則,因而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一個例外。
❸ 什麼是股權分配,股權分配有哪些原則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分配。
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原則:創始合夥人的得權期、退出機制、回購權,這三點是對股權的完整管理,對於股權的得權、退出和回購都得提前約定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3)股東權派出兩個原則是擴展閱讀:
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而不是按照人來分的。
對待股權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沒有必要不好意思細談,股權不談好,在創業過程必然會發生各種問題。讓股權不按照人來分,而是按照客觀的資金、職責、崗位、創意等角度來分,能盡量避免隨意的拍腦袋分配方式帶來的問題。
❹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一、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二)股份轉讓權;
(三)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四)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五)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六)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七)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八)優先認購新股權;
(九)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十)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十一)公司重整申請權;
(十二)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❺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有限責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直接責任,法人創立人或其成員僅以自己的投資財產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P114)這一觀點是把公司法人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混淆起來,已不為人們所接受。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有限責任是股東對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它又可分為直接責任說和間接責任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清償債務的責任,因為只有在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以後,公司才可能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而債權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後者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負出資義務,從而對債權人負有間接責任。換言之,股東的出資是對公司的直接責任,但這種責任和債權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它對債權人來說是一種間接責任。[5](P7)無論是直接責任說,還是間接責任說,都將股東有限責任誤解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責任。既然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債務自不應由股東負擔,而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有限責任問題亦無從談起。何況,原則上每一民事主體都應對自己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後,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債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系。[6](P57)我國《公司法》第3條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種提法也不科學。一般說來,除了因消滅時效而轉化為無責任的自然債務之外,責任與義務緊密相隨,有義務才有責任,責任之承擔須基於義務之違反。因此,此處的「責任」一語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並不確切,充其量可將其理解為一種「法律義務」。從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似乎可理解為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但是,理論上通常認為,出資人或認股人取得股東地位的前提是首先應當繳清出資或股款。出資者或認股人如果不按約定期日繳清出資或股款,他們不僅不能夠取得股東資格,而且還應當向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取得「股東」地位後,就不會再有繳納出資義務發生的餘地。因此,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不是股東對公司應負的出資義務。
❻ 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17世紀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了股東大會制度,採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對於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公司負相應的有限責任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公司法普遍確立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一股一票,資本多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❼ 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需要到會代表的2/3以上表決權就通過嗎
不是,超過50%即可通過。
決權原則
《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追隨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
股東表決權
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體現。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於計算和比較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承認。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並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於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而後者則置重於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原則。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規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某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
至於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採取否定態度。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並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基礎。
(7)股東權派出兩個原則是擴展閱讀:
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
所謂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指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將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贊成票,而將另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反對票。
應否允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否定說認為,一個股東僅享有一個表決權,只不過各股東表決力的大小因持股數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故應全面否定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肯定說則以一股份即有一個表決權為根據,認為數個股份即有同數的表決權,故應承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
若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絕,則此種表決權之行使應歸於無效。但該股東仍可作為出席股東對待,其表決權亦可算入定足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表決權
❽ 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指的是什麼
公司股權轉讓原則
公司股權轉讓的兩項基本原則是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和股權的概括轉讓原則。其中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是指股東有權自由轉讓其享有的股東權。盡管現實生活中股權轉讓來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權的自由轉讓原則仍然被各國所採用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
公司股權轉讓的需要
一、人合的需要
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轉讓加以限制主要是出於人合的需要;
二、加強及董事、控制股東忠實地履行義務的需要;
三、反壟斷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需要;
四、國家經濟安全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需要
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文章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則和限制出自
按限制來源分類,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股權轉讓所作的成文法意義上的限制。法定限制按法律規范的效力不同又可以分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權性法定限制。禁止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並且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章程等意定的方式加以排除適用。授權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規對於股權轉讓規定了明確的限制轉讓的情形,但是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或章程等意定的方式作出了另外的規定,則當事人的約定的效力優先於該法定限制
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務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1、首先需要您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您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6、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❾ 我國股東表決權的原則是一股一票原則還是資本多數決
每個股東都有投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