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這句話里的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有什麼不同
股票和股權轉讓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間接投資,後者則是直接投資,所以二者稅收政策也是不同的。
股權轉讓是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股票買賣是通過證券市場購買賣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
㈡ 為什麼要搞間接持股,還要多交稅
一是可以保持發行人本身的股權的穩定
二是可以使員工激勵措施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說,如果員工直接持股通常情形下上市後鎖定一年,並且也不能對其股份轉讓進一步限制,但如果通過持股公司操作,可以將鎖定期與員工服務期結合起來考慮,並且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限制股權轉讓,更利於股權激勵措施充分發揮作用。
這個考慮主要是老闆為了更好地控制員工。將來員工辭職了,並不能直接套現,而是要等到員工持股公司變現了,並且分紅,才能獲得上市帶來的收益。
㈢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層工作,公司一個持股百分之一的股東將自己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外的人,消息還沒有
問: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層工作,公司一個持股百分之一的股東將自己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外的人,消息還沒有對外公開,這算是內幕消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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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優先購買權)《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這里的同等條件是股東相對股東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低價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㈣ 關於企業間股權股份轉讓的問題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一般來說,如無特殊約定,股權轉讓合同自轉讓方與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從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時起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發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證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新《公司法》第33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40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33條和第140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交付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東權屬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得到履行的一個記載。權能的移轉是指股東對參與公司管理的共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各種權利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的價值在於法律對股權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能移轉的價值則在於股東投資的財產利益和其它權益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比權能移轉更重要,因為權能的行使若無權屬的支持,則沒有正當性。實踐中,權屬變更而未移轉權能或移轉了權能而未辦理權屬變更的情況常常發生,這就給股權轉讓糾紛的產生埋下了禍種。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應對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做出明確約定。
受讓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範受讓方不履行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的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還要看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的,當你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以後,你就必須為該公司的債務來負責
建議最好委託律師事務所來代辦這項工作
㈤ 求助,營業執照年審對間接持股股權轉讓的影響
股權轉讓本身是不影響的,可以進行轉讓。因為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權益轉移以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為准。
但是,股權轉讓之後,公司應當派專人持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商登記變更申請書、委託書及股權轉讓文件,如董事會成員也有變更的,還需持董事任免文件及新任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到工商局做變更登記。該項登記很可能受未年檢的影響需推遲辦理。不辦理登記將導致股權轉讓及有關變更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㈥ 上市公司創始人之間股權可以互相轉讓嗎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如何規定,沒有規定的,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間接持股如何套現
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勢如下:便於集中行使股東權利,能夠更好控制員工,有利於股權穩定,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的股權頻繁流動,增強實際控制人的控(如果有限合夥由實際控制人控制);有限合夥還可以更好的規避稅收。個人直接持股的優勢主要是員工轉讓方便,套現簡單,對員工吸引力最大。
㈧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有哪幾種情形
一、章程中特別約定的時間來臨或某件事情發生時,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原股東可能同意或不同意
1、同意時股權處理情形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不同意時股權處理情形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
四、出現某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情況出現時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出現上述情況,股東會通過上述情形的決議,而該股東對決議投反對票。此時,該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收購其股份實質是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此時若工商不願其減資或其他股東也不願意減資時,其他股東應該受讓該股東的股權。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公司章程不同意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在該情形下,其他股東受讓該自然人的股權,或者減資。現實中,工商一般不會同意。當工商不同意減資時,只能其他股東受讓該股權或接納新的股東進來。
六、某個股東想退出或者股東間出現股權轉讓的其他情形
這種情況,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該通知其他股東,章程有約定的應該按照章程執行。
㈨ 有哪些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作出了規定
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存在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沒有股東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條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㈩ 公司控股權轉讓可以間接的實現資產轉讓嗎
蘇州張建黨解答:你好,公司財產實際為全體股東擁有,大股東由於股權比例大掌握了公司管理權和話語權,實際間接實現公司資產擁有;但名義公司資產屬於公司,公司章程會對公司資產怎樣處置應有一定的程序,如召開股東會需要全部或2/3股東同意等,股東一般不可無故資產轉讓。
希望我的回答幫到你,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