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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金融集團集資

發布時間:2021-04-03 09:02:38

『壹』 請問什麼性質的公司可以合法集資然後用於投資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

『貳』 集資和融資的區別

融資是合法的,集資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合法的集資也屬於融資。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沖動和社會資金投資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閑置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上述兩種沖動的相互滿足除通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盡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准,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范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對象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對象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序、規范信息披露和集資程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如果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的話,是不能集資的,這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叄』 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民間金融三者的區別

你說的三種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坑蒙拐騙,都是違法犯罪擾亂金融制秩,三者沒啥區別。

『肆』 上海嘉既金融公司非法集資逾千萬是怎麼回事

今年2月14日,開平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事主甄某等多名群眾報案稱:2015年7月以來,他們經人介紹,購買了上海嘉既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開平分公司的理財產品,分別投資3個月、6個月、12個月等時段,可獲年利率15%-25%的投資回報,天天返還本息,這些事主們累計投入100多萬元。但從2016年12月開始,開平分公司就無法支付本息,事主們損失80多萬元,他們懷疑被騙而報警。

『伍』 金融公司被判定違法集資,單位出納會被坐牢嗎

如果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涉嫌刑事犯罪。作為財務人員,1.要看你在你自專其中的地位屬和作用。 2。可以考慮辭職,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在其中不起重要作用。如果出納牽涉其中,會被認定為該案的犯罪成員之一。
法院會根據情節輕重和涉案金額確定量刑標准。其中多人參與犯罪的屬於共同犯罪,主犯判的重從犯判的輕。 《刑法》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陸』 集團公司下設分公司私自集資,這種行為違反什麼規定出處是什麼

首先,可以認定集資的主體還是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其次,看是集資的對象是誰?特定的對象,還是非特定的對象?如果是後者,則有屬於非法集資的可能。
1、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1998年國務院《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凡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均為亂集資。禁止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從事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在國務院對企業內部集資明確作出規定前,禁止企業進行內部有償集資,更不得以企業內部集資為名,搞職工福利。
3、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9]41號《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銀發(1999)289號《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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