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擬上市公司一般有法務嗎

擬上市公司一般有法務嗎

發布時間:2021-04-03 16:39:59

A. 公司法務部一般多少人

公司法務部是負責公司的所有有關法律的事務。其具體負責的事務應該有以下方面:
1、涉及到公司與其他相對方所簽屬合同的審查;
2、參與公司與其他商業單位的;
3、負責公司的員工的法律培訓;
4、起草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
5、處理公司在經營過程當中所遇到的相關法律糾紛;
6、代理公司參與訴訟;
7、相關公司的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權等等事務。
具體來說,沒有明確的規定,就是按照需要來確定人員。

B. 擬上市公司作為被告是否應該披露,有什麼法律法規的規定嗎

涉及重大訴訟,並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如果只是一些小糾紛就不必了,至於是否重大可以視具體情況咨詢IPO律師

C. 相關法律法規中,上市公司中有無設立獨立法務部的規定,求幫助~

沒有。

除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外,證監會發文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一些省份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但尚無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中設立獨立法務機構。

D. 請問下誰能告訴我公司准備上市的法律服務內容

律師為企業改制、重組、股票發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全程或者分階段以專項特聘法律顧問的身份進行,需按所簽訂的律師合同忠實履行義務,遵從獨立、合法、勤勉盡責的原則,在核准制下,特別是發行人聘請的律師要盡職調查,對有關股票發行上市的事實進行核查驗證,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判斷企業改制、重組設立或者新設立以及依法變更行為、股票發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實質條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律師的角色
作為擬改制主體/主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二板中)的證券公司的專項特聘法律顧問。
★律師的工作原則
無論從《律師法》、《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法律法規層次出發,還是從中國證監會、司法部相關的部委規章層次出發,律師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也要忠實履行合同義務,遵從獨立、合法、勤勉盡責的原則,以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水平和道德標准,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判斷企業改制、重組設立或者新設立以及依法變更行為、股票發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實質條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對廣大投資者負責。
1.律師應當是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2.律師應承諾已依據編報規則12號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3.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律師的工作目標
律師的工作目標是,配合改制企業,通過新設股份公司或者對擬改制公司/企業進行規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通過資產重組/股權重組/債務重組,使之成為具備輔導條件的股份公司,經過輔導並驗收合格後進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支持,把後續融資機會通過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變為現實。
律師工作的目標和要求是,嚴肅、認真地參與改制方案的確定和申報材料的製作,確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保證改制方案和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規范性,確認不存在對發行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障礙,否則,該出具保留意見的不能無原則地滿足發行人的要求。
★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
配合企業各個階段的需要,為企業改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為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收購兼並、對重大資產交易和日常規范運作提供法律服務。具體可分為:
一、改制准備階段可以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
1. 參與新設/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組設立為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2. 參與改制方案的設計,論證法律上的可行性。
3.協助做好基礎工作―――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界定投資主體和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確定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並報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4.簽訂債權債務重組、公司/企業分立或者合並協議,由律師進行認證。
5.因公司/企業分立或者合並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協議的變更,需要法律認證。
6.編制資產重組方案,提出界定產權關系、管理關系、控股關系以及債權債務清理的初步方案。
7.對擬改制企業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二、股份公司設立階段
1.協助草擬資產重組協議、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
2.辦理必要的前置審批手續(如特別領域的生產許可證)。
3.協助申請國有資產評估立項並取得立項批文、申請確認評估結果並取得確認復函;
4.協助草擬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和新老股東之間的增資協議;
5.協助草擬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申請(向審批機關和工商登記機關);
6.協助草擬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設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協助草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
8.協助草擬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工作程序規則;
9.協助草擬股份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10.協助草擬股份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11.協助草擬股份公司總經理/經理工作規則;
12.協助上報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折股及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含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並取得批文;出具關於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包括出具關於股權轉讓/劃轉的法律意見書。
13.出具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4.出席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15.審查資產評估和驗資的合法性;
16.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三、輔導期內
17.按照《輔導暫行辦法》的規定,從法律角度對公司規范運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18.法律法規宣講;
19.協助公司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20.出席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21.公司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
四、准備申報材料階段
22.出席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23.協助草擬、審查企業委託的其它文件(輔導協議、聘請財務顧問協議、股票承銷協議、委託審計協議、委託資產評估、委託盈利預測協議,等等)和申報材料;
24.參照《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協助草擬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5.參與發行方案的設計,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辦法、發行規模、發行價格
26.協助草擬、修改審查招股意向書(如有)、招股說明書、發行公告;
27.協助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出具上市承諾函;
28.出具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必備的法律意見書;
29.針對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後發生的事實或者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函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30.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31.匯總申請文件並送交主承銷商。
32.聽取反饋意見、修改申請文件。
33.參與路演和發行。
(1)法人配售路演,向法人(含戰略投資者)配售。
(2)對公眾投資者配售和上網發行。
(3)募集資金到賬並驗資。
(4)協助變更工商登記。
五、協助申請上市
上市後
34.出席年度股東大會並出具見證意見;
35.為公司資產置換和重大資產收購出具法律意見書;
36.為公司配股、增發,出具法律意見書;
37.為公司收購、兼並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
38.為公司合並、分立出具法律意見書;
39.為公司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提供法律服務;
40.為公司破產、清算提供法律服務。

E. 擬上市公司依據什麼繳納社會保險,法律又是怎樣認定的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發行人在最近36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發行人應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該規定,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當事人確定的法定義務。 此外,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要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也是企業經營者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各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此文件簽署本地區的征繳及管理辦法。關於參保的人員范圍和繳費比例,應該按該條例及各地區的具體要求執行,不應做彈性處理。 以江蘇省作為地方法規的社保征繳規定為例,《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10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工資總額的規定是:「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11條規定可以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是:「(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以上規定對有關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資總額部分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是具體計算工資總額的法定依據。 對於公司來說,依法繳納足額社會保險更是其法定義務和應盡的社會責任。 境內IPO與境外IPO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境外IPO更注重績效和成長性,而境內IPO則更注重合規和細節。 目前境內IPO審核區分合法合規性審核與財務信息審核,境內IPO審核對擬上市公司的歷史沿革、稅務、社會保險非常關注,而境外包括中國香港在內的IPO審核則對績效和成長性之外的東西比較寬松。 實際上,社保與環保、稅務一樣,都屬於社會責任、公眾責任的范疇,我國上交所、深交所也都發布有相應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指引,作為擬上市公司,除了履行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法律義務外,也理應承擔起繳納社保,以便產生示範效應的社會責任。

F. 擬上市公司審計及法律調查是上市過程中的哪個步驟具體是什麼內容

一般都是在股改前進行啊!股改上市只是前奏啊!主要是對財務的規范和對於產權問題研究一下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G. 我做了兩年法務,現在有一家擬上市公司讓我去做證券事務代表。工資待遇方面比法務高了不少。不知道該不該

建議選擇證券事務代表工作。
證券事務代表為上市公司必須崗位,隸屬於董事會秘書領導的證券事務部,職責范圍多同董事會秘書。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與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規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證券事務代表因工作的重要性及專業性要求不低於董事會秘書,薪酬水平一般參照中層領導崗位確定。因相關崗位專業性極強,人才稀缺,部分企業對有經驗的證券事務代表採取薪酬+股權的方式確定薪酬標准。另外,因企業對自己的證券事務代表培養周期長,證券事務代表在履職過程中會接觸到公司大量關鍵的商業秘密,而這些商業秘密往往是致命的,為保持這一崗位的穩定性,企業都會給予證券事務代表較高的薪酬。

H. 中國在企業上市這方面有什麼規定法律沒有

公司上市沒有什麼法律規定,只要你的公司能達到上市的要求:
一、中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股票上市發行條件的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的先決條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里的股本總額包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投票和發起人認購及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票的總和,不單指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在投資之彰,要對所欲購股票的公司進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情況。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情況進行考察。這就他公司進行很長一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剛成立,這些情況也無從談起。開業時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標准沒有規定,但須連續不間斷的計算。出於對國有資產的特殊保護,對由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或者《公司法》實施後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公司作了特別規定,只要原國有企業和作為發起人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請成為上市公司,不受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開放性經濟組織,其目的在吸收眾多方面的社會資本,股東根據所持股票在公司總股本中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為了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公司,實現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權益,有必要規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構成。所以《公司法》規定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少於1000人。這里是股票面值達1000元,而不以股東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款為准。同時,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會公開發行,也有一部分由發起人認購和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發起人和特定的投資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資者更優越的地位,因此為了維護一般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規定兩者之間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是具有極高信譽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將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無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過經營范圍、採取欺詐手段經營等行為。這些行為應承擔重大法律責任,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等。當然以前有違法行為,現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如虛假記載即屬重大違法行為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真實狀況,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上市公司。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 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⑥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述規定的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a、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b、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c、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股份公司上市的條件:
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後,股份公司的一舉一動都和千百萬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密切相連。因此,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都對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股份公司上市一般都需經嚴格的資格審查,符合上市標准,並經批准才有資格上市。
股份公司的上市標准一般包括: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領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符合要求的業績記錄,主要是考察擬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 如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股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也有規定的數值。
(4)股權分散情況 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股票的流動性,以及防止股票集中在少數股東手裡可能帶來的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根據這些標准,一般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需提供下列資料: ①公司的業務性質與產品目錄。 ②股票未上市之前的公司證券情況。 ③反映過去若干年財務狀況的會計表冊。 ④公司的章程副本。 ⑤股權與公司債權表。在嚴格的規定下,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實上只佔很小一部分。
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看公司是什麼形式的,對應公司上市的要求就好了

I. 請問上市公司必須設置法務部門嗎

一般都有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合同等法律事項的處理,但這個不是規定

J. 請問公司上市之後需要法務部門進行處理或協助處理的事項主要有哪些呢

1、法律咨詢;
2、法律培訓;
3、盡職調查;
4、合同評審;
5、涉訴事項;

閱讀全文

與擬上市公司一般有法務嗎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慈善年金信託 瀏覽:85
留存收益高投資就高嗎 瀏覽:298
163407基金今天凈值 瀏覽:405
創業板基金何時發行 瀏覽:949
同花順股票價格錯誤 瀏覽:445
東軟載波資金流向 瀏覽:366
外匯的交易方式是 瀏覽:393
易方達理財安全嗎 瀏覽:71
行的理財產品 瀏覽:256
股票後加盟 瀏覽:630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還款 瀏覽:641
中金賽富投資集團 瀏覽:707
期貨交易重點環節 瀏覽:628
股票股東 瀏覽:83
賽象科技股票怎麼樣 瀏覽:278
九鼎新材股票行情 瀏覽:807
日本1190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968
二手房銀行貸款承諾函 瀏覽:705
資金結算單 瀏覽:747
2019年5月8日甲醇市場價格 瀏覽: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