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
你這個應該到股票分類去問。下面是詳細的解釋。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證券法》。與現行《證券法》相比,新修訂的《證券法》共240條,修改條款高達百餘條,涉及證券法40%左右的條文。新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加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在上市公司的收購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一致行動人」 的信息披露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八十六條 、八十八條和九十六條上。
「一致行動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國的《倫敦城市法則》提出。《倫敦城市法則》在法律上並無強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證券交易所與英格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商議後推行的,它僅是交易所的建議,作為處理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一套規則。所謂「一致行動人」的問題,指的是在實踐中,收購者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避信息披露義務。往往幾個關聯方共同採取行動,每個關聯方購買達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而達到控制一個公司的目的。如在要約收購中,收購者單獨直接持有目標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與其有關聯的人對目標公司的持股量,可能遠遠超過5%,甚至在關聯方眾多的情況下,還可能聯合持股超過30%。針對於此,必須將前述聯合行動的主體視為一體進行統一規范。這就是「一致行動人」的問題。
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卻遲遲沒有建立起來。1993年出台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7條中曾有這樣的規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遺憾的是,我國1999年起實行的《證券法》中對此沒有任何涉及,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失。估計是立法者考慮到中國的證券市場剛剛起步,上市公司收購案還很少,本著立法上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將這一重要的法律問題擱置了起來。然而,我國證券市場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購案——寶延風波,恰恰就是一起一致行動收購案。盡管此後中國證監會承認了這次收購行為是有效的,但寶安上海公司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廣大延中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出現了「一致行動」的概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條對「一致行動」的規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鞏固控制的目的的行為」。只不過這里是對控股股東的規定,並不涉及收購中的信息披露問題。突破性的進展出現在2002年,這一年的12月份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該《管理辦法》的第六十條明確規定:「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購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數量應當合並計算。」 在同時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把「一致行動人」界定為「通過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途徑擴大其對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前款所稱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薦董事、委託行使未註明投票意向的表決權等情形;但是公開徵集投票代理權的除外。」並且明確規定「一致行動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
這次新的修改後的《證券法》並未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這一寬泛的提法,綜觀海外各國或地區,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有以下四個基本點:(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協定、合同、默契、安排、關系或其他方式;(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標公司的投票權或表決權;(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積極地進行合作,或者有進行共同行為的合意;(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或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我國對「一致行動人」的界定也包括四個基本點:(1)採取「一致行動」的法律依據是協議、合作、關聯方關系等合法方式;(2)採取「一致行動」的手段是行使目標公司的表決權;(3)採取「一致行動」的方式是採取相同意思表示;(4)採取「一致行動」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其對目標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鞏固其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較而言,我國的「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制度還有改進的空間。
總之,這次新修訂的《證券法》雖未正式明確提出「一致行動人」的概念,但在法律層面上正式確立了這一法律制度。按照我國的慣常做法,鑒於「一致行動人」問題的重要性,可以考慮在以後的司法解釋中,採用英國、香港的做法,用列舉的方法將「一致行動人」一一列明。對「一致行動人」的判斷可以採納美國、日本的方法,用推定的方式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應將進一步的收購計劃與發展計劃列入披露內容。盡量讓投資者了解收購方的實力和意圖,以做出理性的判斷,減少市場操縱的可能性。
② 如何理解「投資者(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
一致行動人往往與實際控制人聯系在一起,在公司股權相對分散沒有絕對較高持股比例的情況下,為申請首發上市的需要或為取得公司控制權、決策權的需要,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形成一致行動人,從而保證公司經營決策的科學、高效、治理機構的穩定。
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
③ 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什麼意思
一致行動人
一般是指直系親戚,姐妹兄弟,父母子女』至少也是近親
一起把股票拿去質押。到期後拿本錢和利息贖回來
④ 公司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被強行平倉,這對股民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來許多股民已經蒙受自了巨大的損失。
公司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被強行平倉,那麼,這位一致行動人應該是沒錢了,於是把股票質押了出去。沒想到股票大幅下跌,這才遭遇平倉。至於股票值不值得繼續持有,這與一致行動人被強行平倉沒有多大關系。
⑤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
1、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控股股東,是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4、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
6、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7、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5)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控股股東的定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⑥ 控股股東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專額百分之五十屬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⑦ 控股十大股東有四個是一致行動人好嗎
控股十大股東有四個是一致行動人是不是好的,這個問題可以從多方面來看,要看四個行動人一共持有多少股份,如果達到控股的話還是不太好,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人家控股人家說了算。
⑧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主要是指什麼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