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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涉訴

發布時間:2021-04-05 19:30:01

1. 大股東卷錢跑路如何起訴

刑事案件瞬息萬變,各種可能性都有。本案是否構成犯罪,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犯罪事版實,及是權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成立,量刑要考慮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性、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如需法律幫助或有疑問,可以與周垂坤律師聯系

2. 大股東法定代表人造成嚴重損失跑了如何起訴

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股東退股和大股東協商不好去起訴有用嗎

股東一經出資,成為股東,就不可以退股。只能通過轉讓,比如轉讓給大股東,但是很多大股東根本就不和你談,或者談的轉讓條件讓小股東非常不滿意。
和大股東談不好,小股東要想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公司打官司,很難贏的,因為你沒有證據。比如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比如第一項,如果你要打這種訴訟,你就要舉證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達到了分配利潤的條件。現實中,小股東什麼都不知道,即便知道也沒用,你沒有證據能證明這一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舉證不了就敗訴,第二項,第三項也是如此,都需要你舉證。
還有別的點,比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小股東就能按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財產,也是需要你舉證的。以我多年的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經驗來看,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是打股東知情權糾紛和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如果提問者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33條行使股東知情權,如果提問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法第97條行使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實踐中,我經過統計全國股東知情權糾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股東知情權糾紛一審撤訴裁定中,有近30%的股東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記檔案股權轉讓信息為證)。也就是說,有近30%的股東實現了退出公司,挽回損失的目的。至於收益是否滿意,就不知道了,總之,多少挽回了損失。

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發起一個訴訟,還沒開庭呢,大股東就要收購你的股份了。為什麼會有這么好的效果,因為大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怕別人查賬。試問中國有哪家公司的帳經的住查。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33條和97條的規定,行使股東知情權,在我看來,僅僅是狹義的股東知情權,很多小股東也別期望值太高,因為公司法賦予股東知情權做了很多的限制。

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東,都覺得,既然股東有知情權,那我要求審計公司的財務,那我要求復制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要求復制公司合同,復制銀行流水,這些在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訟中都會被法院駁回,為什麼會被駁回呢,提問者可以仔細看看法條,沒有法律依據,法官不敢給你判。但是,這些才是我理解的廣義的股東知情權。

要實現這些,就不是打一個股東知情權能拿到的,比如可以發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就是說,跳出股東知情權看股東知情權。在別的案由中,我就實現了法官帶著法警復制了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與公司有關的合同。

記得在一次庭審中,法官說,你們申請司法審計是吧,那寫個申請給我吧,我們沒寫,因為審計費需要幾十萬,官司還沒打贏呢,我不能花當事人那麼多錢。

其他案由中,我還拿到了公司的納稅記錄,這些都不可能在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案由中實現,但是這都屬於我理解的廣義的股東知情權,在別的案由我都實現了,所以給律師講課的時候,我都會說,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訴訟想訴訟,跳出股東知情權看股東知情權。

如果小股東損失金額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為工作量太大。有一個案子,5撥人在打,4撥人都輸了,就我們贏了,給小股東挽回了800萬損失,打的第一個訴訟就是股東知情權。先了解公司的情況,然後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證據的策略。輸了的4撥人,都是赤膊上陣,而我給當事人制定的是迂迴包抄的辦法,從當事人什麼都不知道,到後來,證據材料用A4紙列印出來,有一米高。

你知道的越多,手上掌握的信息越多,大股東越願意和你談,收購你的股份,讓你退出公司。

4. 合夥項目:大股東不向甲方提出訴訟,小股東有權向甲方提出訴訟嗎

合作項目?大股東不向甲方提出訴訟?大股東是誰甲方又是誰?小股東當然有權起訴甲方(大股東)的攏斷

5.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6. 小股東能起訴大股東嗎

可以,
公司法規定:大致意思是 不管占股多少都有許可權維護自己的利益,當大股東轉移公司利潤或者違規操作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大股東侵害公司利益,我可以提起訴訟嗎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都可以起訴,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則需連續180天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可以起訴。

8. 如何起訴追究大股東的民事侵權責任

對行使了侵權行為的大股東提起的民事訴訟, 可以根據訴權提起的基礎不同分為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廣泛運用的基本訴訟形式,指權益受到侵犯的股東, 為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對公司或其他股東等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只要股東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即可提起。直接訴訟分為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幾種形式。今年1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其中規定了受侵權的股東可以採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這兩種訴訟方式,對侵權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之訴。由於證券市場上中小股東人數眾多且分散於全國各地,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訴訟,往往是人數眾多的訴訟, 故採用集團訴訟方式,對於保證司法公正和統一裁判、節約訴訟資源以及便利當事人訴訟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發達國家對證券市場產生的侵權民事糾紛案件, 普遍採用集團訴訟的方式。由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訴訟尚處於起步階段, 許多實體和程序問題有待規范。一俟條件成熟,人民法院必將受理股東以集團方式進行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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