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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集團客戶大額風險暴露

發布時間:2021-04-06 16:57:14

① 銀監會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確立了怎樣的持續監管思路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參與國際金融准則新一輪修訂,完善我國金融業穩健標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並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准,將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銀行體系穩健性乃至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為推動中國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總體目標

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根據國內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符合國情、與國際標准接軌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推動銀行業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增強銀行業穩健性和競爭力,支持國民經濟穩健平衡可持續增長。

(二)指導原則

1.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基於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堅持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借鑒《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標准,構建一整套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

2.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我國經濟周期及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准備等監管標准並合理確定監管要求,體現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要求,充分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3.監管標准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為保證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統一設定適用於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標准,並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准平穩過渡。

4.支持經濟持續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統籌兼顧。銀行體系是我國融資體系的主渠道,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將密切監控新監管標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微觀影響和對實體經濟運行的宏觀效應,全面評估成本與收益,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調,避免新監管標准實施對信貸供給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負面沖擊。

二、提高銀行業審慎監管標准

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定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新標准,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准備等監管標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一)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1.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一是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嚴格執行對核心一級資本的扣除規定,提升資本工具吸收損失能力。二是優化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採用差異化的信用風險權重方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明確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高交易性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等復雜金融工具的風險權重。?

2.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現行的兩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例分別不低於4%和8%)調整為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確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准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3.建立杠桿率監管標准。引入杠桿率監管標准,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4.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准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准。過渡期結束後,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准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二)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1.建立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控指標體系。

2.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審慎監管要求,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嚴格監督檢查措施,糾正不審慎行為,促使商業銀行合理匹配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增強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壓力沖擊的能力。?

3.合理安排過渡期。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三)強化貸款損失准備監管

1.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准。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准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占不良貸款的比例)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

2.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制度。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准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准備要求。?

3.過渡期安排。新標准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並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三、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有效性

根據國內大型銀行經營模式以及監管實踐,監管部門將從市場准入、審慎監管標准、持續監管和監管合作幾個方面,加強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

1.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定義。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監管部門將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論和持續評估框架。

2.維持防火牆安排,改進事前准入監管。為防止系統重要性銀行經營模式過於復雜,降低不同金融市場風險的傳染,繼續採用結構化限制性監管措施:一是維持現行銀行體系與資本市場、銀行與控股股東、銀行與附屬機構之間的防火牆,防止風險跨境、跨業傳染。二是從嚴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結構復雜、高杠桿交易業務,避免過度承擔風險。三是審慎推進綜合經營試點。對於進行綜合經營試點的銀行,建立正式的後評估制度,對於在合理時限內跨業經營仍不能達到所在行業平均盈利水平的銀行,監管部門將要求其退出該行業。

3.提高審慎監管要求。除附加資本要求之外,監管部門將視情況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審慎監管要求,以提升其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自救債券,以提高吸收損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動性監管要求。三是進一步嚴格大額風險暴露限制,適度降低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單一借款人和集團客戶貸款占資本凈額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團層面並表風險治理監管標准,包括集團層面風險偏好設定、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集團內部交易等。?

4.強化持續監管。一是監管資源向系統重要性銀行傾斜,賦予一線監管人員更廣泛的權力,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決策過程、執行過程的監管,以盡早識別風險並採取干預措施。二是豐富和擴展非現場監管體系,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監管評估框架,及時預警、有效識別並快速處置風險。三是進一步提升系統重要性銀行現場檢查精確打擊的能力,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加強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防止和糾正不安全、不穩健的經營行為。四是實現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採用產品分析、模型驗證、壓力測試、同業評估等監管手段,保證監管技術能夠適應系統重要性銀行業務和組織機構日益復雜化的趨勢。五是指導並監督系統重要性銀行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危機管理計劃,增強系統重要性銀行自我保護能力。?

5.加強監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對境外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評估機制,健全跨境經營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提高信息交流質量,加強在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危機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業合作方面,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監管部門將加強與人民銀行、證券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構建「無縫式」金融監管體系,改進對銀行集團非銀行業務的風險評估。?

四、深入推動新資本協議實施工作

對資本和風險加權資產進行科學計量與評估是新監管標准實施的基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新資本協議》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同步推進,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統籌考慮」的總體要求,從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風險計量、數據基礎、信息科技系統等方面不斷強化風險管理。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確立的相關方法准確計量監管資本要求,全面覆蓋各類風險;同時,構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健全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強化銀行業穩健運行的微觀基礎。

對於表內外資產規模、國際活躍性以及業務復雜性達到一定程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新的監管要求,實施《新資本協議》中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輪預評估的第一批實施銀行應當在已經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礎上,根據評估意見積極整改第一支柱實施的主要問題,並積極推進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設,爭取盡快申請正式實施。其他根據監管要求應當實施高級方法或自願實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盡早制訂實施規劃方案。

對於其他不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從2011年底開始在現有信用風險資本計量的基礎上,採用新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的標准方法,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並按照第二支柱相關要求,抓緊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識別、評估、監測和報告各類主要風險,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狀況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確保資本規劃與銀行經營狀況、風險變化趨勢和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建立與本行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監管標准實施是事關全局的長期系統工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准確理解新監管標準的實質,充分認識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意義,加強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新監管標准實施的各項准備工作。

(一)制定配套監管規章

為保證新監管標准如期實施,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及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同時,大力開展新監管標準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分期、分批地開展各級監管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為新監管標准實施打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和廣泛的人才基礎。

(二)加強組織領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高度重視新監管標准實施工作,盡快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新監管標准實施領導小組及相應工作機構,統籌規劃協調新監管標准實施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穩步推進。董事會應負責新監管標准實施規劃及有關重大政策審批,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匯報,對實施准備情況進行監督;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新監管標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規劃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全面進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新監管標准實施規劃。實施規劃至少應包括:資產增長計劃、資產結構調整方案、盈利能力規劃、各類風險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資本補充方案、流動性來源、貸款損失准備金補提方案、各類監管指標的達標時間表和階段性目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1年底前完成實施規劃編制,並報監管部門備案。

(四)調整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業務轉型

謀求經營轉型不僅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滿足新監管標準的內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復雜經營環境下提高發展質量的必由之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轉變規模擴張的外延式發展模式,走質量提高的內涵式增長之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堅守傳統業務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貸業務的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信貸質量。一是調整業務結構,制定中長期信貸發展戰略,積極調整信貸的客戶結構、行業結構和區域結構,實現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二是強化管理,通過不斷優化風險計量工具,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風險制衡機制,真正提升增長質量。三是創新服務。積極發展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業務,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為資產業務提供穩定的資金保障,同時降低經營成本,擴大收入來源。

(五)持續改進風險管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強化風險管理基礎設施,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風險治理組織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高管層、首席風險官、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條線的角色和職能。二是強化數據基礎,通過新監管標准實施切實解決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長期存在的數據缺失、質量不高問題。三是積極開發並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准確性。四是強化IT系統建設,為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優化奠定基礎。五是強化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職能,強化與外部審計的合作,共同促進內部制衡機制建設。六是改進激勵考核機制,建立「風險-收益」平衡的績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所面臨的突出風險,包括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貸款、經濟結構調整潛在的重大信用風險,積極探索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相結合的風險管理模式,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資本評估程序,確保資本充分覆。(相關報告推薦:前瞻產業研究院《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業的沖擊挑戰及應對策略專項咨詢報告》)

② 大額風險暴露三年過渡期是指存量嗎

大額風險暴露三年過渡期是指存量嗎.不是的.是指風險度.

③ 求新巴塞爾協議全文

新巴塞爾協議
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而當時的巴塞爾協議機制卻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第一次建議,決定修訂1988年協議,以增強協議規則的風險敏感性。那次建議發出後,該委員會於今年年初提出了一個更加全面、具體的新建議,計劃在2001年底出台新巴塞爾協議的最終文本。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從1988年實施它的1988年資本協議以來,十多年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年來,一方面,巴塞爾協議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在加強銀行業監管、防範國際金融風險中發揮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來,金融創新(經常採取規避資本充足規則方法)層出不窮,新的風險管理技術迅速發展,使巴塞爾協議日益顯得乏力和過時。尤其是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而巴塞爾協議機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受到人們的責難。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發布第一次建議,決定修訂1988年協議,以增強協議規則的風險敏感性。那次建議發出後,陸續收到不少評論意見。在考慮這些評論意見和徵求國際銀行界及其監管者建議的基礎上,委員會於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個更加全面、具體的新建議,並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徵求意見。收到的評論意見將在BIS(國際清算銀行)網站上發布。委員會計劃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爾協議的最終文本,2004年起正式實施。

而此新協議的基本精神就是:

在當今這個十分復雜而又不斷變化的金融系統里,如果希望想獲得金融的安全和穩定時,只能通過結合有效的銀行管理、加強市場約束和監管來實現。

1988年協議強調銀行資本總量的管理,這對於減小銀行破產風險和銀行倒閉可能給儲戶造成的損失十分重要。除保留銀行資本總量管理要求外,新協議確立的制度框架還通過更多強調銀行自身內部管理、加強監管檢查和市場約束,以保持金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

雖然新制度框架的重點主要是國際性主要銀行,但是,它的基本原則適用於各級各類銀行採用。委員會在制定新規則的過程中咨詢全世界的監管者的意見,即是期望在一定時間以後,所有的主要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

1988年協議的主要成就,僅僅是提供給國際重點銀行計量適度資本的一種選擇。然而,管理和減小金融風險的最好方法,在銀行與銀行之間是不同的。1996年所進行的一個修正針對銀行交易風險,第一次允許一些銀行使用他們自己的制度,計量他們的市場風險。新制度框架為資本水平決定中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計量,提供了一系列從簡單到復雜的方法。它提供一個靈活的架構,使銀行服從監管檢查的要求,採取最適合他們的發展水平和風險狀況的方法。這個制度框架也有意成為更強、更精確的風險計量的一部分。

新制度框架意在提供比1988年協議對風險更為綜合、敏感的方法,同時又保持總的管制資本的水平。這種與潛在風險相一致的資本條件,將有利於銀行更有效地管理他們的業務。

委員會相信,銀行資本條件被校正,建立更嚴密的應對風險的機制的收益,將會大大超過其成本。作為其成果,銀行系統將更加安全、穩健和富有效率。

新版(2006)《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全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核心原則)
(2006年10月)
目 錄
修訂說明
核心原則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修訂說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1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本。此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2相繼出台。為了達到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都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實踐證明,各國核心原則達標情況的自我評估效果良好,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確定工作的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本再次突出了開展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直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利用核心原則評估各國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然而,1997年以來,銀行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相應頒布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及評估方法進行修訂。
2.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員會力求確保1997年核心原則總體架構的連續性及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年的架構運轉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范圍的修改,而是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現行架構需要修訂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在任何方面對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依據1997年的框架對有關國家的評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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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銀保監四限一降倆不保是什麼意思

銀保監四限一降倆不保的意思為:四限為甲狀腺癌症-從惡性腫瘤降為輕疾,降級賠;心肌梗塞-降低為輕疾,降級賠;早期精神內分泌腫瘤-降級賠;輕疾保額賠付比例-不高於重疾險20%保額,降級賠;

一限為保障中重疊度高的重疾不可增加,發生率降低的疾病需註明,限制疾病數量;兩不保:刪除原位癌-不保;刪除交界性腫瘤-不保。對於消費者來說,並不是很有利:

(4)同業集團客戶大額風險暴露擴展閱讀:

銀保監四限一降倆不保介紹如下:

甲狀腺癌的發病率較高,假如降級為輕疾,那麼等於之前買50萬元保額的話,發生甲狀腺癌可以賠50萬,如今只能賠10萬,對於女性患者來說影響是比較大的。

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和聯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額風險暴露指標突破監管要求;向從事轉貸或投資套利活動為主業的客戶提供融資;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盡職調查不到位,保證金來源不實。利用票據業務調節存貸款規模及資本佔用等監管指標;

⑤ 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是什麼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⑥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管理指引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5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10年6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8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切實防範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商業銀行等。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徵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
(一)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近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銀行認為應當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業法人包括除商業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上述四個特徵結合本行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
第四條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表內外業務。
商業銀行持有的集團客戶成員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資產以及通過衍生產品等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暴露應納入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進行風險管理。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由於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於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第六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原則。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
(二)適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授信客體風險大小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過度集中風險。
(三)預警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的狀況,制定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風險管理與防範的具體措施、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所依據的准則、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限額標准、內部報告程序以及內部責任分配等。
商業銀行制定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應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各級行應當指定部門負責全行集團客戶授信活動的組織管理,負責組織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務和信息管理。
第九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由集團客戶總部(或核心企業)所在地的分支機構或總行指定機構為主管機構。主管機構應當負責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的限額設定和調整或提出相應方案,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同時應當負責集團客戶經營管理信息的跟蹤收集和風險預警通報等工作。
第十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實行客戶經理制。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主管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集團客戶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內各個授信對象核定最高授信額度時,在充分考慮各個授信對象自身的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同時,還應當充分考慮集團客戶的整體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授信額度應當根據集團客戶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二條 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包括第四條第二款所列各類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否則將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
當一個集團客戶授信需求超過一家銀行風險的承受能力時,商業銀行應當採取組織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和貸款轉讓等措施分散風險。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扣除客戶提供的保證金存款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調低單個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要求集團客戶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客戶各成員的名稱、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證件、實際控制人及證件、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大訴訟情況以及在其他金融機構授信情況等。
必要時,商業銀行可要求集團客戶聘請獨立的具有公證效力的第三方出具資料真實性證明。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進行充分的資信盡職調查,要對照授信對象提供的資料,對重點內容或存在疑問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並在授信調查報告中反映出來。調查人員應當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跨國集團客戶在境內機構授信時,除了要對其境內機構進行調查外,還要關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評級、經營和財務、擔保和重大訴訟等情況,並在調查報告中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的風險。對於集團客戶內部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核其資信情況,並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在授信協議中約定,要求集團客戶及時報告被授信人凈資產10%以上關聯交易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一)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
(二)交易項目和交易性質;
(三)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四)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貸款時,應當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並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二)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銀行貸款從事非法、違規交易的;
(三)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的;
(四)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
(五)出現重大兼並、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六)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銀行債權的;
(七)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後的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掌握其整體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並把重大變化的情況登錄到全行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中。
第二十條 集團客戶授信風險暴露後,商業銀行在對授信對象採取清收措施的同時,應當特別關注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有多家商業銀行貸款的,商業銀行之間可採取行動聯合清收,必要時可組織聯合清收小組,統一清收貸款。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總行每年應對全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作一次綜合評估,同時應當檢查分支機構對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嚴肅查處。商業銀行每年應至少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一次相關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強對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和信貸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為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業銀行通過信貸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有效識別集團客戶的各關聯方,能夠使商業銀行各個機構共享集團客戶的信息,能夠支持商業銀行全系統的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預警。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前,應當通過查詢貸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徑,充分掌握集團客戶的負債信息、關聯方信息、對外對內擔保信息和訴訟情況等重大事項,防止對集團客戶過度授信。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授信後,應當及時將授信總額、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關聯方等信息登錄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的信貸登記系統,同時應做好集團客戶授信後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集團客戶貸款的變化、經營財務狀況的異常變化、關鍵管理人員的變動以及集團客戶的違規經營、被起訴、欠息、逃廢債、提供虛假資料等重大事項必須及時登錄到本行信貸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集團客戶所處的行業和經營能力,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總額、資產負債指標、盈利指標、流動性指標、貸款本息償還情況和關鍵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等,設置授信風險預警線。
第二十七條 銀監會建立大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統計和風險分析制度,並視個別集團客戶風險狀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 各商業銀行之間應當加強合作,相互征詢集團客戶的資信時,應當按商業原則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詢協助。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與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建立穩定的業務合作關系,必要時應當要求授信對象出具經商業銀行認可的中介機構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條 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⑦ 巴塞爾文件體系的新版(2006)《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全文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核心原則)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1[1])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本。此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2[2]相繼出台。為了達到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都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實踐證明,各國核心原則達標情況的自我評估效果良好,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確定工作的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本再次突出了開展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直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利用核心原則評估各國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然而,1997年以來,銀行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相應頒布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及評估方法進行修訂。
2. 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員會力求確保1997年核心原則總體架構的連續性及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年的架構運轉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范圍的修改,而是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現行架構需要修訂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在任何方面對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依據1997年的框架對有關國家的評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3. 修訂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況下,提高核心原則與證券、保險相關標准及反洗錢和透明度標准之間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門出台的核心原則旨在解決部門之間不同的重要風險點和監管任務。因此,原則之間的差異將繼續存在。
4. 在修改工作中,委員會與核心原則聯絡小組(該工作小組由委員會部分成員國、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高級官員組成,定期舉行會議)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聯絡小組所做的工作。委員會還就修訂稿的內容徵求了其它國際標准制定機構,包括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IAIS)、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和支付和清算體系委員會(CPSS)的意見。應委員會的邀請,各地區監管組織也對修訂工作提出了意見3[3]。在定稿之前,委員會還在各國監管當局、中央銀行、國際行業協會、學術界和其它有關方面廣泛徵求了意見。 5.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准,適用於世界各國4[4]。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制定為強化國際金融體系做出了貢獻。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會給一國和全球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委員會認為,在世界各國實施核心原則將有助於大大提高國內外金融穩定,並為強化有效的監管體系奠定很好的基礎。
6.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7. 只要各項主要目標能得以實現,核心原則對不同的監管方式持中性的態度。核心原則無意覆蓋各類體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況。相反,各國的特殊情況應在評估時通過評估人員與本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對話適當考慮。
8. 各國應對轄區內所有銀行實施核心原則6[6]。各國可超越核心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監管實踐的要求,特別是市場和銀行發達的國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則的達標程度,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然而,這並不一定能夠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也不會因此就避免單個銀行的倒閉。銀行監管不能也不應該確保所有的銀行都不倒閉。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承擔風險的內容之一。
10. 委員會鼓勵各國在會同其它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配合下落實核心原則。委員會希望國際金融組織和其它有關方面利用核心原則幫助各國強化監管工作。在監測各項銀行審慎標準的實施方面,委員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委員會還將繼續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合作。 11. 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取決於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管轄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銀行監管當局應提請政府注意這些問題,特別是它們對實現監管目標的現實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
有效的市場約束;和 (或公共安全網)
12. 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這方面工作不是由銀行監管當局負責。然而,如果注意到現行政策有損於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性,監管當局要做出反應。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礎設施不完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發展將會受到影響。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有助於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和私有財產法;
●國際普遍接受的綜合、明確的會計准則和規定;
●對規模較大的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的體系,以確保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包括銀行)相信各類帳目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各類帳戶應是按照既定的准則制定的,並且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
●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
●具備針對其它金融市場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這些市場的參與者的明確規章制度和充分的監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金融交易的清算,並且控制交易對手風險。
14. 有效的市場約束取決於市場參與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銀行能否得到適度的財務獎勵,是否存在使投資者對其決策結果負責的各項安排。這里涉及的許多問題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借款人向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有意義、及時、透明的信息。
15. 總體來說,確定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是涉及其它部門(包括中央銀行)的政策問題,特別是在需要動用公共資金時。由於對相關部門的情況十分了解,銀行監管當局一般也能發揮一定作用。在處理系統性問題時,一方面要解決影響金融體系的信心問題,避免問題擴散到其他健康的銀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將對市場信號和市場約束的扭曲降到最低點。在許多國家,存款保險體系就是系統性保護的一種形式。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它可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範有問題銀行的風險擴散。
1[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的。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並經常在此舉行會議。
2[2]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也在這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3[3] 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美洲國家銀行監管協會(ASBA)、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銀行監管工作小組、中歐和東歐銀行監管組織、法語國家銀行監管組織、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伊斯蘭金融服務理事會、離岸銀行監管組織、中亞和外高加索監管組織、南部非洲國家銀行監管組織(SADC)、東南亞、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央銀行組織(SEANZA)銀行監管論壇、西非和中非銀行監管委員會、太平洋國家金融監管協會。
4[4]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最低標准,自願實施。各國將在自己的轄區內自由實施實現有效監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則有關內容的定義和解釋參見核心原則評估方法
6[6] 一些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提供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服務。本文中的多項原則對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同樣適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體系佔比較小, 因此對這類機構不一定以銀行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

⑧ 銀行的授信業務是什麼

授信來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自客戶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 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8)同業集團客戶大額風險暴露擴展閱讀

2014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圍內統一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准。從國內情況看,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銀行對客戶的授信方式日趨多元化,客戶集中度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目前,我國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要求散落於《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中,尚未出台統一、規范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

⑨ 大額風險暴露中表外貸款承諾數據是什麼

這樣子的話可能是會暴露你自己的缺點,別人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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