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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問題

發布時間:2021-04-07 16:53:38

Ⅰ 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名冊,股份有限公司有沒有股東名冊

當然有啊。就像現在的一些公司改革股份制 就是可以進股東名冊的。

Ⅱ 假如公司擅自更改股東名冊,或者某個股東的姓名根本就沒登記在股東名冊,但有股權證或出資證明書,這時難道

你應考的話按以下法條及案例來理解即可
《公司法》第33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例題·多選題】周某向錢某轉讓其持有的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並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於該股權轉讓和股東的認定問題,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8-3-74)
A.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股東仍然是周某
B.在出資證明書移交給錢某後,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C.在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後,錢某即成為公司股東
D.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登記後該股權轉讓取得對抗效力
『正確答案』CD(見《公司法》第33條)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本題中,C和D是正確的,當選。

Ⅲ 雖有出資證明,但沒有股東名冊或章程之記載能否認定為股東

照我給你的這個範本,結合你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起草。此範例根據《公司法》的一般規定及公司的一般情況設計,僅供參考,起草章程時請根據公司自身情況作相應修改!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第二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資額 股東-1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6)宣告破產。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Ⅳ 股東名冊有什麼格式嗎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詳見: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一、 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於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 當事人根據章程範本制訂公司章程後,另行列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准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註: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於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於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於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並且不低於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註: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註: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註: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註: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註: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註: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准。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注冊後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註: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註: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Ⅳ 是股東名冊變更糾紛還是合同欺詐

如果只是想拿回出資的話,打股東名冊變更糾紛沒有意義,乙丙認為自己履行了股東的出資義務,而公司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的話,法院會判公司履行該兩項義務,乙丙的出資就成為公司財產,不能拿回來了。依據目前的情況來看,認定合同欺詐也存在問題。只能從合作協議書出發,看其有沒有約定在唐違約的情況下,乙丙如何主張賠償。否則,就主張出資是公司向乙丙借款或者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這是我的一些經驗,希望對你有幫助。

Ⅵ 個人姓名不進入股東名冊,私下簽訂協議有效嗎

和個人簽協議是個人行為和公司可以簽。

Ⅶ 小股東可以不進入股東名冊嗎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131條: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由此不難看出,股東名冊是公司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對本公司進行投資的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的簿冊,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法定置備文件,具有辨別股東身份的的重要作用,第一,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直接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這就是股東名冊的確定效力、推定效力。第二,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委託他人出資、委託持股、代替持股的問題,即隱名股東問題,特別是公司法律制度發展的初期,投資渠道狹窄,莫名的禁忌較多,加上股權分置的制度設計,許多投資者特別是自然人以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的名義對公司進行投資,由於不能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導致糾紛不斷,極有必要進行研究。

Ⅷ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東名冊的問題!!!

這種情況對你是很不利的,有可能一年到頭拿不到分紅,白忙乎一年。原因如下幾條:
一、股東,嚴格意義上是交納出資設立公司的人。很顯然你沒有交納出資,也不能稱之為公司股東。股東不是經理口頭上定位形成的,而是需要在公司登記機關(工商局)備案的,只有在「備案的股東名冊」中的人,才可稱為股東,才可年終時按比例進行分紅或承擔債務。
二、沒簽訂勞動合同。上條已分析出你不是公司合法股東,那你就是勞動者(打工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樣出現狀況時,可依據所答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條款進行維權。
既非公司股東,又沒簽勞動合同,你用什麼做保障???

個人建議:
1、既然你朋友將你定位於公司股東,那就應該明確分紅比例,按分紅比例倒算出同等比例的乾股(就是實際上沒掏出資額,只是空比例數)給你,做工商變更登記。這樣你的權利就受法律保護了。
2、如果不按1做,那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自己的報酬額、支付時間等等明確作出約定。
3、既然是朋友,就一定要先小人後君子,否則事情發生後連朋友都沒地做了。

Ⅸ 怎麼看到上市公司的完整股東名冊

抄1、怎麼能看到完整的股東名冊襲: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最少也有幾萬名,看到完整的股東名冊是很困難的,除非到該上市公司實地查閱。
2、主力如何,莊家如何……據我所知30%--40%……莊家究竟是誰:
問得好!正是由於絕大多數的股民被媒體和股評磚家洗腦,所以產生了幻覺。認為虛無縹緲的莊家是真實存在的,這種概念深深植入了股民的思維之中。很多年來,股民們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判斷莊家是誰,但是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回答某隻股票的莊家到底是誰。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不反思——
我們在股市投資為什麼要判斷莊家是誰呢?
即使判斷准確對我們操作股票真的有幫助嗎?
莊家操作一隻股票真的和我們有關系嗎?
沒有莊家我們就不能在股市存活了嗎???

Ⅹ 買原始股時,自己的名字一定要寫進股東名冊嗎如果沒寫進是被騙了嗎

理論上說來可以買。問題是你首先要源有港幣,人民幣可不是自由兌換成港幣的,國家有外匯管制。其次,投資一家你不熟悉的公司,你放心嗎?小心被騙。自己的名字寫進股東名冊安全一些,但也是相對的。你對香港法律,香港的各方面情況都不了解,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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