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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企業可以主辦出納一個人做嗎

發布時間:2021-04-10 23:35:08

股東能當出納或會計么

會計法是不允許的,但是私企都在違法老闆想當出納就當出納想當會計就當會計。沒有人管的,會計法對他們而言是不存在的,上頭來查請那幫人吃一頓就沒事了。

② 公司股東可以兼管出納嗎

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其他股東不反對,做現金管理的股東做好日常登記能夠賬實相符並定期跟其他股東報告現金流情況就能夠達到雙贏多贏的狀況。用guanplus管家做在線流水賬登記,這樣你的其他股東就可以隨時看到你登記的內容,大家都放心。

③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兼職本公司會計或出納嗎

我國會計法規定:
國家機關、國家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才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出納;

除了以上人員其他是不需迴避的。
你們應該是幾個股東出資辦的公司是可以的

④ 股東能當公司出納嗎

股東能不能當公司的出納元,一般的稍有規模的企業或者店鋪的話,股東是不可以給公司當出納的,而一些私營的小店的話,因為人手不夠,並且他的店鋪比較小,所以他的公司的出納也有可能是自己在弄。

⑤ 公司股東或法人可以和公司會計是同一個人嗎

不可以。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5)股東企業可以主辦出納一個人做嗎擴展閱讀:

特徵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以營利為目的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可並購其他法人

(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⑥ 小企業會計出納可以同一個人做嗎

小企業會計出納不能同一個人。
必須分開由不同的人擔任會計、出納。記賬的和管理資產的需要分離。這是內控制度的最基本要求。

附財務人員職業:
財務經理:
1.協助財務總監建立並完善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對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財務預算、資金運作等各項工作進行總體控制,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2.根據企業中、長期經營計劃,組織編制企業年度財務工作計劃與控制標准
3.根據企業相關制度,組織各部門編制財務預算並匯總,上報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核,審批後組織執行,並監督檢查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4.組織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工作,編制、匯總財務報告並及時上報
5.監控、預測現金流量,監測企業各項財務比率,確定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6.負責組織企業成本管理工作,進行成本預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7.及時匯報企業經營狀況、財務收支及各項財務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為企業決策層提供財務分析與預測報告,並提出支持性的建議
8.根據企業經營方針和財務工作需要,合理設置財務部組織結構,優化工作流程,開發和培養員工能力,對員工績效進行管理,提升部門工作效率和員工滿意度

出納工作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2.登記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
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5.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6.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7.完成企業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會計工作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核帳、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2.編制會計報表要做到賬目健全、賬目清楚、日清月結、賬證賬務相符,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清楚正確、報送及時。
3.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企業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和利潤計劃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企業參謀。
4.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和管理財務檔案,做到資料齊全、保密。
5.完成企業領導交的其他相關工作。

股份制公司的財務和出納,法人代表可以一個人當嗎

財務(會計)和出納屬於不相容的職務,尤其是應收應付\成本費用\貨幣資金會計以及財務檔案保管,不過出納可以做固定資產等實物管理。法人代表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三者中的一個擔任,所以財務、出納必須需要有前面三個身份之一才能擔當法人代表。

⑧ 請問一個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做的事可以由一個人來做嗎

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第二章的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的第六條規定: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財會[2001]4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准
第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 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並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八條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九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一條 單位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二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四條 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於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
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六條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一年六月

⑨ 股東可以做出納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嗎

會計法規定,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親屬等不能擔任財務主管或財務負責人,而財務主管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出納。股東當會計不是會計法規定的需要迴避的情況(股東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話,可以做。

⑩ 股東可不可以做自己公司的會計或出納

如果不是國企,股東可以做出納或會計,但不能兼任。
上市公司和國企是不允許的。國企必須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股東不允許干預管理和親自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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