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旅行團原定早上出行,因航班原因改成下午少半天行程了可以投訴么
遊客因航班延誤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於出行當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遊公司業務損失費應當如何計算?發布日期:2012-02-23瀏覽次數:3794 次周進訴廈門旅遊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問題提示:遊客因航班延誤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於出行當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遊公司業務損失費應當如何計算? 【要點提示】因可以預見的天氣原因致航班晚點,使遊客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是旅遊合同中約定,遊客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遊費用總額90%賠償旅行社業務損失費的違約金標准似顯過高。【案例索引】一審: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號(2008年5月5日) 二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廈民終字第2422號(2008年12月3日) 【案情】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廈門旅遊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旅遊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周進。2008年1月23日,周進和旅遊公司簽訂一份《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下稱《旅遊合同》),雙方約定由旅遊公司組團周進出境至塞班旅遊,出發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20點5分,集合時間為2008年1月28日17點,集合地點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國際出發大廳3樓6號門E島。旅遊費總計人民幣(下同)16770元。合同對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並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旅遊者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0%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合同簽訂後,周進於當天交納旅遊公司旅遊費16770元。2008年1月23日,周進預訂了三張出發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11點5分、到達地為上海虹橋機場的機票。2008年1月28日,周進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號航班因天氣原因而延誤,原計劃11點5分起飛延誤至19點10分起飛。周進接到通知後,電話告知旅遊公司導游其無法准時到集合地點。後周進並未實際乘坐該航班前往集合地點。該組團社其他成員仍按原定時間前往塞班。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地區連續出現兩次大的雨雪天氣,造成嚴重氣象災害,中央氣象台於1月25日啟動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三級應急響應命令。1月26日下午6時,中央氣象台發布暴雪橙色警報,全國中東部地區將有大范圍降雪;1月27日下午六時,中央氣象台發布了暴雪紅色警報。原告周進訴稱,《旅遊合同》約定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周進因不可抗力尤法出行,旅遊公司應當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公司拒絕退還。訴請法院判令:旅遊公司退還旅遊費16770元。被告旅遊公司辯稱,周進不能按期到達上海的事由不屬於不可抗力,其主張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缺乏依據,並提起反訴,訴請法院判令:周進支付損失15093元。反訴被告周進辯稱,周進不能到達上海參加旅遊的原因屬不可抗力,旅遊公司缺乏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其要求周進承擔90%的損失人高,應予調整。【審判】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院認為,自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及南方地區均出現了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氣,給包括上海在內的各省市交通帶來嚴重影響,中央氣象台及各地氣象台、媒體均已對該次雨雪作出了預報、警報,特別是中央氣象台在1月26日、1月27日連續發布了高至紅色的暴雪警報,因此上海等地出現雨雪天氣可能導致航班的延誤乃至取消並不是不可預見的,周進在出行前是知道亦應當知道該次暴雨雪天氣對交通所帶來的影響程度,本應予以特別注意,提前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積極做好出行的安排,以保證自己准時到達集合地點出遊。但周進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提前對暴雨雪天氣造成的交通不便做了應有的准備,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而是消極對待該影響,從而造成自己乘坐的航班延誤至19點10分,因此周進不能准時到達集合地點的原因不屬於《民法通則》第153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現因周進未到達集合地點,並電話通知了旅遊公司,已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不受領旅遊公司的服務,該組團社其他成員已按原定時間前往塞班,因此應當認定雙方的旅遊合同已於2008年1月28日解除。周進單方解除合同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理應對合同的解除承擔責任,賠償旅遊公司的損失。根據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對旅遊者違約責任的約定,旅遊者於出發當日解除合同的,應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0%支付旅遊公司損失費,該條款應認定是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雖然該約定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關於旅遊公司的實際損失金額,其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其提交的支付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費用14970元,只是周進一行的團費,而非周進未能成行後造成的損失,周進一行至塞班的機票及報關單據,並未體現具體的金額,故亦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金額,其提交的所謂「塞班世紀旅遊公司」出具的函件,因是在境外形成,在旅遊公司未提供合法的證明手續的情形下,該證據不予認定。現旅遊公司缺乏證據證明因周進單方解除合同後造成的實際損失,則周進要求調整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結合本案周進違約的主觀狀態、違約的程度以及旅遊公司可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則確定本案違約金的支付標准調整為60%為宜,則周進理應支付旅遊公司違約金即業務損失費10062元,餘款6708元旅遊公司理應退還周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旅遊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進旅遊費一萬六千七百七十元;二、周進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旅遊公司損失費一萬零六十二元;三、以上一、二項相抵,則旅遊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進旅遊費六千七百零八元;四、駁回周進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旅遊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一百零九元五角,由周進負擔八十四元五角,旅遊公司負擔二十五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八十九元,由旅遊公司負擔六十四元,周進負擔二十五元。一審宣判後,旅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旅遊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將違約金調整為60%是錯誤的。(1)訟爭合同是國家旅遊局發布的示範文本,不僅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也接受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調整。示範文本中關於旅遊者違約責任的確定,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經過充分測算和考量,在平衡旅遊者和旅行社利益基礎上確定的,在相關情形發生後應該直接適用該標准。(2)原審判決認為旅遊公司未充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實際損失顯失公正。根據《旅遊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第2項的約定,「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是確定的,不應低於該標准,如果實際損失超出標準的,旅遊者還應增加賠償。原審法院要求旅遊公司承擔證明損失的舉證責任,明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旅遊公司已提交實際支付14970元團費給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書面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旅遊公司的「損失」;在周進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旅遊公司無權要求其他旅遊服務者退還費用,實際上至今旅遊公司亦沒有收到任何退款。原審法院對旅遊公司實際損失的否定和「依公平原則確定違約金的支付標准調整為60%」的認識存在主觀臆斷的嚴重錯誤,將給旅遊服務提供者造成全行業的嚴重不公平。上訴人旅遊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旅遊公司的反訴請求,由周進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被上訴人周進答辯稱:(1)訟爭合同是格式合同,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格式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相對方有利的解釋,針對本案應當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訟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予以調整。(2)訟爭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業務損失」是指約定支付的違約金,並非實際損失。(3)周進沒有參加旅行團的原因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而非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解除合同。旅行社既然知道天氣原因可能造成消費者參團延誤,即應當告知消費者,其沒有告知本身也存在過錯。周進作為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其權益應予以保護,要求周進支付高達90%的違約金,顯然顯失公平。旅遊公司主張的實際損失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周進清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實屬實。另查明,2008年1月27日、28日,由於天氣原因,廈門機場多次航班延誤。其中2008年1月28日,在廈門機場起飛的廈門至上海虹橋機場的客運航班,除7:25 MF8501和9:04 MF8511兩個航班正常起飛,其餘均延誤或取消,當天延誤後最早起飛的是17點35分起飛的MU5662航班。訟爭《旅遊合同》採用是國家旅遊局發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2008年8月4日,國家旅遊局就廈門市旅遊局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相關條款的請示,發布旅辦發(2008)117號《關於對(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第十六條的解釋》的文件,文件認為,《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約定,旅遊者在出發前30日至出發當天提出解除旅遊合同的,按5~90%不等的標准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該條款是指因旅遊者原因退團的應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經濟損失。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關於「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和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該條款的事實根據是旅行社各階段的實際經濟損失。該條款約定的比例,是國家旅遊局同國家工商總局以目前市場上多個目的地、多條線路為對象,經測算後慎重作出的結論。業務損失的多少與出發日期的遠近密切相關,其中出發前3天至當天因遊客退團旅行社的損失最大,包括國際機票全額費用、機票附加稅、簽證費、難以撤銷的全部地接費用以及頂期利潤等。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是方便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操作,使之直觀、方便、快捷。旅遊者可在辦理退團手續時領回可退款項。本案旅遊公司因周進三人向塞班世紀旅遊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業務總代理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4970元。周進三人因天氣原因無法參團後,旅遊公司積極向塞班世紀旅遊公司聯系退款事宜。塞班世紀旅遊公司致函旅遊公司認為,根據其與旅遊公司的訂購旅遊團確認書,當天取消者應承擔100%的團款,但考慮到當天大氣的特殊原因,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願意向旅遊者每人退款101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旅遊公司與周進經協商確認,雙方的旅遊合同已解除,旅遊公司按合同第16條約定退還周進10%的旅遊費用1677元,並將塞班世紀旅遊公司的退款共計3030元退還周進,上述款項合計4707元,旅遊公司同意按5000元計算退還周進,周進不再向塞班世紀旅遊公司主張權利。經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旅遊公司向周進退還五千元,該款已於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支付完畢;二、旅遊公司與周進均放棄各自的其他訴訟請求;三、本案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一百零九元五角,由周進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八十九元,由旅遊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七十八元,減半收取為八十九元,由旅遊公負擔。【評析】旅遊合同是指旅遊營業人為遊客規劃旅程,預訂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領隊帶領遊客游覽並隨團服務,遊客支付報酬的合同。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外出旅遊成為人們首選休閑度假方式之一。由旅行社安排出行具有便捷、經濟等特點,為越來越多的人所青睞,旅遊合同糾紛也因此日愈增多。由於旅遊合同的履行需要遊客親身參加全部過程才能實現,一般認為,遊客在旅遊開始前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此時旅行社因聯系業務支出的費用及可能已經就證照辦理、客票、客房預訂等進行給付的費用,遊客應進行賠償。但遊客因不可歸責於己(如死亡、疾病等)的事由不能參加旅遊而解除合同時,旅遊費用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首先,如何認定該事由系「不可歸責於己」?其次,合同解除後該事由應作為遊客免責事由而不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在合同解除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便是典型事例。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周進不能准時到達合同約定的集合地點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旅行社的損失如何賠償。上述問題的處理應當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不可抗力的認定通鑒各國合同法的規定,法定免責條件主要情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債權人的過錯以及法律對某類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別規定。因此「不可歸責於己」一般指上述條件。其中,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在民法理論中已成定論,為各國立法普遍確認。該制度設立的目的一方面在於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本歸責原則的實現,另一方面旨在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在風險發生後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表現為自然現象,如地震、水災、風暴、蟲災、瘟疫、火災等;也可表現為社會現象,戰爭、暴亂等。認定不可抗力主觀上的「不能預見」強調的是當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據此來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客觀上則是當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的自然力和客觀事實。不可抗力即使預測到,也是不能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則是指當事人沒有預見、沒有避免的客觀情況,但它是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的。關於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否可作為免責事由有較多爭議。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僅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而沒有使用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應當認定除了不可抗力,在無過錯責任中,當事人因意外事件造成的違反合同或者他人損害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更加嚴格要求自己,提高防範措施,以避免和克服意外事件的發生。在周進與航空公司的客運合同中,航空公司負有依約及時、安全地將旅客運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因天氣原因致使航班延誤,屬於航空公司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范圍,屬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可以以此作為免責事由,從而不承擔因此給周進造成的損失。但前已述及,不可抗力的認定主觀上強調當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周進作為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後,即負有準時到達出發地的義務,而周進在出行前存在天氣持續不穩定、暴風雪天氣的情況下,作為遊客更負有謹慎地安排行程,預見天氣原因,防止無法到達出發地情況的出現。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及南方地區出現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氣,特別是中央氣象台在1月26日、27日連續發布了高至紅色的暴雪警報,上海等地出現雨雪天氣可能導致航班延誤至取消並非不可預見,實際上2008年1月27日,廈門機場已經由於天氣原因發生了多次航班延誤,可以預見在天氣狀況未改善的情況下,後續將有可能再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1月28日周進乘坐的航班可能發生延誤,從而導致周進無法准時到達指定出發地,並進而導致周進與旅遊公司之間的旅遊合同不能履行,對周進而言並非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事實上,周進只要提前幾天出行,或早點乘坐其他航班,完全可准時參團,避免該情況的發生,因此,對周進與旅遊公司的旅遊合同而言,遊客因天氣原因致航班晚點,致使無法按時到達出發地而無法參團出行,不屬於不可抗力,應屬於意外事件,周進不應以此作為免責事由。二、旅行社損失的賠償關於旅行社損失的賠償問題關鍵在於,周進是否應按《旅遊合同》約定的「遊客於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應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0%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進行賠償,該條款是否屬於無效格式條款。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本案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旅行社的損失應當據實賠償,旅行社對其實際損失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首先,訟爭合同採用的是國家旅遊局的示範合同文本,為格式合同。根據國家旅遊局對該條款的解釋,該條款關於旅遊者違約是針對因旅遊者原因退團的,應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經濟損失。然而何為「旅遊者原因」,解釋在責任承擔上並未區分遊客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及過錯程度,在實踐中有違公平合理原則。雖然我國《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嚴格責任,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過錯的有無不影響責任的承擔。一方有無過錯仍然會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及范圍。遊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旨在強調遊客因不能受領給付與拒絕受領給付,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即遊客只為因自己一方的主觀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承擔責任。本案周進因乘坐的航班發生延誤致使其無法履行與旅遊公司的合同系屬意外事件,非周進本人所願意發生的,旅遊開始前遊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不能參加旅遊時,適用該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其次,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解釋,遊客賠償旅行社經濟損失主要是旅行社的實際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國際機票全額費用、機票附加稅、簽證費、難以撤銷的傘部地接費用以及預期利潤等。但旅遊尚未開始,旅行社的損失是否發生以及發生了多少與旅遊費用總額並不必然掛鉤,直接要求遊客按該標准賠償,免除了旅行社的舉證責任,加重了遊客的賠償責任,排除了遊客的知情權。再次,旅遊公司並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遊客注意,並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該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訟爭合同明確約定,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川(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因此,即使適用前述條款,遊客應賠償旅行社的損失主要是實際損失。周進在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其行程尚未發生的相應費用可以撤銷,對此旅遊公司亦承擔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義務,旅遊公司應當為自己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旅遊公司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旅遊公司提交的支付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費用14970元,只是周進一行的團費,而非周進未能成行後造成的損失。周進一行至塞班的機票及報關單據,並未體現具體的金額,故亦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金額,其提交的所謂「塞班世紀旅遊公司」出具的函件,因是在境外形成,在旅遊公司未提供合法的證明手續的情形下,不應認定。旅遊公司未能依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發生,原審法院結合周進違約的主觀狀態、違約的程度,以及旅遊公司可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則確定周進違約金的支付標准為60%並無不當。另一種觀點認為,訟爭條款雖為格式合同條款,但其制定有客觀依據,並未加重遊客的賠償責任,亦未排除遊客的主要權利,不屬於無效格式條款。首先,我同合同法採取是嚴格責任,除不可抗力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其餘的「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並不因當事人的過錯影響其違約責任的承擔。其次,訟爭條款制定有客觀依據,兼顧了遊客與旅行社的利益。訟爭合同系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規范出境旅遊行為,減少旅遊合同糾紛、方便遊客和旅行社雙方的操作,而共同制定的示範文本。該文本以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合同為基礎,借鑒了國內外同類型的出境游合同條款,並在多方調研、征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針對遊客退團對旅行社構成違約的情況,合同以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計算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賠償額,設立了按行前不同天數,不同比例,對旅行社的業務損失進行賠償的標准,遊客在旅遊團款總額的5~90%的范圍內,向組團社賠償業務損失費。這些標準是國家旅遊總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以目前市場上多個目的地、多條線路為對象,對旅行社各階段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測算後慎重作出的結論,具有客觀依據。根據國家旅遊局的文件,業務損失的多少與出發日期的遠近密切相關,其中出發前3天至當天因遊客退團旅行社的損失最大。而且,目前旅遊行業特別是境外游的慣例,如果因遊客原因無法出行,境內旅行社向境外旅行社預支的團款多數是不能退費,因預訂的訂金、機票費用、及其他費用已客觀發生。況且,境外證據取得程序繁瑣,要求旅行社按證據規則要求提供證據過於苛求,不符合客觀情況,如此操作,會鼓勵遊客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力,同時,旅行社必須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損失的舉證上,必將影響旅遊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遊客因等候組團社舉證核算損失額度而須往返數次方能領回可退款項的局面。該條款合理有據地兼顧遊客和組團社的合法權益,不存在加重遊客責任,排除遊客主要權利的情況,認定該條款屬無效格式合同條款不妥當。該類合同條款的執行中,應本著尊重商業慣例、尊重當事人約定的精神,不能隨意調整違約金。旅行社要求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損失,不必再承擔舉證責任。若遊客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要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旅遊合同為絕對的定期行為。旅遊合同一方當事人非於一定時期內為給付便不能達到目的,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因此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合同關於預定期限的約定,遊客因自己一方的原因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參加旅遊,一般視為受領遲延,應向旅行社賠償損失。雖然訟爭合同約定,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但該條款的適用應建立在非一方當事人過錯的情況,且經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周進不能准時到達出發地雖有客觀原因,但主要還在於其自身未盡充分的注意義務,未採取相應的措施,屬於因旅遊者原因退團的情況,且周進在出發前臨時提出解除合同,雙方對於旅遊費用如何處理並未進行協商,不應適用該條款。周進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旅遊公司旅遊費用總額的90%。本案最終以旅遊費用總額的70%左右作為違約金支付標准調解結案,相對而言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一審獨任審判員:林芳二審合議庭成員:葉炳坤尤冰寧羅小茜編寫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尤冰寧 希望對你有幫助
B. 旅行團原定早上出行,因航班原因改成下午少半天行程了可以投訴么
遊客因航班延誤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於出行當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遊公司業務損失費應當如何計算?
發布日期:2012-02-23瀏覽次數:3794 次
周進訴廈門旅遊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問題提示:遊客因航班延誤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於出行當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遊公司業務損失費應當如何計算?
【要點提示】
因可以預見的天氣原因致航班晚點,使遊客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出發地參團出行,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是旅遊合同中約定,遊客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遊費用總額90%賠償旅行社業務損失費的違約金標准似顯過高。
【案例索引】
一審: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號(2008年5月5日)
二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廈民終字第2422號(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廈門旅遊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旅遊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周進。
2008年1月23日,周進和旅遊公司簽訂一份《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下稱《旅遊合同》),雙方約定由旅遊公司組團周進出境至塞班旅遊,出發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20點5分,集合時間為2008年1月28日17點,集合地點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國際出發大廳3樓6號門E島。旅遊費總計人民幣(下同)16770元。合同對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並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旅遊者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0%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合同簽訂後,周進於當天交納旅遊公司旅遊費16770元。2008年1月23日,周進預訂了三張出發日期為2008年1月28日11點5分、到達地為上海虹橋機場的機票。2008年1月28日,周進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號航班因天氣原因而延誤,原計劃11點5分起飛延誤至19點10分起飛。周進接到通知後,電話告知旅遊公司導游其無法准時到集合地點。後周進並未實際乘坐該航班前往集合地點。該組團社其他成員仍按原定時間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地區連續出現兩次大的雨雪天氣,造成嚴重氣象災害,中央氣象台於1月25日啟動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三級應急響應命令。1月26日下午6時,中央氣象台發布暴雪橙色警報,全國中東部地區將有大范圍降雪;1月27日下午六時,中央氣象台發布了暴雪紅色警報。
原告周進訴稱,《旅遊合同》約定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周進因不可抗力尤法出行,旅遊公司應當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公司拒絕退還。訴請法院判令:旅遊公司退還旅遊費16770元。
被告旅遊公司辯稱,周進不能按期到達上海的事由不屬於不可抗力,其主張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缺乏依據,並提起反訴,訴請法院判令:周進支付損失15093元。
反訴被告周進辯稱,周進不能到達上海參加旅遊的原因屬不可抗力,旅遊公司缺乏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其要求周進承擔90%的損失人高,應予調整。
【審判】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院認為,自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及南方地區均出現了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氣,給包括上海在內的各省市交通帶來嚴重影響,中央氣象台及各地氣象台、媒體均已對該次雨雪作出了預報、警報,特別是中央氣象台在1月26日、1月27日連續發布了高至紅色的暴雪警報,因此上海等地出現雨雪天氣可能導致航班的延誤乃至取消並不是不可預見的,周進在出行前是知道亦應當知道該次暴雨雪天氣對交通所帶來的影響程度,本應予以特別注意,提前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積極做好出行的安排,以保證自己准時到達集合地點出遊。但周進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提前對暴雨雪天氣造成的交通不便做了應有的准備,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而是消極對待該影響,從而造成自己乘坐的航班延誤至19點10分,因此周進不能准時到達集合地點的原因不屬於《民法通則》第153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現因周進未到達集合地點,並電話通知了旅遊公司,已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不受領旅遊公司的服務,該組團社其他成員已按原定時間前往塞班,因此應當認定雙方的旅遊合同已於2008年1月28日解除。周進單方解除合同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理應對合同的解除承擔責任,賠償旅遊公司的損失。根據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對旅遊者違約責任的約定,旅遊者於出發當日解除合同的,應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0%支付旅遊公司損失費,該條款應認定是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雖然該約定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關於旅遊公司的實際損失金額,其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其提交的支付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費用14970元,只是周進一行的團費,而非周進未能成行後造成的損失,周進一行至塞班的機票及報關單據,並未體現具體的金額,故亦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金額,其提交的所謂「塞班世紀旅遊公司」出具的函件,因是在境外形成,在旅遊公司未提供合法的證明手續的情形下,該證據不予認定。現旅遊公司缺乏證據證明因周進單方解除合同後造成的實際損失,則周進要求調整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結合本案周進違約的主觀狀態、違約的程度以及旅遊公司可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則確定本案違約金的支付標准調整為60%為宜,則周進理應支付旅遊公司違約金即業務損失費10062元,餘款6708元旅遊公司理應退還周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旅遊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進旅遊費一萬六千七百七十元;二、周進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旅遊公司損失費一萬零六十二元;三、以上一、二項相抵,則旅遊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進旅遊費六千七百零八元;四、駁回周進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旅遊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一百零九元五角,由周進負擔八十四元五角,旅遊公司負擔二十五元;反訴案件受理費八十九元,由旅遊公司負擔六十四元,周進負擔二十五元。
一審宣判後,旅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旅遊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將違約金調整為60%是錯誤的。(1)訟爭合同是國家旅遊局發布的示範文本,不僅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也接受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調整。示範文本中關於旅遊者違約責任的確定,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經過充分測算和考量,在平衡旅遊者和旅行社利益基礎上確定的,在相關情形發生後應該直接適用該標准。(2)原審判決認為旅遊公司未充分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實際損失顯失公正。根據《旅遊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第2項的約定,「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是確定的,不應低於該標准,如果實際損失超出標準的,旅遊者還應增加賠償。原審法院要求旅遊公司承擔證明損失的舉證責任,明顯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旅遊公司已提交實際支付14970元團費給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書面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旅遊公司的「損失」;在周進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旅遊公司無權要求其他旅遊服務者退還費用,實際上至今旅遊公司亦沒有收到任何退款。原審法院對旅遊公司實際損失的否定和「依公平原則確定違約金的支付標准調整為60%」的認識存在主觀臆斷的嚴重錯誤,將給旅遊服務提供者造成全行業的嚴重不公平。上訴人旅遊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旅遊公司的反訴請求,由周進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周進答辯稱:(1)訟爭合同是格式合同,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格式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相對方有利的解釋,針對本案應當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訟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予以調整。(2)訟爭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業務損失」是指約定支付的違約金,並非實際損失。(3)周進沒有參加旅行團的原因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而非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解除合同。旅行社既然知道天氣原因可能造成消費者參團延誤,即應當告知消費者,其沒有告知本身也存在過錯。周進作為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其權益應予以保護,要求周進支付高達90%的違約金,顯然顯失公平。旅遊公司主張的實際損失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周進清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實屬實。
另查明,2008年1月27日、28日,由於天氣原因,廈門機場多次航班延誤。其中2008年1月28日,在廈門機場起飛的廈門至上海虹橋機場的客運航班,除7:25 MF8501和9:04 MF8511兩個航班正常起飛,其餘均延誤或取消,當天延誤後最早起飛的是17點35分起飛的MU5662航班。
訟爭《旅遊合同》採用是國家旅遊局發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2008年8月4日,國家旅遊局就廈門市旅遊局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相關條款的請示,發布旅辦發(2008)117號《關於對(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第十六條的解釋》的文件,文件認為,《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約定,旅遊者在出發前30日至出發當天提出解除旅遊合同的,按5~90%不等的標准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該條款是指因旅遊者原因退團的應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經濟損失。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關於「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和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該條款的事實根據是旅行社各階段的實際經濟損失。該條款約定的比例,是國家旅遊局同國家工商總局以目前市場上多個目的地、多條線路為對象,經測算後慎重作出的結論。業務損失的多少與出發日期的遠近密切相關,其中出發前3天至當天因遊客退團旅行社的損失最大,包括國際機票全額費用、機票附加稅、簽證費、難以撤銷的全部地接費用以及頂期利潤等。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是方便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操作,使之直觀、方便、快捷。旅遊者可在辦理退團手續時領回可退款項。
本案旅遊公司因周進三人向塞班世紀旅遊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業務總代理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4970元。周進三人因天氣原因無法參團後,旅遊公司積極向塞班世紀旅遊公司聯系退款事宜。塞班世紀旅遊公司致函旅遊公司認為,根據其與旅遊公司的訂購旅遊團確認書,當天取消者應承擔100%的團款,但考慮到當天大氣的特殊原因,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願意向旅遊者每人退款101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旅遊公司與周進經協商確認,雙方的旅遊合同已解除,旅遊公司按合同第16條約定退還周進10%的旅遊費用1677元,並將塞班世紀旅遊公司的退款共計3030元退還周進,上述款項合計4707元,旅遊公司同意按5000元計算退還周進,周進不再向塞班世紀旅遊公司主張權利。
經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旅遊公司向周進退還五千元,該款已於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支付完畢;
二、旅遊公司與周進均放棄各自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案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一百零九元五角,由周進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八十九元,由旅遊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七十八元,減半收取為八十九元,由旅遊公負擔。
【評析】
旅遊合同是指旅遊營業人為遊客規劃旅程,預訂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領隊帶領遊客游覽並隨團服務,遊客支付報酬的合同。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外出旅遊成為人們首選休閑度假方式之一。由旅行社安排出行具有便捷、經濟等特點,為越來越多的人所青睞,旅遊合同糾紛也因此日愈增多。由於旅遊合同的履行需要遊客親身參加全部過程才能實現,一般認為,遊客在旅遊開始前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此時旅行社因聯系業務支出的費用及可能已經就證照辦理、客票、客房預訂等進行給付的費用,遊客應進行賠償。但遊客因不可歸責於己(如死亡、疾病等)的事由不能參加旅遊而解除合同時,旅遊費用如何處理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首先,如何認定該事由系「不可歸責於己」?其次,合同解除後該事由應作為遊客免責事由而不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在合同解除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便是典型事例。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周進不能准時到達合同約定的集合地點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旅行社的損失如何賠償。上述問題的處理應當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不可抗力的認定
通鑒各國合同法的規定,法定免責條件主要情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債權人的過錯以及法律對某類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別規定。因此「不可歸責於己」一般指上述條件。其中,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在民法理論中已成定論,為各國立法普遍確認。該制度設立的目的一方面在於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本歸責原則的實現,另一方面旨在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在風險發生後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表現為自然現象,如地震、水災、風暴、蟲災、瘟疫、火災等;也可表現為社會現象,戰爭、暴亂等。認定不可抗力主觀上的「不能預見」強調的是當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據此來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客觀上則是當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的自然力和客觀事實。不可抗力即使預測到,也是不能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則是指當事人沒有預見、沒有避免的客觀情況,但它是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的。關於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否可作為免責事由有較多爭議。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僅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而沒有使用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應當認定除了不可抗力,在無過錯責任中,當事人因意外事件造成的違反合同或者他人損害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更加嚴格要求自己,提高防範措施,以避免和克服意外事件的發生。
在周進與航空公司的客運合同中,航空公司負有依約及時、安全地將旅客運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因天氣原因致使航班延誤,屬於航空公司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范圍,屬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可以以此作為免責事由,從而不承擔因此給周進造成的損失。但前已述及,不可抗力的認定主觀上強調當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周進作為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後,即負有準時到達出發地的義務,而周進在出行前存在天氣持續不穩定、暴風雪天氣的情況下,作為遊客更負有謹慎地安排行程,預見天氣原因,防止無法到達出發地情況的出現。2008年1月中旬以來,我國中東部及南方地區出現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氣,特別是中央氣象台在1月26日、27日連續發布了高至紅色的暴雪警報,上海等地出現雨雪天氣可能導致航班延誤至取消並非不可預見,實際上2008年1月27日,廈門機場已經由於天氣原因發生了多次航班延誤,可以預見在天氣狀況未改善的情況下,後續將有可能再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1月28日周進乘坐的航班可能發生延誤,從而導致周進無法准時到達指定出發地,並進而導致周進與旅遊公司之間的旅遊合同不能履行,對周進而言並非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事實上,周進只要提前幾天出行,或早點乘坐其他航班,完全可准時參團,避免該情況的發生,因此,對周進與旅遊公司的旅遊合同而言,遊客因天氣原因致航班晚點,致使無法按時到達出發地而無法參團出行,不屬於不可抗力,應屬於意外事件,周進不應以此作為免責事由。
二、旅行社損失的賠償
關於旅行社損失的賠償問題關鍵在於,周進是否應按《旅遊合同》約定的「遊客於出發當日提出解除合同,應按旅遊費用總額的90%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進行賠償,該條款是否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本案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旅行社的損失應當據實賠償,旅行社對其實際損失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首先,訟爭合同採用的是國家旅遊局的示範合同文本,為格式合同。根據國家旅遊局對該條款的解釋,該條款關於旅遊者違約是針對因旅遊者原因退團的,應按不同期限支付旅行社的經濟損失。然而何為「旅遊者原因」,解釋在責任承擔上並未區分遊客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及過錯程度,在實踐中有違公平合理原則。雖然我國《合同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嚴格責任,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過錯的有無不影響責任的承擔。一方有無過錯仍然會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及范圍。遊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旨在強調遊客因不能受領給付與拒絕受領給付,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同,即遊客只為因自己一方的主觀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承擔責任。本案周進因乘坐的航班發生延誤致使其無法履行與旅遊公司的合同系屬意外事件,非周進本人所願意發生的,旅遊開始前遊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致不能參加旅遊時,適用該條款有違公平原則。其次,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解釋,遊客賠償旅行社經濟損失主要是旅行社的實際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國際機票全額費用、機票附加稅、簽證費、難以撤銷的傘部地接費用以及預期利潤等。但旅遊尚未開始,旅行社的損失是否發生以及發生了多少與旅遊費用總額並不必然掛鉤,直接要求遊客按該標准賠償,免除了旅行社的舉證責任,加重了遊客的賠償責任,排除了遊客的知情權。再次,旅遊公司並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遊客注意,並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該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
訟爭合同明確約定,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川(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因此,即使適用前述條款,遊客應賠償旅行社的損失主要是實際損失。周進在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其行程尚未發生的相應費用可以撤銷,對此旅遊公司亦承擔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義務,旅遊公司應當為自己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旅遊公司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旅遊公司提交的支付上海東湖國際旅行社的費用14970元,只是周進一行的團費,而非周進未能成行後造成的損失。周進一行至塞班的機票及報關單據,並未體現具體的金額,故亦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金額,其提交的所謂「塞班世紀旅遊公司」出具的函件,因是在境外形成,在旅遊公司未提供合法的證明手續的情形下,不應認定。旅遊公司未能依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發生,原審法院結合周進違約的主觀狀態、違約的程度,以及旅遊公司可獲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則確定周進違約金的支付標准為60%並無不當。
另一種觀點認為,訟爭條款雖為格式合同條款,但其制定有客觀依據,並未加重遊客的賠償責任,亦未排除遊客的主要權利,不屬於無效格式條款。首先,我同合同法採取是嚴格責任,除不可抗力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其餘的「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並不因當事人的過錯影響其違約責任的承擔。其次,訟爭條款制定有客觀依據,兼顧了遊客與旅行社的利益。訟爭合同系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規范出境旅遊行為,減少旅遊合同糾紛、方便遊客和旅行社雙方的操作,而共同制定的示範文本。該文本以全國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合同為基礎,借鑒了國內外同類型的出境游合同條款,並在多方調研、征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針對遊客退團對旅行社構成違約的情況,合同以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來計算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賠償額,設立了按行前不同天數,不同比例,對旅行社的業務損失進行賠償的標准,遊客在旅遊團款總額的5~90%的范圍內,向組團社賠償業務損失費。這些標準是國家旅遊總局會同國家工商總局以目前市場上多個目的地、多條線路為對象,對旅行社各階段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測算後慎重作出的結論,具有客觀依據。根據國家旅遊局的文件,業務損失的多少與出發日期的遠近密切相關,其中出發前3天至當天因遊客退團旅行社的損失最大。而且,目前旅遊行業特別是境外游的慣例,如果因遊客原因無法出行,境內旅行社向境外旅行社預支的團款多數是不能退費,因預訂的訂金、機票費用、及其他費用已客觀發生。況且,境外證據取得程序繁瑣,要求旅行社按證據規則要求提供證據過於苛求,不符合客觀情況,如此操作,會鼓勵遊客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力,同時,旅行社必須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損失的舉證上,必將影響旅遊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遊客因等候組團社舉證核算損失額度而須往返數次方能領回可退款項的局面。該條款合理有據地兼顧遊客和組團社的合法權益,不存在加重遊客責任,排除遊客主要權利的情況,認定該條款屬無效格式合同條款不妥當。該類合同條款的執行中,應本著尊重商業慣例、尊重當事人約定的精神,不能隨意調整違約金。旅行社要求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損失,不必再承擔舉證責任。若遊客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要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旅遊合同為絕對的定期行為。旅遊合同一方當事人非於一定時期內為給付便不能達到目的,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因此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合同關於預定期限的約定,遊客因自己一方的原因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參加旅遊,一般視為受領遲延,應向旅行社賠償損失。雖然訟爭合同約定,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但該條款的適用應建立在非一方當事人過錯的情況,且經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周進不能准時到達出發地雖有客觀原因,但主要還在於其自身未盡充分的注意義務,未採取相應的措施,屬於因旅遊者原因退團的情況,且周進在出發前臨時提出解除合同,雙方對於旅遊費用如何處理並未進行協商,不應適用該條款。周進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旅遊公司旅遊費用總額的90%。
本案最終以旅遊費用總額的70%左右作為違約金支付標准調解結案,相對而言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一審獨任審判員:林芳
二審合議庭成員:葉炳坤尤冰寧羅小茜
編寫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尤冰寧
希望對你有幫助
C. 儒林外史主要人物情節
1、范進
南海人,進士,官至山東學道。范進時年五十餘歲,連秀才都沒考中,家中窮困不堪,他臘月還穿著單衣,凍得他直打哆嗦,廣東雖然氣候溫暖,但臘月時節溫度也不高。周進見到他,便想起了自己當年的慘狀,在惺惺相惜之下,將他錄取為秀才,後來又將他錄取為舉人,因此上演了一出「范進中舉」的癲狂鬧劇。
2、匡超人
匡超人,原名匡迥,號超人,溫州府樂清縣人。小說在匡超人的行為描寫中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表現質朴孝順的匡超人,二是表現泯滅人性的匡超人。他本是一個淳樸的農村少年,為人乖巧、做事勤快,其對父親的一片孝思,亦令人感動、小說最初對匡超人的行為描寫是表現他純朴孝順的一面。
3、蘧公孫
本名蘧來旬,字駪夫,浙江嘉興人。因為祖父蘧祐做過南昌知府,所以被稱為「蘧公孫」。小說中,他首次出場是在第八回《王觀察窮途逢世好 婁公子故里遇貧交》。蘧公孫的人物原型是吳敬梓的好友李本宣。
4、楊執中
楊允,字執中。是《儒林外史》中的一個重要人物,從第九回在二婁公子和鄒吉甫的談話中被提起,一直到第十三回退場,在近五回的篇幅中都有楊執中的出現。從人物塑造的角度來看,身為名士的楊執中是書中性格鮮明的一個人物,並在全書中擔當了某些「極重要的諷刺主題」。
5、王冕
王冕,浙江諸暨縣、鄉村。王冕在小說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整個小說的人物塑造上,他奠定了作者理想人物的基本特點,正如回目所說「說楔子敷陳大義,借名流隱括全文」。王冕作為一個士人作為一個「名流」,在他身上體現著中國士人的精神。
6、鮑文卿
南京水西門,做過安慶崔按察的門人,家中幾代戲行。後來自己成立了戲班子,經常在杜家兄弟家活動。
7、陳四老爺
陳木南,太平府人。住在南京,寓在東水關董家河房。和表弟徐九公子借銀子去結交妓女,後欠了債務還不了就跑到福建去找表弟。
D. 《儒林外史》中的主要人物及相關情節
小說從元末明初寫起(「楔子」),一直寫到明萬曆四十四年(「幽榜」),前後歷時約二百四十八年。正文從第二回開始,故事發生在明代成化末年,上距「楔子」約一百二十年;結束於第五十五回「四客」故事,此事發生在萬曆二十三年,下距「幽榜」二十一年。前後歷經一個朝代的興衰。
元朝末年浙江諸暨農家子弟王冕自學成才後,因不願相與知縣時仁和鄉紳危素,避走山東濟南賣畫為生。半年後,黃河決堤,百姓流離,王冕乃回到故鄉。不久,母親病死。又隔了一年,天下大亂。吳王平方國珍,特去訪問王冕,向他求教平天下之策。
數年後,吳王建國大明,禮部議定用四書、五經、八股文取士。由此,王冕預知「一代文人有厄」,乃及時避居會稽山中。到了成化末年,山東兗州汶上縣薛家集觀音庵中辦學堂,夏總甲推薦周進來教館。周進為一老童生,先後受到秀才梅玖的嘲弄和舉人王惠的白眼,感到無限屈辱。一年後又失卻館地,更是滿腹怨嗟。
隨姊丈金有餘去省城為商人記帳時去貢院游覧,見到號板,怨憤至極,一頭攮去,不省人事。後得商人資助捐監應試,先後中了舉人、進士,做了御史,點了廣東學道。他在主試南海、番屬兩縣蜜生時,識拔了五十四歲的老童生范進入學。
不久,范進又考取舉人,但卻喜極而瘋,為丈人胡屠戶一個嘴巴打醒。范母也因喜極而亡。在鄉紳張靜裔勸說之下,范進乃與他去房師、高要知縣湯奉處打秋風。二人正在候見湯知縣時,當地鄉紳貢生嚴大位又前來識。
嚴貢生因橫行鄉里,被告到縣里。不料湯知縣居然准了狀,嚴貢生不得不避走省城。縣里差人找到他的老弟監生嚴大育。嚴監生膽小怕事,找兩位舅爺虞生王德、王仁來了結乃兄官司。不久,嚴監生妻王氏病重,又花了大量銀子打點兩位舅爺才將妾趙氏扶正,接著王氏病故。
婚喪兩事一共花了四五千兩銀子,嚴監生十分肉痛,氣惱交加,宿疾發作,以致一病不起。此後,趙姨娘唯一的兒子又夭折,嚴貢生乃乘機謀奪乃弟家產,大興訟事。
此時,周進已升任國子監司業,他識拔的弟子范進也被欽點山東學道。范進赴任之日,周進乃以當年在薛家集教館時的學生荀玫相托。荷政與王惠同榜中了進士。不料荀玫母死,正值朝廷考選科、道,王惠勸他謀求存情,被駁回後返鄉守制。
王惠赴南昌知府任,與前任太守佑之子景玉辦理交接。後又升任南贛道,正遇寧王謀反,王惠降順。
寧王被擒,王惠匆匆逃走至浙江烏鎮時,遇到蘧景玉之子蘧公孫。公孫贈他二百兩銀子,他則將只枕箱交於公孫。公孫從枕箱中發現一本《高青邱集詩話》,乃以自己「補輯」名義刻印出來,從此被人視為少年名士,湖湖州婁琫、婁瓚宴請魯編修,魯編修在席上見到蘧公孫,乃將女兒許與公孫。
不久,魯編修與蘧佑先後病故,公孫做名士之心也有所收斂,結識了在文海樓選文的馬純上。
此時,家人宦成拐帶丫頭雙紅出逃,被捉回後,在差人唆使下,以「欽犯」王惠的枕箱為要挾,揚言要首告蘧公孫,幸得馬純上用全部束修贖回枕箱,方才了結此案;馬純上則離開嘉興去杭州書坊文瀚樓。馬純上游西湖,接濟了拆字少年匡超人。
匡超人返鄉後又得知縣李本瑛的識拔,入學成了秀才。不料,李本瑛被誣告,匡超人在潘保正指引下,前往杭州投靠他的房分兄弟潘三。從此,匡超人又結識了西湖名士景蘭江、趙雪、支劍峰、浦墨卿,簇擁著胡三公子游西湖、做詩會,潘三則勸說他不必相與這些人,並且指使他假造文書,替人代考。
因此,匡超人也積攢了不少銀兩,娶了差人鄭老爹之女為妻。李本英瑛案情昭雪後升任給事中,派人來尋他,此時潘三已被拿。匡超人得到李本英書信,就將妻子送往樂清鄉下,隻身前往京城。在原配鄭氏病死,正遂他的心願。取定了結又乘船北上,在船上遇到馮琢庵、牛布衣。
船到揚州,馮、匡二人換船北上,牛布衣卻搭江船到了蕪湖,寄寓在甘露庵中,不料卻患病不起,老和尚為他經營後事。
住在附近的少年牛浦郎,一日晚間來庵中借著燈光讀書,老和尚准備將牛布衣詩稿給他看,他卻等不及,先行偷了出來。不久老和尚入京,他索性假冒牛布衣招搖行騙,新補知縣董瑛慕名來拜,匆匆一敘而別。
從此,牛浦郎學得一身勢利,與岳家卜氏兄弟相處不諧,乃去安東縣投靠董瑛。路上遇著牛玉圃,兩人認作祖孫。牛玉圃帶著他去揚州鹽商萬雪齋家。牛浦郎因跌入水塘,受到牛玉圃的冷遇,正好他從子午宮道士處聽到萬雪齋的出身,就故意誘使牛玉圃當眾說了出來,因而被萬雪齋辭遇。
牛玉圃方知上當,將牛浦郎痛打一頓,丟在河岸上。牛浦郎得到過路的黃客人搭救,同去安東,又被黃客人招贅為婿。董瑛此時即將升任,乃向接任的向鼎交代,請他關照牛浦郎。不料真牛布衣妻子尋夫而來,告到縣里。
向知縣因斷了這一無頭官司,被人向按察司參處,卻被按察司門下戲子鮑文卿憐才解救。不久,鮑文卿又回南京重操舊業,向知縣升任安慶府,路過南京,近文卿,邀其父子來衙門相會,贈送其銀兩,又為其子廷璽娶妻。
不久,向鼎升任福建汀漳道,文卿則返回南京,病重而死,廷璽不得義母歡心,去蘇州尋兄,而乃兄又亡故;再去揚州,投靠季葦蕭,從此結識了揚州一班名士如辛東之、金寓劉、來霞土等;回到南京後又投靠到杜慎卿門下。
杜慎卿邀了南京城裡一百幾十班做旦腳的戲子,高會莫愁湖。事後,鮑廷璽向他求助,杜慎卿卻介紹他去天長自己的族弟少卿處。
杜少卿為人豪爽,極重孝道,又不會理家,家人王鬍子夥同張鐵臂等人訛騙其財產,鮑廷璽也趁機索討一百多兩銀子而去。不久,少卿卿家產將盡,聽從老管家婁煥文的勸告,移家南京,得識各地齊集南京的名士。少卿與娘子同游清涼山,自由自在地生活。
未曾料到巡撫大人將他薦舉博學鴻詞科,他不得不去安慶致謝並面辭,李大人不允所請。歸來後,李大人又遣人來催促,少卿乃裝病辭去。此時,遲衡山正倡議修祭泰伯祠,杜少卿、庄紹光等人極表贊同,共襄盛舉,並推定南京國子監博士虞育德任主祭。
經過多時准備,選定四月初一舉行祭祠大典,四處齊集南京的名士、選家都參與盛會,南京的民眾也挨擠著來看。祭祠以後,與會的人又都星散,此時尋父二十年的的郭孝子又來南京,以杜少為首的南京名士並不因他是王惠之子而冷落他,贊揚其孝行,贊助其銀兩,幫他前往陝、川尋父。
到了成都府外的庵里,王惠卻堅決不認其子。不久,王惠病死。郭孝子背著骨骸返鄉。途中遇到蕭雲仙,勸說他去效力朝廷,乃父也要雲仙去平少保處投軍。
在平少保帳下,雲仙率兵收復青楓城後,築城垣、修水利、墾田地、興學堂。後去應天府任江淮衛守備,因此結識了虞育德等南京的大名士。過江時,他在揚州碼頭又邂近曾在青楓城教書的沈大年。
沈大年正送其女瓊枝去揚州宋為富家完婚。豈知宋為富乃以討妾對待,瓊枝乃隻身逃往南京,寫扇作詩,為人刺綉謀生。江都縣差人前來緝拿時,她正向杜少卿娘子訴說自己遭遇,她終被押入江都。
在船上,有一漢子帶著兩個婊子也去揚州。那漢子剛到家,湯鎮台的侄子湯六老爺就來廝混,又勾引湯鎮台兩個兒子湯由、湯實到妓院來吃酒。湯由、湯實鄉試落第後去父親任所鎮遠府,正值苗民作亂,湯奏平了亂,卻被降三級調用。父子三人一齊回到家鄉。
湯鎮台請余特教導其子,余特不就,而去無為州秋風。
不料私和人命事發,因關文中誤寫「貢生余持」,乃為其弟余持矇混,胡塗了結官司。余特又去南京,得與杜少卿等時賢聚首,但不久虞育德遠赴浙江,余特又回到五河,被虞華軒請去教育兒子,旋又被選為徽州府學訓導。
老秀才王蘊來拜老師,余特很看重他。王蘊曾鼓勵三女兒殉夫,後又覺傷心,乃去游南京。在南京由鄧質夫陪著去泰伯祠憑吊,但未見到南京一班名人。
不久,武書回到南京,正欲去回拜鄧質夫,卻被高翰林請去作客。客人是萬中書,但卻是冒充的中書。東窗事發,幸得鳳四老爹相助,秦中書出了銀子,才捐了一個真中書。
風四老爹送萬中書回浙江,順便向杭州朋友陳正公討回欠饋做回南京的盤,但陳正公則被毛二鬍子騙去了銀兩,風四老爹出面為他討回銀兩就返回南京,去回秦中書的話。秦中書卻與陳四老爺在妓女聘娘處鬼混。
不久,秦中書進京補缺,陳四老爺又往福建尋表兄徐九公子去了。聘娘被虔婆所逼,剃度為尼。陳和甫的兒子也做了和尚,卻與同是測字的丁詩爭鬧不休。此時,在南京市井中倒出現了幾個奇人:寫字的季遐年、賣紙火筒子的王太、開茶館的蓋寬、做裁縫的荊元,他們憑一技之長,自食其力,與前此出現的名士並不相同。
二、人物介紹
1、王冕
王冕是歷史上真實存在的人物,作者據此進行了改編。王冕在小說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整個小說的人物塑造上,他奠定了作者理想人物的基本特點,正如回目所說「說楔子敷陳大義,借名流隱括全文」。王冕作為一個士人作為一個「名流」,在他身上體現著中國士人的精神。
2、周進
周進原本是個教書先生,對科舉考試極為熱衷,可惜到了花甲之年,卻連個秀才都沒考中。有一回,他和姐夫來到省城開科取士的考場貢院,觸景生情,傷心欲絕,竟一頭撞到木板上,暈了過去。醒來以後,他滿心悲愴無法排解,索性嚎啕大哭,滿地打滾。
這一幕被幾個商人見到了,他們出於憐憫,湊錢幫這個可憐的老頭兒捐了個監生。周進欣喜不已,向他們叩頭謝恩。後來,借著監生的身份,他居然中了舉人,接著又中了進士,到廣東為官。
3、范進
范進時年五十餘歲,連秀才都沒考中,家中窮困不堪,他臘月還穿著單衣,凍得他直打哆嗦,廣東雖然氣候溫暖,但臘月時節溫度也不高。
周進見到他,便想起了自己當年的慘狀,在惺惺相惜之下,將他錄取為秀才,後來又將他錄取為舉人,因此上演了一出「范進中舉」的癲狂鬧劇。
4、嚴致和
嚴致和即嚴監生,清雍正朝規定,秀才中凜生,凜生被選入國子學稱貢生,次於凜生、凜生選入國子學成為監生,而且當時一些未能入府、州、縣學而欲考舉人者,可以出資捐一監生資格參加鄉試,或直接出錢捐一監生,此種情況統稱之為捐建或者例監。嚴監生就是書沒讀過太多,他這個監生也是花錢捐來的監生。
他最被人熟知的橋段莫過於臨死前那兩根放不下去的手指了,幾個侄兒以及奶媽怎麼也猜不中嚴監生到底說的是什麼,而趙氏一語道破,原來是燈中有兩莖燈草,嚴監生怕它費油才使得嚴監生難以合眼,待趙氏挑去一根,嚴監生便一口咽了氣。
5、嚴致中
嚴致中是一個貢生,經考選等方式進入設於京師的國子學以後就稱為貢生。這類人社會地位相對較高,嚴貢生也是因為自己是個貢生而瞧不起自己的胞弟嚴監生,入監者一般要求「學行端莊,文理悠長」,但是在作者筆下的嚴貢生卻恰恰相反,是一個十足的衣冠禽獸。
嚴貢生的第一次出場是在第四回中,范進在服喪期被張靜齋勸說一同前去湯知縣那裡「打秋風」,剛到高要縣坐定準備喝些茶水,嚴貢生便進來搭汕,當得知二人是要去拜見湯知縣時,便開始稱自己與湯知縣是老相熟,又編造了一段與湯知縣相遇的故事,還誇贊湯知縣的為人,只是為了顯現對湯知縣的了解。
6、匡超人
匡超人,原名匡迥,號超人,溫州府樂清縣人。小說在匡超人的行為描寫中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是表現質朴孝順的匡超人,二是表現泯滅人性的匡超人。他本是一個淳樸的農村少年,為人乖巧、做事勤快,其對父親的一片孝思,亦令人感動、小說最初對匡超人的行為描寫是表現他純朴孝順的一面。
在流落他鄉時,他受社會影響逐步發生了變化。在杭州,匡超人遇到了馬二先生,並受馬二先生的影響,把科舉作為人生的唯一出路,考上秀才後,又受一群斗方名士的「培養」,以名士自居,以此作為追名逐利的手段。
社會給他這樣的道路,他巧妙周旋其間,一步步走向墮落。他吹牛撒謊,鑽取功名,賣友求榮,忘恩負義,變成一個衣冠禽獸。
7、沈瓊枝
沈瓊枝是教書先生沈大年的女兒,遵父命嫁給鹽商宋為富為妻。但到了鹽商宋為富府上之後,才知道是一場騙局,鹽商宋為富原來是娶沈瓊枝為妾。瓊枝父狀告宋為富,宋重金賄賂知縣,把沈大年押回常州。沈瓊枝帶著金銀細軟獨自去往南京,開始了她新的獨立生活。
(4)周進建工集團擴展閱讀:
一、簡介
《儒林外史》,中國清代章回小說、長篇諷刺小說,作者吳敬梓,全書共五十六回(也有人認為最後一回非吳所作),約40萬字,描寫了近二百個人物,花了他十幾年的時間完成。描寫了康雍乾時期科舉制度下讀書人的功名和生活。
二、主題
《儒林外史》是中國文學史上一部傑出的現實主義的長篇諷刺小說,令人「百讀不厭。」《儒林外史》所寫內容,假託明朝,實為清朝,而且十之八九的人物都實有其人。它真實地描繪了康雍乾時期知識分子生活的沉浮,境遇的順逆,功名的得失,仕途的升降,情操的高尚與卑劣,理想的倡導與破滅,出路的探索與追尋。
吳敬梓以對待功名富貴的態度來肯定或否定書中人物,如匡超人假造文書,捉刀代考,卻被溫州學政「把他題了優行,貢入太學肄業」,嚴貢生無惡不作,卻被前任周學台推舉為「優行」。
作者無情地鞭撻丑惡事物時,同時也歌頌少數幾位正面人物,王冕是書中的第一流人物,為人「嶔崎磊落」,庄紹光追求「以禮樂化俗」、「以德化人」,牛老爹和卜老爹也是作者所歌頌的。程晉芳在《懷人詩》稱:「外史記儒林,刻劃何工妍;吾為斯人悲,竟以稗史傳!」
吳敬梓在《儒林外史》之中,運用樸素、靈活、幽默的本地方性的語言,撰寫了科舉制度的腐朽黑暗,假名士的庸俗不堪,貪官污吏的卑鄙刻薄。
胡適形容本書:「……國家天天掛著孔孟的招牌,其實不許人說孔孟的話,也不要人實行孔孟的教訓,只要人念八股文,做試帖詩;其餘的『文行出處』都可以不講究,講究了又『那個給你官做?』」
三、取材
儒林外史中有不少是史實,其中人物有真實存在過的。如寫「王冕畫荷鬻錢養母」,其中主角王冕是真有其人,其事也是真有其事。
季羨林指出《儒林外史》第八回的蘧公子道:「是戥子聲,算盤聲,板子聲。」與尤侗《艮齋雜記》、褚人獲《堅瓠集》十集卷一中袁籜庵的故事雷同。《儒林外史》第四十回和第四十一回寫的女詩人沈瓊枝與《隨園詩話》卷四雷同。《儒林外史》第五十三回與《酉陽雜俎》卷一雷同。
四、藝術成就
《儒林外史》是中國小說史上第一部蛻盡「話本」文學痕跡的長篇小說,由一連串短篇、中篇性質的「段落」連綴組合而成。每個段落有大量精彩情節,全書主題明確,「雖雲長篇,形同短制」。
《儒林外史》是中國諷刺小說中的傑作,運用諷刺文學的手法,對當時傳統社會的科舉制度和「吃人」的禮教,以至官僚政治、社會風氣、人倫關系、風俗習慣等等,作出無情的抨擊和揭露;嘻笑怒罵,淋漓酣暢。
《儒林外史》能反映當時的社會現實,並深刻地反映人性,取材於耳聞目見的實際的日常生活,是不朽的現實主義作品,一掃過去小說中那些神鬼的荒誕,玄虛縹緲的奇談以及因果輪回的迷信。書中成功地刻畫出許多鮮明概括的反面典型,和一些正面人物,提高女性地位(如第37回)。
作者把希望寄託於古代的「純儒」,有「戀舊」氣味。
《儒林外史》長於描寫人物心理,往往通過同一人物的矛盾言行,展現其虛偽與矯飾,並善於使用帶諷刺的誇張手法,描繪人物的過分言行,暴露他們的丑態,又長於以人物與人物作對比。小說文筆生動,語言洗煉,鮮用土語方言,是國語的文學,善用口語,切合人物身份,語匯豐富傳神。
《儒林外史》對清朝時期的小說,有很大影響,盡管此書一開始並無預先設計的結構。特色是結構鬆散,沒有貫穿首尾的主幹,「事與其來俱起,亦與其去俱訖」。
胡適指出,「這部書是一種諷刺小說,頗帶一點寫實主義的技術,既沒有神怪的話,又很少英雄兒女的話。況且書里的人物又都是儒林中人,談什麼舉業、選政,都不是普通一般人能了解的。因此,第一流小說之中,《儒林外史》的流行最不廣」。對鞭笞社會不公,提升人民自主思想,有一定意義。並且,對現代諷刺文學有深刻的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