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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1-04-13 07:08:01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範本

xx有限公司股東

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於2011年x月x日,在x召開。

本次會議由x提議召開,執行董事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以x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應到會股東x人,實際到會股東x,代表x表決權。

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一、變更股東為:xxxx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條內容為:xxxx

三、公司於本決議作出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如涉及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公司將於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股東(簽字、蓋章)

xx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x月x日

(1)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另一範本

決議時間:XX年XX月XX日

決議地點:XX會議室

參會人員:XX XX XX

決議內容:關於公司股東股權轉讓事項的決議

主持人:XX

記錄人: XX

本次會議應到會股東2人,實際到會股東2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數額100%。 經公司全體股東討論並一致同意,公司將進行股東股權如下變更:

原公司股東XX先生,願意將其占本公司XX%的股權以人民幣XX萬元的價格轉讓給XX先生;XX先生,願意受讓該部分股權,參加本公司的經營管理。

股權轉讓前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XX,出資人民幣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

XX,出資人民幣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

股權轉讓後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XX,出資人民幣XX萬元,占注冊資本XX;

自然人股東簽字:

法人股東簽字蓋章: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2.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2/3表決權通過的有那些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 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會決定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回,決定公答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而股東會決定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2、本質不同

股東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3)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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