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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欣資源股東是空殼

發布時間:2021-04-13 16:41:19

❶ 我被一空殼公司騙走160多萬,現在他們股東四人逍遙法外,法院判決給公司改款我該如何去執行

法院判決該款項屬於公司?不是判決給您的嗎?建議您及時在判決書下來後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❷ 已經勝訴現強制執行公司是空殼沒有財產能在起訴法人和股東嗎

查一下公司性質,如果是合夥企業可以起訴合夥人。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及法人代表無過錯時,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起訴股東或法人代表個人法律不支持。

❸ 被執行公司是空殼法人是傀儡我該怎麼辦有一個股東佔比40%

申請法院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或者對相關人員採取限高措施進行信用懲戒

搜集充足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追加符合條件的共同被執行人。

❹ 我被騙6萬元入股一家空殼公司的股東,社保也在此公司里買,我要退錢,現在法人要注銷公司,我該怎麼辦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這種情況建議報警處理,或者找律師幫你起訴

❺ 我是一家空殼公司股東,現在想在注冊一家空殼公司,可以嗎

一個人只能在中國注冊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管是空殼的還是正常經營的,都一樣,如果還想成立第二家,最好再找一個人當股東,哪怕佔0.1%的,股份都可以!
如果感覺滿意請點擊採納,謝謝!
如果還有什麼其他疑問,請私聊我,謝謝!

❻ 公司法人把他的法人的股權轉讓給另一人 ,公司共2個股東,但另一個股東是空殼,現在公司破產注銷,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大概的意思我是懂了,就是有一家公司法人占股,另一個股東是公司占股;而那家公司倒閉了,但還是有股份的;所以我們先要做的就是要轉股,把倒閉公司所佔的股份轉到現公司股東名下;然後才可以轉現在法人所佔的股份,這期間可能會涉及到提交破產公司的證明;一般這個轉股的時間會長點一般在10多個工作日,所以要做准備;轉股會涉及到印花稅,這個是統一標准萬分之五要上交給國家財政稅收的,你要覺得自己怕出錯,又想快捷的轉股;找我就對了;常年在工商稅收疑難解決方面累積了不少的經驗;這個您可以完全放心,細分到每一個細節,不放過一個錯誤的存在。轉股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建議慎重考慮。

❼ 鵬欣資源這支股票什麼時候恢復盤

復牌公告昨日已經出來。12號復牌。估計又是板了。鵬欣環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其他合作方共同投資認購另一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的非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作為戰略股東擬投資約15億元,將主要用於對超材料科學領域項目的投資。本次投資行為系公司對新興產業的戰略介入,預計可能對公司中長期盈利能力的提升及長遠發展有重要意義,但亦存在相關風險。

❽ 大股東注冊一個新的空殼公司,然後將另外一個實體公司掛在了空殼公司名下,這算變相的轉移資產嗎

怎麼掛?
實體公司,股東股權是有數的。
所謂掛,也就是股權轉讓。
也只能是,大股東名下的實體股權轉讓給空殼公司。小股東的股權照舊。

❾ 法人騙子,公司是空殼公司,股東是否會被牽連

你們既然注冊了一個100萬元的公司,你是股東之一,佔了1%的股份,如果你被牽連,可能情版況有兩種。權
1、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你佔1%,也就是1萬元,而你並沒有真的出錢,那就是虛假出資,除了可能要承擔1萬元的出資不實的責任外,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可能還將面臨被罰款,而這罰款彈性較大。
請參考《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法律責任》網址: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falvzeren/20852.html
2、如果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夥企業,那就是無限責任了,風險就更大。

❿ 公司是空殼,追債如何追股東

公司是空殼,追債可以找股東的情況已經羅列如下:
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14種情況: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2)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1、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主要有:
(1)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2)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
(4)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特殊說明:夫妻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上屬於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宜直接認定為一人有限公司,從而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足以證明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初步證據的,夫妻股東應當就公司財產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承擔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4、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法》第20條:
(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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