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情況下公司的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
股東出資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會選擇專認繳出資額,屬先實繳一部分,剩餘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注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注冊後、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㈡ 請問借款人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法律意義
就是借款人不能還款的時候,可以要求擔保人換錢,這叫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沒有抵押擔保更保險,當然保證人有經濟實力的除外。保證人承擔了責任後,可以依據承擔責任的事實,向借款人追償。另外,借款人顯然是公司,股東是個人,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關系。公司債務由公司股東保證擔保,公司不還款,股東也不還款的情況下,起訴公司和股東,然後任意執行公司或股東個人財產。
㈢ 一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版定:
第十六權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spv公司股東連帶責任擔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㈣ 公司股東可以對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嗎求答案
您的問題有歧義。分不清是股東和公司一起為第三人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股東要為公司欠第三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一種,可以。
㈤ 公司股東的 連帶責任
你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是公司貸款,你應當承擔20/300即1/15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以你的出資額(20萬)為限度,最大責任不超過20萬。
不當不大懂很簡單,你可以申請撤資。具體方式: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法院分割。退出股東要分財產的,前提是你的股東地位得到法律承認(工商注冊有你的名分)
㈥ 法人代表以公司擔保借了幾千萬股東要不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
補充回答:
1、「出資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為:應在出資范圍內負賠償責任」:例如,甲股東在章程中註明的出資額是20萬,但實際上只出資10萬,那麼:對於公司的債務,甲股東在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
如果約定的出資額是20萬、在公司成立時也如期如數出了20萬,但在公司成立後,甲股東從公司抽走了10萬:則甲股東也對公司債務承擔10萬元以內的賠償責任。
2、「請問我現在轉讓股東的權利可以么?」:不太可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如果是向外人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權的股東應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這你能做到嗎?如果能,就可以轉讓。
附:《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不知道我這個股東要不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不會,理由:
(1)有限公司中,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公司資產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有限公司中,股東僅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按章程規定全額出資,出資後,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就不再負任何責任,除非公司股東有意借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惡意逃避債務的,才能以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如果你有出資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為:應在出資范圍內負賠償責任。
2、「按照公司法好象是以公司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個人不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你依據的是《公司法》哪一條?沒有這樣的規定,個人連帶賠償的,只是個體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3、「不知道有沒有新的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或者現實案列中是怎麼規定?」:修訂後的《公司法》已經完全可以解決你的問題了。
4、你所說情況:
(1)按《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經股東會通過。
(2)未經股東會同意 的擔保:擔保無效,做為股東,你還可以不同意以公司資產承擔擔保責任,讓這筆債務的債權人去找你親戚:這事是他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應由他個人承擔。
(3)如果擔保是經股東同意的;擔保有效,在債務人不還債時,公司應以公司資產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公司在償還後,股東會可以研究後,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法人代表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向法人代表追償。
㈦ 公司股東出資都未到位,當公司對外要承擔債務擔保責任時,股東間是連帶責任,還是僅在未出資份額內承擔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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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依照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2、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
㈧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版》,在不同權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