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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要注銷公司股東不同意

發布時間:2021-04-13 22:48:04

Ⅰ 兩人公司,我是法人,佔90%股份,要注銷公司。,現在另一股東不同意,該怎麼處理

建議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處理。
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你公司的章程是否約定公司解散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按上述法律條款執行,只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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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股東要注銷公司,法人不同意怎麼辦

召開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是否注銷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Ⅲ 一位股東不同意注銷公司的情況下申請注銷公司嗎

一兩個股東不容易注銷公司的時候,也可以注銷,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也就是說,股東需要持股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強行通過注銷公司的決議。好律師網參考

Ⅳ 有限公司佔80%的法人代表想注銷公司,必須另一個股東也同意嗎如果不同意怎麼辦

必須另一個股東也同意並簽字!不想合作了不同意解散公司有用嗎?以後公司肯定也是做不起來的啊!公司的運營是離不開法人代表的.如果以後法人代表都不配合,公司肯定也是倒閉啊!

Ⅳ 一起合作,其中一名股東不同意注銷公司,法人該怎麼辦

召開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是否注銷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如果是五人以下的公司可以購買對方股份,或者申請破產就是了

Ⅵ 大股東決定注銷公司,小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要先走法抄律途徑,拿到法律判決書襲代替小股東的簽字及身份信息
1、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實際操作中,即使超過2/3的股東同意,沒有全體股東簽字到場,依然無權自行決定解散公司。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Ⅶ 公司大股東申請注銷公司,法人和另一個小股東不同意注銷又不願意接受股份轉讓,大股東可以請律師代辦嗎

可以請律師代為辦理,法定代表人沒有權利不同意注銷公司。
另外,需要看大股東版的佔比是多少,如果權是超過了67%,那麼就可以決定注銷公司。
注銷公司的話,需要先登報公示的。
建議先召開股東會,通過決議後,然後進行注銷工作。

Ⅷ 股東不配合如何注銷公司

一、法人不可以直接注銷公司,兩種解決方法: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8)法人要注銷公司股東不同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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