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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公司借款決議效力

發布時間:2021-04-14 23:34:08

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形成決議,決議內容為公司借款給股東之一,表決的時候該借款股東是否需要迴避

應迴避。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❷ 股東會議決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議決議是指公司股東就公司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表決後,最後作出的決定。這些事項包括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❸ 公司借款的股東會決議有什麼用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借款的決策權利在董事會或股東會

管理層無權決策

如果不提供,銀行不會通過借款

❹ 公司向外借款需要多少股東同意才有效

如果沒有經過大多數人的同意是否可以認同為無效借款?侵害了其他版股東的利益也有效嗎?一權般而言, 公司向外借款,小額借款由總經理決定, 較大額借款由董事會決定,對於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東會決定。 但這些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 ,完全由公司自己決定內控程序,並在 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即使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至少也應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有效文件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你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對公司向外借款的審批許可權及程序有明確規定, 如果貸款人並不知道你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會批准或者經股東會批準的,無論出借了多少,對貸款人來說都是有效的 ,但你公司內部可以自行追究責任 。

❺ 股東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來增資(有股東會決議

《公來司法》規定:公司為公自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借款人股東的簽名是無效的。如果擔保經過了除借款人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能有效。

❻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6)股東對公司借款決議效力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❼ 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7)股東對公司借款決議效力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效力的情形

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

❽ 股東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來增資(有股東會決議通過的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借款人股東的簽名是無效的。如果擔保經過了除借款人股東以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能有效。

❾ 公司為股東借款,抵押擔保!在股東會決議上,有該股東(借款人)表決簽名, 擔保是否有效!

如果借款人是公抄司,是要出具襲股東會決議的。

公司抵押登記清單:

1、 他項權利申請書 ;

2、 銀行委託書(銀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公司委託書(企業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 房產證原件、復印件 土地證原件、復印件,土地出讓金發票復印件;

4、 評估報告,復印件 ;

5、 銀行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6、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9)股東對公司借款決議效力擴展閱讀: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於: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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