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股東制度
1、按照《公司法》規定,沒有撤股一說;
2、退出公司的經營,可以選擇向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外的人轉讓股權;
3、您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② 公司有4位股東,我是財務,公司財務制度怎麼定
股東自己商量吧。原則是先看公司章程,誰負責公司經營。然後看誰能決定公司存亡。實在不行老是不能達成共識的話,這個公司是不會有未來的。建議你另謀出路。
③ 外企工作制度怎樣
外企的工作制度一般會定的很嚴,很細小的地方,一般平時你都沒想到的,都會有規定,但是,他們會照章辦事,該怎麼樣就怎麼樣,不象一些私企,制度跟管理是兩回事
④ 外資企業章程里一定要規定設會股東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設立有明確定義,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