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集團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集團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發布時間:2021-04-15 08:06:51

①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么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集團為自己的子公司擔保需要提前子公司同意嗎

集團為自己的公司擔保不需要提前子公司同意的

③ 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提供擔保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 條第3 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2 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④ 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效力問題

該擔保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因為即便母公司沒有出具股東會決議,但這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銀行。因為銀行並沒有義務去審查母公司股東內部的意見和決議。因此該擔保合同是有效並成立的。

⑤ 子公司可不可以為集團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合同

可以,反擔保保證合同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因集團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專主體,根據公司法第屬16條,公司可以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但需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⑥ 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子公司要進行賬務處理嗎

擔保只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歸還子公司的債務。在平時子公司正常履行債務時,就不用作賬務處理,只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即可。

⑦ 集團為自己的子公司擔保需要其他子公司同意嗎

集團為子公司擔保,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和董事會成員簽字,不需要其他子公司同意。

⑧ 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有什麼好處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可以互為擔保,因為兩者是獨立的法人,皆具專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主體資格。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⑨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由什麼機構決議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母子公司之間的獨立性表現為組織機構、內人員、財務、業容務關系等,如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間。無論是控股或參股,母子之間是不能相互擔保的,因為母子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⑩ 保險(集團)公司可否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個人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
首先,第一條的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該《通知》明確了這兩個公司不得對外進行擔保,就是一項禁止性的規定,但對下述三項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擔保行為是允許的。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的針對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這三項,並不單純的屬於《擔保法》中所常說的擔保,而是保險公司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嚴格審查,評估風險的情況下的經營范圍,簡單說就是可能賺錢的業務(評估風險指的是盈利大於虧損的前提);
而第二條的主體是保險集團公司,明顯區別第一條中的主體,二者是集團公司與下屬成員公司的關系。那麼對第二條,我的理解是,在下屬成員公司需要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時,集團公司在嚴格依據《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下,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例如:《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統一的對外擔保制度,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本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該《辦法》是保監會2010年發布的部門規章,而《通知》系11年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通知》中禁止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那麼第二十四條對於保險集團的對外擔保的條件還是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保險集團在不違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其明顯不屬於第一條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綜上,這兩條的規定是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規定,應對區別對待、適用。
個人意見,可能說的不對,供參考,歡迎指正。謝謝。

閱讀全文

與集團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玻纖這支股票怎麼樣 瀏覽:46
P2P投資賬戶不能注銷的風險 瀏覽:308
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白皮書 瀏覽:594
國商融資 瀏覽:6
石油外匯儲備 瀏覽:118
恆安集團股票代碼 瀏覽:316
日用百貨股票 瀏覽:751
河南神馬pa66價格 瀏覽:412
鉅派外匯 瀏覽:417
股票玩家 瀏覽:124
陝煤融資待遇 瀏覽:391
期貨理財大師下載 瀏覽:351
蘇寧易購理財被套 瀏覽:502
理財欄目錦鯉 瀏覽:836
理財經理個人經驗分享 瀏覽:486
創業板股票怎麼買不了 瀏覽:85
工行保理融資 瀏覽:500
小白理財課程 瀏覽:634
華夏最新理財產品 瀏覽:318
融資租賃大連 瀏覽: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