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萬科董事會可以否決股東提出的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議案嗎
不可以啊,股東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控股權
『貳』 上市董事會決議被股東大會否決之後,下次股東大會再次提起該議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是股份公司吧?!
我認為:
要麼經五屆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版再次審議;
要麼考慮由單獨或者合權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再次審議。
『叄』 董事會能否否決股東大會的決議
不能,董事會是一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他怎麼能否決股東會決議呢?
『肆』 在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怎樣否決提案
達到規定的表決權才具有表決的效力,小股東當然要聯合起來才可能具有表決力
『伍』 如何表述非經某股東同意不得通過股東會決議
在我現有的公司法體系內,是沒有規定股東中誰有一票否決權的。除非是某個股東單獨持股達到51%以上既擁有多數的表決權。但是有限公司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投票權為一人一票,這時只要滿足公司章程的約定就行了。
也就是說實踐中一個股東想要對股東會決議擁有一票否決權,需要同時滿足:1.股東表決權是按股權來分配的2.單獨持股站絕對多數。
『陸』 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所提的關聯議案被否決後何時可以再提該議案
大股東的關聯議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大股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過董事版會重提議案,再次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間隔時間沒有限制,但大股東應當有足夠理由向股東大會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則還有可能被第二次否決,這樣對大股東聲譽以及其在監管機構的映象都有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