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從公司法的角度去講: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是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具體地講,
股東會的職權有: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的職權有: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比較而看,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股東會制定方針,董事會制定方案並向股東會審批通過。簡單地說,股東會的決議高於董事會的決議。
而從實際角度出發,中國目前的許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是同一人(也包括董事長、大股東是老子,總經理是兒子的情況)。而由於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又造成了董事會成員都是大、中股東,而持有小股份的小股東就不具有決策權或話語權。如此就使得董事會、股東會的會議決議混淆(畢竟管事的掌權的就是那幾個人)。如,召開董事會後產生會議決議,就不再向股東會匯報審批等。但是,一個規范的公司、有著正確管理制度的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章程來經營管理。
本人也並非權威專家,只是結合生活及理論知識發表個人意見,如有不同看法,敬請指教。
Ⅱ 波克夏·哈斯威公司的股東大會作為董事長的巴菲特在致股東們的報告中講什麼
作為董事長的巴菲特在致股東們的報告中,要報告過去1年的經營情況,報告公司正在做什麼,報告公司在新的1年中還將怎麼做,以及為什麼要這樣做的理由與分析。
Ⅲ 公司法有沒有規定股東要向董事會報告婚姻問題
《公司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但投資人,既股東對創始人、關鍵崗位人員,股權佔比較大的股東,會要求報告婚姻狀況。
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時,往往會調查被投公司的創始人團隊股東的婚姻狀況,並且要求創始人股東簽下「股東婚姻情況變動必須經過董事會批准方可進行」的條款。
此類條款被業內戲稱為「土豆條款」。
投資人,好不容易孵化了公司,可就在公司羽翼豐滿准備上市套現時,創始人股東突然後院起火,導致上市擱淺,眼看到手的投資收益也煙消雲散,這是投資人無法接受的。
Ⅳ 我是公司的大股東,怎麼才能證明我是董事長
公司的注冊資料上有關於董事長的記錄,還有營業執照上也有董事長的記錄,專在就是董事屬長有權通過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解除總經理的職務和聘任期呀,怎麼能夠容忍公司聘請的人欺負公司的最高領導:董事長呢,法律都不允許呀,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對外代表公司,總經理沒有董事長授權,不能對公司財產進行處置,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才能實行,董事會和股東會會議必須要記錄,有與會者簽字
Ⅳ 董事會設立3個月,需要給股東大會作報告嗎
什麼時間和什麼情況需要召開股東大會, 是由公司章程決定的。
通常如果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是需要給股東大會做報告的。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Ⅵ 什麼是股東、股份、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董事會、董事局、董事長、總裁;監事、監事會受誰管控
股東:
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份:
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
股東會:
是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
股東大會:
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董事會:
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局:
主要是定期招開董事會
董事長:
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總裁:
一般在集團公司才使用的稱呼,是集團最高負責人。其次是董事長、CEO
監事:
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對公司董事 經理 財務的監督職能,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監事會:
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看完以上解釋 你自然就知道受誰管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