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為保證債權人的回款權益,所以一般情況下,銀行之類的正規資方都是要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個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的。
㈡ 在中國,當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時候,為什麼說:「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
大股東既舉手也掏錢。
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方式有多種手段,現在就你的增發給予解答。
僅僅是增發就有兩種形式,一是公開增發,二是定向增發。一般情況下,定向增發的價格與市價有較大幅度的折讓。這個時候,大股東舉手也掏錢,小股東投票看熱鬧。公開增發就不同了,大股東如要參加增發,與小股東參加的單股購買價是一樣的,即便是國有資產的出資人要參加公開增發,也需要掏出真金白銀來的,不存在無償取得股權。至於大股東不參加公開增發,其股權是否被稀釋?理論上是這樣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諸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只要大股東認為,不參加公開增發,即便是股東權益被稀釋,但仍然可以保持實際控股人的地位,就可以放棄參加增發。
還有一點需要闡明,配股與增發是二個不同的概念。
㈢ 上汽集團2018年企業融資主要來源於負債還是股東權益與上年相比股東權益如何變
上汽集團2018年企業融資主要來源於負債,與上年相比股東權益變化不大。
㈣ 股票融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了么
股票融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增加了。
股票融資,就是發行股票,增加註冊資本,財回務上就是增加實答收資本,所有者權益自然增加了。
擴展閱讀:
股票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藉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餘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股票融資只為做股票時間較長有經驗的客戶提供炒股資金,讓股票客戶能夠在自己有限本金的基礎上迅速擴大資金量,從而可能讓自己在股票投資中速盈利,最終實現股票客戶、理財客戶和公司三方達到共贏。
㈤ 初創公司如何形成董事會 再融資怎麼樣不受董事會的干涉
創業企業應如何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
創業企業無論是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各種階段的股權融資以及踏入資本市場前的最後一輪融資時,都不可避免的要與新進的專業投資者(包括天使投資人、風險投資商、直接投資者、財務投資人等)簽署投資協議。可是當雙方談妥投資意向,做完盡職調查,進入談判階段後,投資者草擬的《投資協議》卻往往讓創業企業心存疑慮,認為是不平等條約,甚至擔心企業會被投資商逐步蠶食吞並,因此拒絕簽署,以致整個融資進程功敗垂成。而有些企業過分自信,投資協議內容未能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來者不拒,為日後企業的發展戴上了沉重的枷鎖。那麼,創業企業應怎樣理解投資協議的內容,並與投資者簽署符合投融資雙方利益的投資協議呢?下面筆者將以本人多年來在投行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談談投資協議的簽署。(創業企業的價值評估與協議談判技巧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一、 簽署預備協議,保障雙方權益
一般來說,在簽署正式的投資協議之前,投融資雙方往往都會先簽署投資意向書或者類似的預備協議,協議本身對投資行為並無法律約束力,但它是投融資雙方在投資過程的行為准則,並明確了雙方在談判中的權利和義務,避免投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誤解和矛盾,是投資談判中的重要文件。在預備協議中,投融資雙方除了對投資意向進行確認外,往往還就投資過程的排他性,保密義務,涉及費用的分攤等問題進行約定。優秀的創業企業在表達股權融資意圖後,往往會有多家投資機構同時關注,創業企業切忌心猿意馬,漫天要價,應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及投資人的資源進行選擇,並確立投資意向。一般對投資人考察的重點有:資本實力、過往投資成功案例、產業投資經歷及產業整合能力、投行能力、保薦上市資源、增值服務能力等。當准備接納多家投資機構同時入股時,應確立1-2家為投資牽頭人,協調這次投資活動的相關事宜,同時對所有意向投資企業做到信息公開,同股同權同價。
由於投資活動涉及大量創業企業的商業機密,因此必須在預備協議中註明保密條款或另行簽署保密協議,以防止企業商業機密外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在股權融資過程中,將出現驗資、價值評估、審計費用、律師費用等支出,雙方也應該在預備協議中明確費用的分攤情況。
二、 如實披露企業信息
創業企業應按照投資者的要求,如實提供企業的信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
應編制真實完整的商業計劃書,全面翔實的向投資者披露企業的歷史沿革、主營業務、經營性資產形成過程、股權架構及歷史股權變化情況、主要股東及管理團隊、知識產權擁有狀況、企業管理架構、企業歷史財務數據、主要產品及市場狀況、業務計劃、未來發展預測等多方面的內容。
盡管投資者在投資前一定會對企業進行全面徹底的盡職調查,但再完美的盡
職調查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投資方與創業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在投資協議中,投資者往往要求創業企業對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進行承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投資者的投資也基於企業所披露的所有實際狀況,對於企業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造成企業在日後損失的情況,投資者有權要求賠償甚至中止投資協議,撤回投資。
從實踐經驗來看,常見的企業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包括或有負債,潛在重
要客戶流失,或有巨額應收帳款,未決訴訟,股東或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同業競爭,知識產權糾紛,過往稅收遺留問題,資產產權糾紛,行業或產品未來的重要改變等。
三、 關注投資協議的一些專業條款
專業投資者投資創業企業,往往希望企業未來能在資本市場上市,以實現其投資增值,為此,投資者在投資協議條款設計上也將對此有所側重,主要是對企業上市請求、選取的投資工具、股份轉讓及回購等方面的條款,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1、 可轉債投資
由於存在不可消除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往往選取可轉債方式進行投資,以實現對投資的保護及上市前的股權安排,這一方式亦可實現對企業的有效控制。
可轉債投資是指投資者以可轉債的方式向企業投入資金,並在適當時間將債權轉為股權,從而成為創業企業的新股東,享有企業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等權利。
在可轉債條款一般包括:
可轉債期限,一般為1年--3年,但必須在上市之前;l
轉股條件,在雙方約定條件達成的情況下方可轉股;l
轉股時間與價格,時間一般根據投資者自身意願以及企業上市進程來定,轉 股價格可按照市盈率、凈資產溢價或者雙方約定價格進行轉換;l
利息與股息,可轉債利息不宜高於當前貸款利息,在實現轉股後,享受股東權益,不再享有利息。l
2、 公司注冊資本、各股東所佔比例與出資方式、募集資金用途
除新設企業外,股權融資往往出現溢價,因此投資者的投資總額並不等於新增的注冊資本,因此必須在協議中明確企業融資(轉股)後的注冊資本、各股東所佔資本的比例,股東以非現金方式出資的,必須加以註明,對於溢價部分投資款,應按企業章程計入資本公積。此外,投資者還將會對募集資金的使用、保管、轉移進行管理和監督。
3、 股權轉讓時投資者享有優先受讓權與共同出售權
優先受讓權是指創業企業的原股東欲出讓股權時首先必須以特定的價格出售給新進的投資者,只有在投資者不購買的前提下,原股東才可以將該股權出讓給第三方,且出讓價格不得低於投資者入股價格。
共同出售權是指當企業原股東想出售企業股權給第三方時,應告知新進投資者,並向投資者提供收購要約,獲得加入向買方共同出售股權的權利。新進投資者有權以相同的價格出售所持股份。
優先受讓權和共同出售權條款提高了交易成本,限制了創業企業的股權對外交易,防止出現企業控制權轉移以及投資後原股東「金蟬脫殼」的現象
4、 反稀釋條款
反稀釋條款是指創業企業在接納投資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能隨意發行新股、配股以及分發股息,以免稀釋新進投資者在公司的股權比例。新進投資者對公司擴大股本規模的任何操作均持有否決權(股權激勵和自身的可轉債轉換除外)。當全體股東同意接受新的投資,擴大股本時,「新一輪」投資其入股價格不得低於接受新投資之前的公司價值,且不應低於接受投資前公司凈資產的價格。
一般反稀釋條款的效力在企業發行上市後結束。
5、 回購、上市與全面股權收購便利
許多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目的是創業企業盡快上市,以實現其資產增值,因此,投資者往往要求創業企業在投資協議簽署後的一段時間內或企業達到一定條件之後,立即開展上市的准備工作。若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無上市計劃,投資者有權要求原股東或企業回購債券或股權,回購價格不低於出是投資價格加上必要的資金成本。
投資者為了保障其投資能順利退出,還將會要求股權轉讓的全面收購便利。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向第三方出讓股權時,要求原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並有權要求原股東將其持股一並出售,為第三方全面收購提供便利。但在實踐中,該條款容易造成企業控制權流失,很多創業企業拒不接受該條款。
四、 創業企業的保證與承諾
盡管投資協議約定了投融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投資人入股後並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對企業信息仍處不對稱狀態,原股東和管理團隊有必要就企業的未來持續經營及信息披露做出一些承諾和保證,這些承諾和保證可作為投資協議的附件,對原股東及管理團隊的行為進行約束。
1、 誠信保證
原股東應保證在入股後繼續秉承誠信的原則經營企業,按期如實詳盡的披露企業信息,按協議約定認真、及時履行締約義務。
2、 持續經營保證
原股東應保證管理和技術團隊的完整及平穩運作,保障全體股東權益,完整、適當的保存企業經營記錄,及時反饋可能影響企業運營、財務狀況、資產狀況的事件或情況。
3、 未來業績承諾
原股東對企業未來業績的預測應建立在足夠謹慎的基礎上,並且是可完成的。在實踐中,股東往往承諾,如出現業績達不到預測值時,由原股東補足相關差額,若連續達不到預測數值,原股東承諾按初始投資額加必要資金成本回購股份。
4、 競業禁止及保密承諾
創業企業原股東應承諾不得同時就職於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其他公司或任何組織,不直接或間接投資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活動或業務,不為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公司或任何組織提供咨詢或其他形式的服務。該承諾亦適用於原股東的直系親屬或配偶。
投融資雙方在締約後應對整個投資過程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包括保密條款本身承諾保密,在未經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每個創業企業各不相同,因此每家企業最終簽署的投資協議也各不相同,我們只是在各種投資協議尋求一些共性加以解讀,希望能為創業企業尋找投資者提供一些幫助。有些創業企業家會覺得,投資協議的條款對企業的要求過於苛刻,其實,在創業企業的發展歷程中,往往存在許多不規范的現象,投資協議的很多條款是對企業的財務、內部管理、治理結構等多方面進行了規范,而且,面對極大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何嘗不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呢?如果不藉助投資條款的保護,誰又敢貿然將真金白銀投向創業企業呢?條款本身並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只要企業穩定成長,股東之間合作無間,那麼藉助投資者的實力與資源,創業企業不但獲得了急需的發展資金,同時也為自己插上了一雙騰飛的翅膀。
㈥ 虧存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一定會損害股東利益么
取決於後續投資人對於公司現狀的態度。
在高速發展的細分市場,虧損是一個正常現象,後續投資人會給公司一個很高的PE倍數以很高的估值投入公司,原有股東的投資回報甚至會翻幾倍。這也是風險投資行業能夠存在的基本邏輯。
但如果是處於一個增長前景不樂觀的市場,企業也處於虧損狀態,那可能就要流血融資了。
一些聰明的股東會在流血融資時提前約定補償條款,這樣受損最大的其實是公司創始人。
如果事前沒有約定補償條款,那股東和創始人只好共同承擔了,這肯定會損害股東利益。
㈦ 新公司和眾人融資,想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給一眾投資人分紅權。一共都需要簽署哪些協議保證合規。
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
第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第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 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第三、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㈧ 融資來的資金屬於公司還是屬於創始人
都是屬於公司的,創始人對公司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即公司擁有由出資者形成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及其部分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的特點。所謂獨立性,是指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股東出資以後,一般來說,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所有權,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主體是公司,而不是單獨的每個股東。完整性是指公司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股東對公司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比例。
融資必須經過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所籌集的資金構成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機關確認並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需承擔連帶責任。即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也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轉讓,實質上是股東放棄未來股份收益折現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其轉讓行為並沒有減少公司的股份,因此並未損害公司財產。
㈨ 多輪融資以後才能盈利的創業公司,創始人之間的利益如何分配求大神幫助
多輪融資以後才能盈利的創業公司,創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在創業之前或者初期,應該就資金投入、技術回報和風險收益進行約定,各方簽訂協議書,之後相關事宜均按協議書處理,防止公司在盈利後開始分紅時出現糾紛。
而在分紅原則上,由於合夥創業,大家有不同的理念和想法,因此合夥創業者在創業之前就應該約定資金投入、技術回報和風險收益影響分紅的處理原則,大家按照分紅約定來執行創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這樣才是公平合理。
㈩ 和別人融資開公司怎麼保證自己的權益
在公司融資情況下,項目的總投資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原有的非現金資產直接利用於擬建項目;這部分投資無論在投資估算還是在融資分析中,原則上都不必涉及。第二部分,是擬建項目需要公司用現金支付的投資,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所對應的就是這一部分投資。 圖1反映了公司融資時,投資與籌資的對應關系。圖中虛線以上的部分,是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需要分析的內容。 圖1 公司融資時投資與籌資的對應關系 公司能夠投入到擬建項目上的現金來源有四個:一是企業新增的、可用於投資的權益資本(簡稱擴充),二是企業原有的(包括在項目建設期內將陸續產生的)、可用於投資的現金(簡稱提現),三是企業原有的非現金資產變為現金資產 (簡稱變現),這三部分資金合稱自有資金;四是企業新增的債務資金。 在項目融資情況下,問題要簡單得多。項目融資實際上可看作是公司融資的一個特例,由於不存在任何「企業原有的」資產或負債,此時項目總投資的資金來源,僅由新增權益資本和新增債務資金(即圖1中的1.1和1.4)兩部分構成,見圖2。 圖2 項目融資時投資與籌資的對應關系 在上面的分析中,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歸納如下。 第一,以項目融資方式籌建一個項目的時候,資金渠道可以有很多,但是資金性質無非兩類:一類是項目不必償還的資金,即權益資本;另一類是項目必須連本帶息償還的資金,即債務資金。 第二,在項目融資的情況下,「自有資金」與權益資本的概念是一樣的。只是需要注意:無論是權益資本還是債務資金,都是針對項目而言;而「自有資金」的概念有時會引起誤解,導致把「項目的自有」和「投資者的自有」混為一談。例如,A公司出資3 000萬元,作為籌建B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金;這3 000萬元對於B公司這個項目而言,毫無疑問是權益資本或稱自有資金;但對A公司這個投資者來說,則完全可能是通過借款或債券籌集的。 第三,在公司融資的情況下,自有資金的概念要更廣義一些,它不僅包括權益資本的擴充,而且包括企業原有資產的提現和變現。 由於這一差異,可行性研究中在做融資分析時,對公司融資談的是「自有資金籌措」,對項目融資談的是「權益資本籌措」,以示區別;在做經濟評價時,則統一稱為自有資金。 對於債務資金的籌措,公司融資與項目融資並沒有什麼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