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在年度董事會上通知嗎
一般情況是的,抄這個沒有明確襲規定。但是為什麼你定義為年度董事會,是因為你董事會的議案都是年度報告等有關內容,而這些報告議案等需要提交到股東大會審議,因此對應的股東大會則稱之為年度股東大會。
若不能確定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可以特別說明一下,等確定後再另行通知,但是還是明確是年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需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⑵ 股東大會參加人員必須是股東嗎
必須是股東。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東大會由股東參加,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2)年度股東大會董事一定要列席嗎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⑶ 董監高如果不列席股東大會會有什麼不利後果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列席容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如果董監高如果不列席股東大會,股東可以起訴並判決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⑷ 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成員是否也要參加
召開股東大會董事長,總經理,股東代表要參加。董事成員不一定需要參加,要根據企業章程規定來決定。
⑸ 股東大會哪些事項是可以列席會議但不參與表決的,哪些是需要迴避不得參加會議的也不得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⑹ 董事會哪些人是出席,哪些人是列席
董事會會議列席人員的規定:1、公司監事和總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中介機構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異議的,可以列席會議。董事會秘書未兼任董事的,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2、董事原則上不得攜隨同人員參加會議。確有必要的,應當徵得參會董事一致同意,並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隨同人員不得代表董事發言或提問,不得代表董事進行表決。董事會審議事項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會議主持人可以隨時要求隨同人員離開會場。3、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派監管人員作為會議視察員列席會議。公司應當向觀察員提供所有會議資料。觀察員列席會議時,不得對會議討論或決議事項發表意見,並對公司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
⑺ 董事長每年都必須要參加股東大會嗎
股東大會是一個企業的最高機構,董事長作為企業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向股東大會匯報工作,所以一定要參加股東大會,要是有重要事情或個人原因不便參加,可以授權委託他人代表參加或者用通訊的方式參加。
⑻ 開股東大會時,全體董事、監事和董秘是應該出席會議還是列席會議
董、監、高為列席會議,接受股東質詢。
股東會,出席的是股東。
董事會出席的是董事,監事、高管為列席。
⑼ 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可以出席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全體股東都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議案。如果董事的身份也是股東,當然有權出席。如果董事不是股東,無權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只能列席股東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則按照法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般而言變更經營范圍和名稱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而變更法定代表人就要看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如果不涉及修改章程,則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