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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無償收購

發布時間:2021-04-16 09:19:00

Ⅰ 民營企業如何無償定向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雙方簽訂無償轉讓協議,通過登記結算公司實現非交易過戶即可,這業務已經相當成熟,直接搜索登記結算公司非交易過戶業務規則,准備相關材料辦理即可。

Ⅱ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否需要聘請財務顧問

(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版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權構擔任財務顧問、資金來源。而根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關注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如不需要、資信情況、後續計劃、收購人的承諾及是否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等事項。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實力、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影響、誠信記錄,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管理經驗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主要糾結在《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的那條規定,」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到底怎麼執行。

Ⅲ 關於擬上市公司收購其它公司的問題。

A公司在上市前通過這種手段,隱藏了A公司的真實資產經營狀況,隱瞞了應披露而未披露的真實情況。
對於A公司而言,無非是要通過上市募集到的資金,在上市後通過收購B公司將這些從股民手裡融到的錢支付給所謂他人名義的人。這樣就相當於洗錢。

至於操控股價,可能會涉及,具體不好說。

Ⅳ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對交易雙方有什麼政策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資產,比如只要A公司就B公司達成協議,支付款項(可以是現金專,也可以是資屬產置換,也可以向B公司發行股票),都需要將方案報證監會核准,最後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Ⅳ 請教:擬上市公司無償租用大股東土地是否構成上市障礙

土地、房產需要進入上市主體,一方面是公司資產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是大股東對公司的利益輸送,第三,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土地房產均有一定的增值收益,該收益應該由上市公司享有。建議還是納入為好。

Ⅵ 第一大股東變更是否觸發要約收購

主動或被動的導致自己在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達到或超過30%。比如主動性收購回,無論是答從二級市場還是協議收購,比如被動的股權比例上升,如因為繼承、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和上市公司定向減資。這些都是收購辦法里有明文描述的,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共性,就是在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由不足30%,變更為達到或超過30%,仔細辨析法規哈。如果始終一直沒變化,那麼不應屬於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范疇。個人觀點。

Ⅶ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Ⅷ 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收購其他企業的問題

按合並報表數據計算。
總資產里沒有扣除少數股東權益的問題,所有者權益里才有……

Ⅸ 上市公司擬收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是否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

一、擬上市企業整體變更時,審計評估機構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關於擬發行股票公司聘用審計機構等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行字[2000]131號

各擬發行股票公司:

為推進股票發行機制的市場化,規范擬發行股票公司的驗資、審計、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和《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今後擬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時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若設立時聘請沒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的,應在股份公司運行滿三年後才能提出發行申請,在申請發行股票前須另聘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

二、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所出具?

★我們要求擬上市公司大股東提供審計報告,請問大股東的審計報告是否可以由非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反正我是沒找到相關規定。我做過的幾個項目中大股東的審計報告沒有由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所審計,預審員也沒有提出什麼問題。

★沒有法規要求,從經驗上沒有證券資格的審計報告都是可以接受的。

★對擬上市公司好像沒有相關規定,但是對於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必須提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評估驗資的復核

保薦人培訓要求:

★對於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的復核:歷史上可能有些出具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的中介機構無證券從業資格,需有資格機構復核。

★3年內涉及資本項目變動(增資、股權轉讓等):所有驗資/評估都要復核;與日常業務相關的評估可不復核(如僅購買某些生產設備)。

★3年外原則上可以不復核:但若3年以外,有重大影響的報告也要復核(如涉及股份公司設立等資本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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