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股東質詢權

股東質詢權

發布時間:2021-04-16 11:38:47

A. 股東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區分不同類型的公司,這里主要是根據我國對公司類型的劃分,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公司內,作為股東能夠享受到的權利是不一樣的,自然需要他們實際履行的義務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公司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B. 公司的股東都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C. 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去年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不僅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強制限制,也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革成現在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可以說,我國從此開啟了「一元注冊公司」的新局面,成立公司也變得幾乎沒有任何難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成為了自家家族企業的股東,也有人認為自己只是個掛名的,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什麼都沒做,公司的一切也就與自己毫無關系。而實際上,作為股東,勢必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當然,作為股東可以享有的權利也並不少。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D. 簡述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我國股東的權利包括: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舉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退股權,有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臨時會議權。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53條規定,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第74條規定,如果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因此,《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

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股東質詢權擴展閱讀:

股東權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

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參考資料:股東權利-網路

E. 股東權的內容

股東權的內容即股東權具體包含哪些權利,各國公司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2、33、35、38、102、103、110等各條對此也有相應規定。依各國立法經驗,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其中,第1、2、3、8、9項為股東權中的財產權,第4、5、6、7、10、11、12項為股東權中的管理參與權。

如前所述,股東權的作用具有間接性,因此股東大會的職權直接決定著股東權的實現程度和實現質量。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的權利內容也即股東大會的職權涉及以下諸項: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經營方針是指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方針,投資計劃是指公司為獲得預期收益而進行短期或長期投資的計劃,它們是股東投資的前提,是股東為減少投資風險、確保投資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出於公司長期發展和整體利益的需要。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報酬的事項。董事是董事會的成員,而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發展至為重要。董事會成員人格素質與業務能力如何,直接影響董事會職權的行使,進而影響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所以董事應當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並由股東大會決定如何向董事支付報酬。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監事會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董事會並立的、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的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能否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取決於監事的素質與能力。監事會的監事是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兩部分組成的,故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那一部分監事應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但所有監事的報酬支付事宜均由股東大會決定。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大會在聽取董事會的報告後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批准,這是股東行使股東權的重要內容。股東可藉此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這也是股東大會的法定報告事項,是股東通過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工作,考察公司的經營情況和公司負責人執行職務的情況。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預算和決算方案。年度預算方案是指公司在未來年年內現金的收入、支出、結存規模以及資金籌措安排的預算方案,年度決算方案是指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尚未批準的公司年度會計報告,它們關繫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關繫到股東是否能夠獲得股利,所以均需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並決定是否批准。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是指公司當年經營盈利時對繳納稅款、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後的利潤,所預先擬訂的每股股份可以分配多少股利的方案,虧損彌補方案則是指如何補足過去年度的虧損的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直接關繫到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經營,故應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並決定是否予以批准。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注冊資本是指公司擁有的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由於注冊資本是由全體股東的出資構成的,所以如公司資本因某種原因需要改變時,應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來作出決定。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債券是公司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公司的資金短缺困難,但同時也會加大公司的經營成本和風險,影響股東利益的實現,因此需由股東大會對此作出決定。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涉及到公司本身的存續與否,或涉及到公司資本額的增加或減少,從而直接關繫到股東的利益和投資目的,因此均需由股東大會作出相應的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關於公司組織及其行為的基本准則的文件,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定、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往往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項,故應由股東大會討論並決定。

F. 股東有哪些權利

1、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9、其他權利:

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6)股東質詢權擴展閱讀:

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G. 在公司中,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

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二、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三、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五、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七、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八、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7)股東質詢權擴展閱讀:

股東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網路-股東

H. 公司股東有哪些許可權

公司股東有知情質詢權、決策表決權、選舉權、收益權、解散公司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優先權等。

1、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I. 股東的權利有一條對公司經營提議或質詢,什麼是質詢orz,求指教

質詢就是股東對經理層所述提出質疑或詢問並要求答復,股東有權利反駁經理層的經營理念和策略等,也有權利就經理層所述進一步詢問。

閱讀全文

與股東質詢權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股指期貨當月IC 瀏覽:870
天天基金開戶手機號 瀏覽:943
融資花沒了 瀏覽:159
a輪融資屬於什麼融資 瀏覽:225
河北燕郊銀行貸款公司 瀏覽:587
廣西防城港市貸款 瀏覽:475
期貨交易的指令 瀏覽:679
公積金貸款可以貸幾成 瀏覽:606
外匯cctv 瀏覽:819
期貨大宗商品為什麼會停盤 瀏覽:302
易方達並購重級基金161123 瀏覽:254
期貨籌碼計算公式 瀏覽:142
白銀外匯投資 瀏覽:598
股票投資堂 瀏覽:636
期貨分時量峰如何判斷頂底 瀏覽:740
比較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瀏覽:591
如何查詢個人持有的基金凈值 瀏覽:777
貴州省鐵路投資公司 瀏覽:883
中國貴金屬交易所發展史 瀏覽:598
進口高純貴金屬材料 瀏覽: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