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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冠集團非法融資

發布時間:2021-04-16 14:10:07

❶ 婁底巿政府公布的非法集資企業公司名單

紅太陽啊,鑫美格啊,鴻冠集團啊,還有許多由於維穩需要,採取幫扶方式,但已經是一團糟糕了。

❷ 婁底九龍集團這兩天取不出放貸,出了什麼狀況

1、九龍擁有的地產位置比較好,老九龍,新九龍,特別是萬寶,仙女峰那邊,就目前婁底的規劃來看,未來升值的潛力不可估量。
2、九龍資金投入的都是實業,實實在在的東西擺在那裡,如果能挺過金融危機,未來賺錢也一定不成問題。
3、九龍所涉及行業,都是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只有房地產稍差,但是由於地產位置較好,風險應該也在可控范圍。與台灣南糧集團合作的項目及生態農業,都是國家及政府大力支持的項目,不存在泡湯的可能。
4、九龍集團2012年營收80多億,2013年超100億,增長25%,屬於成長型企業,明顯處於高速發展期。還不包括隱藏利潤。
4、九龍集團與台灣合作,關繫到湖南與台灣的經貿關系。如果由此造成混亂,將破壞省政府投資規劃,對整個湖南省的影響不可估量。
5、九龍集團如果倒下,婁底現存的企業估計也是難以避免,五江集團,鴻冠集團,清泉集團等等勢必遭遇相同危機,那麼整個婁底芨芨可危。最後也很有可能造成銀行業危機。
6、九龍集團倒下,將嚴重危及到社會穩定,債權人遍布婁底地區,不排除發生群體惡性事件的可能。

綜上所述,無論從經濟還是從政治以及社會角度來看,九龍集團的倒下對誰都沒有好處,除了那些在覬覦九龍集團旗下的資產,希望九龍集團破產清算,到時候可以用地板價買到的人,到時候虧損的是誰呢? 請您相信九龍能撐過去。

❸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准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3)鴻冠集團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量刑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

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於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於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❹ 鴻冠集團欠債不還怎麼回事

老闆抓起來就可以不用還錢了?那下屬子公司金點油怎麼還在運行?資金轉移了就可以永遠賴賬了嗎?

❺ 非法集資如何量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5)鴻冠集團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案例:非法集資11億余元 湖南鴻冠集團原董事長石江泳被判刑25年

2018年12月29日,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南鴻冠集團公司原董事長石江泳等七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詐騙、信用卡詐騙、行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石江泳等隱瞞公司連年虧損、巨額負債的實際情況,向社會公開宣傳鴻冠集團資產雄厚、經營狀況良好的虛假事實,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為誘餌,以鴻冠集團或個人名義公開向社會大量非法集資。

為了吸收更多的資金,石江泳、楊建梅於2011年4月制定了集資流程模式和獎勵提成制度,在鴻冠集團財務部下設立資金部專門進行非法集資,並發展了被告人周輝、葉世明等人進行非法集資。截至2015年9月29日,鴻冠集團名下累計籌集集資債權資金11億余元,至案發仍有3.5億余元資金未返還集資參與人。

同時,石江泳等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產權證明做擔保,詐騙銀行貸款7000餘萬元;石江泳等詐騙公共財物金額為150餘萬元;石江泳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惡意透支,共計詐騙所得190餘萬元;石江泳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行賄金額為26.9萬余元。

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石江泳犯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5萬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處相應刑罰;追繳石江泳等人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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