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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大股東開設關聯企業

發布時間:2021-04-16 19:59:02

❶ 如何確定哪些公司是與股份公司 產生 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你為關聯企業: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關聯企業(Affiliated Companies)
什麼是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級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關聯企業的特質
(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

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延謾

❷ 法人在一個公司當法人 在另外一家公司當股東 算關聯企業么

法人在一個公司當法人,在另外一家公司當股東算是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視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條件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2)股份公司大股東開設關聯企業擴展閱讀:

一、關聯企業責任

1、利益補償規則

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而受到損害時,從屬公司享有利益實償請求權

2、法人人格的否認

控制公司長期濫竽充數用從屬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責任有限原則,進行規避償債義務或其他有違法律道德的行為時,法院可依職權否認上述原則,令控制公司對其從屬公司的債務或行為承擔責任

3、實質合並規則

這是由美國法官在審理關聯公司破產案件時採取的一種救濟措施。當關聯公司中的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同時破產時,將破產的各成員公司的財產和債務合並,依債權比例分配於所有債權人

4、抵銷禁止規則

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享有債權時,禁止按照一般民法和破產法規則主張抵銷

5、債權居次規則

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二、關聯企業的計稅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❸ 大股東參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不可以

控股(大)股東參股上市公司子公司,構成關聯交易,需按規定進行披露。具體案例:雲鋁股份(000807)持有子公司雲南雲鋁潤鑫鋁業有限公司56.73%股份,上市公司母公司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潤鑫29.86%股份,而雲南冶金集團直接持有雲鋁股份49.13%股份,為控股股東,構成關聯關系。具體情況請看2013-10-23公司公告《關於雲南雲鋁涌鑫鋁業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❹ 擁有51%的股份和第一大股東的區別

1、擁有51%以上股份的股東,屬於絕對控股,擁有絕對的決策權,肯定是第一大股東。但是股權分散的公司中,大股東不一定是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東。

2、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大股東的意見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形成決議。

4、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股票佔比大到足以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和重大事情的決策的股東。控股股東還分為絕對控股(佔比超過50%)和相對控股(低於50%,但大於30%)。

(4)股份公司大股東開設關聯企業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❺ 股東是不是關聯方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內員和經容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實際控制人。

(5)股份公司大股東開設關聯企業擴展閱讀

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

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❻ 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給大股東的關聯方提供擔保

看關聯到什麼程度了。

❼ 在股份制的公司是由最大股東承擔法律責任還是由法人代表承擔

按法律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不存在法人代表或大股東承擔所有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7)股份公司大股東開設關聯企業擴展閱讀:

股東責任的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❽ 股份公司對股東、關聯公司的擔保問題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④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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