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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股東會決議糾紛

發布時間:2021-04-17 03:38:39

⑴ 法院判決部分撤銷股東會決議,如何執行

那就只允許轉移35%到B那,剩餘40%暫時不能動,要經過確權後才能確定如何處理。

⑵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的無效和撤銷

股東會內容違法的直接無效,無需申請。
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違法違規的是可撤銷的,但是需要申請。股東需自決議起6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60日這個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這里要注意兩點。第一,公司沒有請求擔保的,法院不能要求股東提供擔保。第二,公司提出請求的,法院認為無需擔保的,也可以不要求股東擔保。這裡面有兩個權利,公司的請求權和法院的決定權。
對於上市公司。一般法院會同意公司的請求讓股東提供擔保。
鑒於上市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決議的訴訟,屬於新類型糾紛案件,且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和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問題,本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應持慎重態度,必要時應當請示上級法院後決定是否受理。
上市公司股東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訴訟時,應當提交決議存在無效或撤銷情形的相關證據,以防止股東不適當行使訴權。

⑶ 撤銷公司股東決議會決議法院是怎麼收費的

撤銷公司股東決議會決議的正式案由是 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屬於其他非財產案件,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非財產案件訴訟費一般在50元以上500元以下。劉偉律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閱了關於撤銷股東會決議的判決書,訴訟費有交納70元,也有交納500元的,總之非財產案件一般訴訟費都不會超過500元。

⑷ 股東會決議怎麼撤銷

根據公司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確定可以被認定為無效回或者被撤銷。針對無答效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具體條件如下:
1、無效的股東會決議,自始無效。股東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根本性評價標准就是決議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2、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決議的內容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
(2)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過了這個期限權利就喪失了。
股東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可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⑸ 關於公司法第二十二條撤銷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訴訟中被告的確定被告是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嗎

應當是以公司為被告。
二十二條第三款: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這段話中「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提到了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因為只有公司作為案件當事人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請求,所以可以推斷是以公司為被告的。
除此以外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來處理此類問題了。 至於股東會、董事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無法成為被告。

⑹ 股東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可以。

撤銷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主張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當此種存在為法院所認可時,根據法院判決形成新的法律關系的訴訟。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股東大會決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概括如下:

1、召集程序違法

(1)股東會由無召集權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條、第102條規定了相應的股東會召集程序。

(2)通知的瑕疵。如未向部分股東召集,或通知時間、通知方式不合法,或通知內容不齊全。

2、決議方法違法

(1)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參加決議;

(2)被限製表決權的股東對決議形式了表決權;

(3)股東大會決議未依法形成會議記錄。

3、違反章程規定

⑺ 股東申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號入座

⑻ 任何股東都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董事會決議

不是,必須是達到一定數量的股東人數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如有瑕疵,可提起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限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賦予了中小股東對公司瑕疵決議的救濟途徑。該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股東可基於兩種事由提起公司決議撤銷之訴:一是作出決議的會議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二是決議違反公司章程內容方面的規定。其中,公司決議程序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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