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可否自行決定公司借款
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能自行決定公司借款。公司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則不能。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有權利代表公司對外從事和公司業務有關的合法的民商事行為。對於他的權利限制,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否則公司就可能陷入難以預測的經營風險中,對股東不利。
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股東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同意,將公司股權直接轉讓給了其他人,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損失。公司欠的欠款由公司負責償還,則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1)法人借款未知會股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B. 法人不是股東可否向公司借款
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法律未規定法人不能向公司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並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借款長期不還,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
C. 法人貸款為什麼需要股東的信息嗎
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貸款,股東的利益會受損。如果是個人名義貸款,那對股東影響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股東要負責以股份償還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其他股東要不要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個人名義,一種是公司名義:
個人名義: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其他股東沒有責任。
公司名義: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E. 法人貸款股東受連累嗎
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還責任的。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另外,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F.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貸款,還不上與股東有關嗎
1、按照規定,你這種情況銀行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在借款給公司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公司的股東,應該在認繳出資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法人不按公司章程約定私自貸款的,對公司和股東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要求法人個人賠償。
3、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情況最壞的結果是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股東進行清算就可以了,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按比例承擔,股東沒義務補足。
4、如果是無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合夥及個體工商戶,股東(出資人)。就要以個人財產承擔全部債務。
(6)法人借款未知會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的權利
一、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G. 公司法人背著股東用公司名義借款3900萬元,錢被法人直接轉到個人賬號使用3年未還,不給立案對嗎
結論:案件情況太少,而且都是文字描述,沒有證據材料,所以分析起來很難,只能先做一個初略分析。如需精準的回答,最好上傳一些證據材料。不方便上傳也可以私信提供一下。
提問者使用了「法人」這個詞,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出來的「人」,它具有自然人的特徵。「法人」的行為是通過自然人來完成的,所以提問者稱的法人,應該是指「法定代表人」。
一、首先要確認法定代表人借款為公司借款,而非個人借款。
提問者使用了「以公司的名義借款」,不知道是依據什麼判斷是以公司名義借的款,是依據已知的合同,還是什麼?如果是依據合同,是知道還是有確鑿的證據,這一點回答不清楚,性質無法判斷。
提問者還使用了「直接轉到個人賬號使用」。意思是指款未進入公司的對公賬戶,而直接是債權人賬戶到「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嗎?
之所以先確認一些問題,是因為實踐中,多數股東尤其是不參與經營的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對公司情況一無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資了,其餘的什麼都不知道,在此種情況下,法律專業人士根本沒辦法直接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所以必須幫助這些股東從什麼都不知道這個階段進入到有確鑿證據階段,因為法律講的是證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利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前面談到了,通常的情況下,我不建議先走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因為沒有足夠的線索,公安機關破案難度也會很高。實踐中,我一般是幫助中小股東通過民事訴訟調取各種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調取證據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再申請法院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H. 公司法人未經股東會許可把所有錢先歸還公司向自己的借款(100萬),是挪
涉嫌挪用資金,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I. 請問,公司向法人借款150萬幾年一直沒還,現在要做法人股東變更,會涉及到哪些問題
公司向法人代表借款150萬,如果按照合法手續入賬,則屬於正常的公司債務,歸還時不需繳納稅款
但是該法人代表做為股東,因股東變更,該股東退回的股份(不是借款)及收到的分紅,需要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