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審計評價基本問題是什麼
(一)內部控制審計評價依據不統一不同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計評價時,選擇的主要評價依據存在差異,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准則是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評價時比較集中的選擇,也有的審計機構運用其他准則作為評價依據,另外,上市公司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類型有較大不同,規范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等一些其他類型的報告。
(二)審計機構未建立與我國配套的內部控制審計評價體系內部控制指引主要表述的是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一些內容與要求,它只是為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指明了初步方向,並沒有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評價標准。部分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雖然建立了自己的內部制審計評價體系,但是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時,面對的對象會是各種類型的公司,因此審計機構應當建立起一套與我國真正匹配的內部控制審計評價體系。
(三)審計機構人員審計評價能力不足,審計機構人員的審計評價能力的好壞直接關繫到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發展及其評價體系的形成與完善。依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內部控制審計業務開展的時間並不長,多數審計機構人員內部控制審計評價相關專業理論知識比較匱乏,對於許多理論的理解較為模糊與片面。
(四)審計評價結論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企業內部控制審計評價工作結束之後,審計機構會出具最終評價結論,並對所發現的重大缺陷提出改進意見,這無論是對企業的後續改進還是對審計機構相關經驗總結來說,都是非常寶貴的資料。
2. 《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與審計》怎麼樣
《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與審計:操作指引與典型案例研究》內容簡介:為落實中國會計學會第七屆理事會科研規劃,繁榮中國的會計理論研究,中國會計學會組織實施了財政部重點會計科研課題(2008)的研究。本次重點會計科研課題是針對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和會計准則建設以及理論研究中出現的亟待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等予以立項的,共有25個課題項目、59個課題組中標。
內容很適合企業使用。
3.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區別聯系。
內部控制審計屬於注冊會計師外部評價,內部控制評價屬於企業董事會自我評價,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業董事會的責任;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其次,兩者的評價目標不同。內部控制評價是企業董事會對各類內部控制目標實施的全面評價;內部控制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側重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目標實施的審計評價。
最後,兩者的評價結論不同。企業董事會對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性發表意見,並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出具內部控制有效性結論;注冊會計師僅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雖然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具有上述區別,但兩者往往依賴同樣的證據、遵循類似的測試方法、使用同一基準日,因此也必然存在一些內在的聯系。在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進行評估,判斷是否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部控制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程度,從而相應減少本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
4. 內部控制效率可以以內部控制評價和內部控制審計為評價指標嗎
內部控制審計屬於注冊會計師外部評價,內部控制評價屬於企業董事會自我評價,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兩者的責任主體不同。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業董事會的責任;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其次,兩者的評價目標不同。內部控制評價是企業董事會對各類內部控制目標實施的全面評價;內部控制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側重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目標實施的審計評價。
最後,兩者的評價結論不同。企業董事會對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性發表意見,並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出具內部控制有效性結論;注冊會計師僅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5.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審計評價怎樣寫
可以看出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中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審計評價是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並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審計評價需要審計人員具備較強的政策水平、較好的業務素質和較高的綜合水平,審計評價水平的高低,既體現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又關系審計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同時又直接關繫到被審計對象的形象。
一、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並且前後自相矛盾。在撰寫審計評價時,由於忽視基礎工作,沒有完全掌握情況,詳細佔有素材,或確定目標不準確,使審計評價無文章可做,就根據被審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評價為:什麼工作怎樣做的,達到什麼要求,取得了什麼成績等。特別是在搞財務審計的時候,也將沒有經過審計的業務數據拿出作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內容。同時,審計報告中的內容與做出的審計決定內容相矛盾。如:評價為,某單位較好地執行了國家財經法規,收支合法。但在審計決定中卻又認為:該單位偷漏國家稅收問題嚴重、存在著巨額的帳外資金、「小金庫」。審計評價存在前後自相矛盾現象。
(2)審計評價主觀片面。某些審計項目審計評價意見,未經過必需的審計檢查和測試,而是在對部分情況審計查證後,在主觀推理基礎上得出的片面結論。如部分項目審計評價為:某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某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較好等情況,憑主觀推斷給出評價意見,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為依據。審計評價一個樣,沒有按照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項目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而是作一些單一籠統的評價,或不予評價,或統一評價為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3)審計評價用詞不當、不嚴謹。審計評價在用詞上把握不好,存在著用詞不恰當的問題。如有的單位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在審計評價時往往顧及被審計單位的形象,或者遷就被審計單位,或是為了審計決定能夠較快較好地落實,於是就把審計評價中的:基本真實、基本合法、基本健全,誇大為:真實、合法、健全。還有的審計評價在對某些重大問題發表肯定意見時,風險防範意識差,不用任何前綴詞加以限制,語言表達過於絕對。如有的審計評價為:通過審計,某單位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通過審計,某單位無違紀違規問題;通過審計,某個人清正廉潔,無任何經濟問題。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審單位和個人守法意識不強、經濟業務活動錯綜復雜而審計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的審計環境下,審計從范圍、深度、廣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這類評價存在著巨大的審計風險。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審計評價規范及評價准則相對落後。隨著形勢發展,審計評價准則相對落後。無論審計對象自身,還是國家對於審計對象的管理以及財務會計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審計自身的發展看,審計的領域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共財政管理的審計正不斷加強,但與此相關的審計評價准則尚待建立,而現有審計評價規范過於抽象,操作性、實用性不夠強。同時,由於新的審計評價准則等的規章制定相對建設緩慢,現有的審計評價規范規定不具體,較為抽象。只能以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三種概念來定性,至於何種情況,依據什麼「量」來定性不明確,使審計人員難以有章可循,把握不好審計評價。
(2)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高。由於部分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導致關於審計評價方面的許多重要內容在審計查證環節就被疏忽,更沒有加工整理資料,對這些材料進行篩選和分類,不能使審計評價「典型、真實、新穎、充分」,在評價時不可避免的難為「無米之炊」,只能單一籠統的含糊其詞,應付過關,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3)受主客觀條件的制約。由於部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夠強、審計技術手段、審計方法相對落後等客觀因素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提供支持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審計評價所涉及到的較多內容,要麼無從涉及,要麼流於形式,要麼含糊其詞,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是增強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性認識,把握好「認識關」。審計人員應充分認識審計評價事關審計工作的全局,不能漫不經心,等閑視之。能否客觀地對被審單位和被審事項進行評價,既體現了審計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又體現了具體審計項目的廣度和深度、審計質量的好與壞,進而影響整個審計工作的質量,最終影響審計部門的形象和威信。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審計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權威,反之,會引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如果復議和訴訟失利,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只有把好「認識關」,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審計評價不實的問題。
二是增強審計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把握好「調查取證關」。在實際工作中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科學審計方法和現代審計手段的能力,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要嚴格按照審計工作實施方案,熟練運用各項輔助審計手段,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符合性測試,全面詳細審計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斷。同時,確定審計重點,進行抽樣審計。運用合理的審計技術方法,查深查透被每一個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判斷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具體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後,利用好審計取證,做出合理評價。審計人員應努力提高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通過綜合思考、分析問題,根據《審計評價准則》對被審單位和事項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三是增強防範審計評價環節風險工作,把握好「復核關」。目前,審計機關的復核機構和復核人員往往比較注重復核審計程序是否正確、到位,審計查處的問題的定性和處理是否恰當,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而往往忽視了對審計評價的復核。因此,作為審計機關的復核人員,必須重視對審計評價工作的復核,把對審計評價的復核與對審計程序的復核、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定性和處理的復核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大對審計評價意見的復核力度,徹底糾正審計評價方面存在的問題,把好「復核關」,從而有效地防範和降低審計評價環節的風險。
6. 如何評價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實施已經近兩年時間,與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相比,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是一種全新業務,相關理論研究較少,且比較零星,尚未形成系統的理論。審計實務工作也處在探索階段,難免存在一定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時,如何既能對企業內部控制出具客觀公正的評價,又能盡量降低自身的審計風險,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7. 如何利用以往審計成果進行內部控制評價
第十條 審計人員在確定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內部控制 的以下固有限制: 即使是設計完善的內部控制,也可能因執行人員有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以及對指令的誤解而失效; 內部控制可能因經營環境、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第十一條 在編制審計方案時,審計人員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在確定 了解內部控制所應當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審計人員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固有風險的評估結果。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了解內部控制時,應當合理利用以往的專業經驗。對於重要的內部控制,通常 還可實施以下程序: 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符合測試。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控制環境,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 態度、認識和措施。影響控制環境的主要因素有: 控制系統。第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會計系統,以識別和理解: 重大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過程。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充分了解以下主要控製程序,以合理確定相關審計程序: 獨立稽核或檢查。第十六條 內部獨立的管理稽核或檢查是被審計單位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員應當考慮下 列因素,對內部管理稽核工作質量進行研究和評價,以確定是否利用其工作結果: 管理階層對內部稽核工作的重視程度。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可採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核對表、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評 價,並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將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必 要時,可出具審計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