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認繳的出資額不是不低於20%嗎為什麼題目不對呢
最新公司法是於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訂,並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共修改了12個條款,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等。
公司法取消注冊資本實繳登記也自然取消了首次出資要求。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即應當按照最新的公司法規定來作答。
2.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這是指兩個以上股東組成的有限公司出資規定,首次出資規定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意思是股東可以分次出資,但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法規定,最低限額為3萬元。
3.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冊資本是指全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是指某股東投入的部分注冊資本。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是指公司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的和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就是說這句話是對全公司而言的,不是針對每一個股東的,對每一個股東來說可不受這百分之三十的限制,但對全公司來說要受這個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4. 為什麼有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個的規定。
額,我也不知道,瀏覽次數這么多,都沒有人回答的出來,有點難啊。等我知道了告訴你。
5.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
問題一:不可全為實物
問題二:是
問題三:按第二次出資額的比例計算,除非你已繳足30%貨幣出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編),關於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解釋:
本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強調貨幣出資的重要性,有利於公司設立和開展先期的業務活動。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3萬元的,不能分期付款,應當實繳3萬元,其中30%應當是貨幣資本。對注冊資本為3萬元以上,分期繳付的出資,每一期出資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當期出資的30%,但在前幾期出資中貨幣出資總額已經達到注冊資本總額的30%的,不在此列;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10萬元,因此,應至少實繳3萬元貨幣和7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法定資本額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雖然釋義不像司法解釋具有強制效力,但畢竟是由全國人大所出版,在實踐中也是具有指導意義的,你如去進行工商登記,工商局也會照此標准執行。
6. 變更股東之後,實際出資額也少於認繳出資額應該怎樣做會計分錄
變更股東之後,實際出資額少於認繳出資額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差額)
貸:實收資本
(一)實收資本是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它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二)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三)二者都是所有者權益的科目,區別在於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候各股東投入的資金,先天的,資本公積是運營過程中積攢的,後天的。
7. 網上申請營業執照時,顯示股東認繳出資額不能小於等於零,請確認,這要怎麼操作
那就是出資額不能小於1.你修改一下。
8. 公司凈資產大於股東投資額,自然人股東可以按投資額平價轉讓股權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自然人股東不具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則按按投資額平價轉讓股權很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不認可平價轉讓股權。
9. 新公司法規定,出資額度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多少
對《公司法》作出修改,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出資額度的限制,這是最大的修改。以下是最新的公司法修定:
1、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2.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10.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和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
1、是說注冊資本可以分幾次出,第一次大家總共要出的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2、是說注冊資本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形式的,也可以是其他資產形式的,也可以是技術無形資產之類的。但是其中現金出資的比例不能少於30%,要不然公司正常經營的現金流就要遇到問題了。
我說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