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回購與發行相對(包括IPO和增發等),回購就是上版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權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並注銷。
而增持是大股東出錢從二級市場買入,這時公司的總股本是不變的,大股東只是承諾一定時間內不賣,但過了時間,還可以再賣。
2、對每股盈利的影響不同:
回購增加每股盈利,在股價不跌的情況下降低市盈率,降低市場泡沫水平,回購是減少股票供應量,增持是增加了未來拋售的籌碼。而增持不會改變上市公司財務數據。
3、對於股票影響不同:
回購是直接對股東的回報。回購更能得到市場的認可,股價反應直接、迅速。增持是大股東或高管對自家股價的一種認可態度,對其他股東沒有直接回報。但是增持難敵下跌趨勢的沖擊,屢屢出現員工增持被套、大股東增持被套、高管增持被套,且深套,令市場信心嚴重受挫。
Ⅱ 莊家被套的股票也會跌,莊家不想賺錢了嗎
」其實這個觀點是非常錯誤的,並不是所有莊家被套的股票都意味著今後一定就會拉升,莊家雖被套而股價也一瀉千里、一去不回頭的例子也是數不勝數,那麼為什麼莊家被套的股票還會跌呢?難道莊家就不想賺錢了嗎?以下六種情況可能會部分地解釋這個問題。 1)無可奈何花落去――其實我不想跌: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大勢轉壞時或突發重大利空的股票上,莊家有心護盤但實在是難與大勢抵抗,如遇莊家實力不強,那麼情況就更嚴重了,小小螞蟻可以吃掉老虎,散戶如果失去信心而導致集體出貨那麼後果就不堪設想了。這個時候的莊家往往是有心無力,有膽無錢。 2)我還賺錢我怕誰――你賠我不賠:這種情況通常出現在長期有庄入駐的股票上,這種庄蟄伏在一個股票裡面的時間相當長,經過長期的高拋低吸幾乎無成本可言,多次的除權使股票價格表面看來好像很低,其實已是高聳雲天,不明白的以為莊家被套,其實莊家的籌碼全是白賺來的,有一句話說股票最怕的就是「利好砸盤」和「長庄出貨」,長庄出貨時會不計成本,不顧一切,一旦貨出掉了該股可能幾年都不會再有起色。 3)將攤薄進行到底――卧薪嘗膽:這樣的情況一般出現在明庄被套的股票上,何謂明庄呢,就是由於公布中報、年報、配股等情況,前十大股東被迫暴露出來,大家很容易算出來莊家的成本,於是莊家不拉反砸,讓股票價格再下一個台階,再在底下偷偷吸納便宜的籌碼,攤低成本,然後突然一個拉升,股票價格還沒到大家的套牢密集區,莊家早就揣著錢偷偷地跑了。 4)讓你等到花兒也謝了――看誰有耐心:這樣的情況一般出現在有題材有業績的股票上,由於大家都看好此類股票,莊家不敢向下刻意砸盤,一旦籌碼拋出就不好再買回,想向上拉升又由於種種原因時機還未到,所以莊家會以一種極其耐心的手法讓股票價格長期在一個非常小的箱體裡面波動,等大部分人失去了信心而將手中籌碼忍痛交出時,莊家會突然殺一個措手不及,短時間內使股價一飛沖天。而大多數人已經在天就要亮時認輸了。 5)大魚吃小魚――小魚吃「珊瑚」(散戶):並不是所有的莊家做的股票都會成功,往往一些資金實力比較小的莊家機構沒有考察好股票而貿然介入,結果遭到潛伏在裡面的老莊家的伏擊,無奈之中只能忍痛割肉出局,休養生息以求今後東山再起。而不明真相的散戶往往又成了小魚的食物。
Ⅲ 上市公司被收購, 原股東持有的股票怎麼辦
有幾種情況
1是像以前濟南鋼鐵和萊蕪組成的山東鋼鐵,要是萊鋼的話,或者要約收購價格賣給大股東,或者重組後變成山東鋼鐵的股票
2上市公司私有化,以要約價格賣給大股東
3上市公司只是人家其中的子公司,對股票沒什麼影響,一股還是一股
Ⅳ 大股東直接收購小股東的股份法律允許嗎
只要小股東同意,並不對任何第三方構成傷害,當然是合法的。
大股東協版議價收購小股東股權權,收購款可否從公司支出:
不論大股東還是小股東在公司的出資都已轉為公司資產。如果要收購應當是大股東另行用自有資金支付給小股東,並經過工商部門登進注冊後原小股東的股份才可以轉在大股東名下。
必須嚴格區分股東持股與公司資產。股東的持股只是享有股權,但該部分股份出資屬於公司資產,已不屬於股東個人財產。
Ⅳ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Ⅵ 重組失敗,融資融券,大股東被套牢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我知道的只有一家:
一是金石東方,2017年8月的大股東融資的增發價是23.07元 ,後來有過10轉8和1.1元的分內配,除權後增發價相應降低為12.71元,容最新價僅為9.05元,尚有20%多的上升空間。
Ⅶ 大股東增持被套的股票散戶敢買嗎
遠遠低於增持價買沒有問題
Ⅷ 公司我們佔百分之4的股份,3大股東用公司的錢收購另外兩股東的股份,而我們的股份沒增持,這樣違法嗎
公司拿錢收購另外兩股東的股份,這件事應該屬於回購。回購只要符合相關程序,就是合法的。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你說的這種情況屬於協議收購。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Ⅸ 如果一家公司被收購,那麼所持有的股票會怎麼樣
「公司抄被收購」?那要襲看怎麼收購 ,還要看有沒有打收購戰的可能。如果大股東要增持股份,吸收其它法人股東的股權,為了減少收購成本,常在大宗交易市場上協議轉讓。一旦持股量超過證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那麼,大股東就有義務向該股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某議定的價格收購其它中小股東手中的股票,然後退市。由一家公眾公司變成獨資公司。這種收購,一般不是敵意收購,比如港股馬雲的收購。如果有敵意收購的話,打起了收購戰,那以後的股價就有戲看了。比如「深振業」的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