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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開展與本公司相同的業務

發布時間:2021-04-17 15:36:13

❶ 律師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關於公司法中的一個問題:在股份公司中有股東的家人和本公司經營同樣的業務這樣的股

公司的股東不是隨意就可以讓其退股的,而且你所說的退股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股份只能轉讓(股東之間的轉讓,股份對外轉讓)。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她的丈夫的行為是通過她的關系所導致的,並且她丈夫的行為讓你們的公司受損,那麼你可以行使股東權利,你可以以公司的名義來告她丈夫,讓他賠償公司的損失。
你說的重組問題,我想說的是這種提法不符合規定,公司設立時叫公司的成立(設立),經營中有公司合並、分立等,在最後叫公司的解散。您說的問題是想繼續把公司經營下去,但是遇到了經營的困難那麼可以重整。就您說的這種情況,還沒有達到重整的地步。

❷ 股東家屬與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業 務,是否違反公司法

如果存在股東利用職務之便等情形違反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❸ 一個公司的股東私自在外承擔和本公司相關業務一樣的法定代表人他違法嗎

不違法
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三板掛牌企業就不行了

❹ 員工股東離職後從事與公司相同、相似業務並形成競爭,如何處理

沒有用的,除非之前簽過相關的合同,不然誰也管不了他,不過可以在股東大會上提這個事,並立規定給處罰.這關繫到個人職業素養的問題,企業應注意自己員工的職業素養建設,不行可以請培訓公司來幫你做.

❺ 公司法規定股東能從事與公司同性質的工作嗎

可以從事與所入股的公司同性質工作。如果公司章程未做限制的話,股東有權從事上述業務。

❻ 總經理私下開了一個與本公司相同的公司股東能要求分立嗎

總經理私下開了一個與本公司相同的公司股東能"要求分立"嗎?
似乎貴公司股東同意這總經理的作法了嗎??真不可思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所以這總經理已經違法了。
即使貴公司股東同意這總經理的作法,分立也非常麻煩,乾脆兩家公司協調營業范圍比較快(反正第2家公司已經成立了)。

❼ 在一個公司當股東,又在另一個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擔任股東,這樣可以嗎 公司法有類似的規定嗎

這樣子是可以的,公司法沒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股東向多家公司投資的規定。可見,股東可以向多個公司投資成為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項是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等)的規定,對於股東沒有類似的規定。

拓展資料:

《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網路

❽ 在股份制企業如有一方股東又單獨經營與股份企業相同業務違法嗎

如果該股東在公司中持股達到20%的話,就是觸及「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競爭對手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系或重大債權關系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是以會出現20%是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的說法。

雖然不是違法行為,但是這樣子的股權結構,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如果在上市前,這樣的股權結構也必須先行解決,方能通過審核,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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