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員工什麼時候可以賣出期權
每個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的除權時間大約是3年。換句話說,你在企業服務時間達到規定的時間以上,以後每年你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行使你的期權或期股
Ⅱ 員工和供應商合夥倒賣,少送公司原材料,查最近監控,已知7000圓以上,不知道無法查,該怎麼處理
報警,自己很多東西沒辦法查的
Ⅲ 公司老總委託員工賣材料有罪嗎
有毛罪,他的公司就是他的資產,員工莫怕,有委託書`就照賣
Ⅳ 上市公司的普通員工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嗎
如果是內部股,在未解禁之前只能轉讓,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已經在二級市場上市流通,則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自由買賣,證券交易所和相關法律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Ⅳ 公司上市需要在廠員工及家屬的材料嗎
一般員工的不需要,但是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是需要的。
主要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上市前登記好相關人員信息。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內幕交易。公司法對內幕交易有嚴格的限制:
下面是參考資料:
雖
然現行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均沒有對高管親屬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規定。只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07年5月8日發布的《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對該問題有所涉及,《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
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參照本指引第17條規定執行」
但法律對
於內幕交易行為則是嚴厲禁止的。根據《證券法》第73條「內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消息,為內幕
消息。下列消息皆屬內幕消息:(一)本法第67條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資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
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資產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
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Ⅵ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2012年8月份,證監會就《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引起投資者的關心關注。該辦法一方面規范、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另一方面也體現出鼓勵上市公司員工積極持有本公司股票。
國內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情況較為普遍。截至2012年9月30日,滬深兩市共有1841家A股上市公司存在員工持股的情況,佔全部2467家A股上市公司的74.63%。員工持股總股數982.3億股,佔有員工持股A股上市公司總股本6.33%,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總股本3.13%。

(6)上市公司員工倒賣材料擴展閱讀
現行法規、政策對上市公司員工在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沒有禁止性規定,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包括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類上市公司的員工在二級市場購買公司的股票也沒有特別限制。包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上市公司員工在遵守關於信息披露、敏感期、內幕交易禁止和短線交易等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以從二級市場自行購買本公司的股票。
實踐證明,上市公司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將自己的收益和公司股票的價值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將會更加關心公司的發展,有利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生產效率,提高公司的競爭力。《暫行辦法》徵求意見以來,已有一些上市公司為員工持股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市場對此反應良好。
Ⅶ 公司主管倒賣公司材料被員工發現員工舉報給老闆可老闆不但不罰主管反而告訴主管誰舉報的這樣做對嗎
你描述的有點簡單,這個不好判斷。
事出反常必有妖,按照正常情況,老闆怎麼能容忍別人倒賣公司的材料?
但是也有一些別的因素:
比如,這個公司可能是合夥生意,好幾個股東,老闆和這個主管其實合起伙來在薅公司的羊毛;
比如,老闆有把柄在主管身上,只能忍讓;
比如,公司本身也有意發展倒賣原材料的業務。
有時候眼睛看到的也不一定是真實的。
Ⅷ 員工持股計劃股票出售完畢是什麼意思是買還是賣
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出售完畢,根據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有關規定,後續將進行相關資產清算和分配等工作,並終止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是買。
員工持股計劃其實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是現代化企業的發展的一種新的股權形式。對於一家企業而言內部員工進行出資購買本公司的股權,委託給第三方通常是金融計劃作為社會法人託管運作,獲取公司發展收益的一種形式。
通過這一項計劃可以讓員工用企業的部分產權,當然也能夠獲得公司一定的管理權,促進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可以保持公司的員工穩定,保持公司的人力資源形成比較好的優勢,因此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普遍。

(8)上市公司員工倒賣材料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員工持股計劃全部有效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2、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3、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數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4、每期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票的鎖定期為不低於12個月,公司可以自行規定更長的持股期限。
5、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持股期限確定為36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員工持股計劃
Ⅸ 上市公司員工收取回扣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票工作人員介紹股民立戶買股票,這就是他們的工作,工作的好,開戶買股票的人多,自然收入也就高。這和其他做銷售是一個道理。對股票影響不大,但是拿取回扣還不是太好的。
一說到「回扣」一詞,大家可能並不陌生,但真正是否了解該詞背後的法律性質呢?本文所指的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下面本文將藉助一則案例,具體向大家闡述一下員工私下收受回扣,用人單位該怎麼追責?
案情:
李某是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部主管,月薪8000元,負責公司人力資源工作的規劃,建立、執行招聘、培訓、考勤、勞動紀律等人事程序或規章制度等工作。2016年公司因戰略調整,公司工廠需搬遷至東莞市某區,工廠內絕大部分員工需重新招聘。為盡快解決招工問題,李某聯系多家勞務派遣公司,期間收受多家勞務派遣公司相關人員的回扣,高達100多萬。事後,該公司在律師的指導下,多方收集證據,最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等待李某的是刑事懲罰。
律師分析:
很明顯,李某私下收受回扣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罰。
首先,李某作為該公司人事部主管,具備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其次,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尋找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的過程中,接收勞務派遣公司回扣。
最後,李某收受回扣的行為已侵犯該公司的管理制度,收受回扣沒有上繳給公司,而是故意佔為己有,數額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6萬元)、五倍(100萬元)執行。
李某收受回扣高達100多萬,已達到刑事立案的標准,公司在律師的指導下,已經向深圳市某公安局報案,未來等待李某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刑事處罰。
律師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社會上各種各樣的誘惑太多,我們不管是作為一名小小的打工仔,還是知名企業家,都應時刻保持清晰的頭腦,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作為用人單位,應從以下幾點防範員工收受賄賂:
1、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將吃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列入企業規章制度中;
2、對在職員工進行基本的職業道德培訓,提供每個員工基本的法律素養;
3、發現有員工擅自收受回扣,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開除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啟動刑事追訴流程,保證公司自身的合法權益。
Ⅹ 擬上市公司申報虛假材料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於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 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徵;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後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 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的偷稅行為。而申報不實的含義要比虛假申報廣泛得多,申報不實並不完全是納稅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除納稅人採取虛假手段外,造成申報不實的原因還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諳熟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稅目等,即納稅人在行為上不採取什麼作為的形式,其行為是主觀過失的外在表現。同時也可能由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引起。所以,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角度看,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並不一定構成偷稅。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納稅人本來是以某種手段進行偷稅,但當被稅務人員發覺後卻借口疏忽大意或業務不熟而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對於這種情況,就要對事實進行認真分析,識破假象,抓到本質。具體是看納稅人是否採取了欺騙、隱瞞等有意識的偷稅手段。
針對納稅人申報不實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因主觀過失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計算並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加收滯納金。其中,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