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報表的重要性
一、對財務報表的審計過程中的重要性判斷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遵守公認會計原則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表示意見。因此,各國審計准則一般直接沿用了會計文獻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簡稱AICPA)在審計准則公告第47號(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慮重要性是一項職業判斷,審計師需要判斷合理的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認為「一些事項(不論個別還是累計)對於會計報告是否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問題則是不重要的」。「在審計計劃和執行過程中,審計師沒有責任去合理保證能夠發現不重要的錯報或漏報」。
重要性標准具體運用於審計過程的兩個階段:一是在審計計劃時,重要性是審計所允許的錯報或漏報的限度。這時對重要性的判斷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和審計風險的大小。二是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是錯報或漏報的個別或匯總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判斷或決策的程度。這時對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重要性判斷決定出具審計意見的類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標准
重要性標准不僅運用於財務報表的編報和審計,而且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關鍵問題。重要性標准首先決定了一項信息是否重要,從而影響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進而影響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義務。區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義在於使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得到投資判斷所需要的信息,同時力圖避免證券市場充斥過多的噪音。
美國關於重要性標準的定義首先是在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注冊登記陳述中體現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證券法頒布後的第一年規定:「一件事項如果得以正確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將阻止普通投資者購買該股票,則該事項為重要事項。」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SEC採用綜合信息披露體系,在S-X規程(Regulation S-X)中將重要性標准限定為「一個理性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注冊證券時會認為該信息是重要的實質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標准不僅適用於向證券監管機構公開報送的財務報表,還包括其他財務報告(例如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盈利預測報告等)和非財務信息;重要性標准不僅影響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還體現於二級市場的臨時披露義務的履行。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斷仍然貫徹「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標准,但具體方式有所差別(例如及時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測試,二級市場信息披露「影響股票價格」和「影響投資者決策」並用的二元化標准等)。但由於超出了本文的范圍,這里不再詳細討論。
綜上所述,不論會計規則制定機構從用戶需求觀的會計目標出發對重要性下定義,還是證券監管機構基於投資者保護觀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將「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或判斷」作為判斷財務報表重要性的標准。
三、法庭對虛假陳述重要性的認定
財務報表的編報和審計人員站在財務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斷是一種事前判斷。事實上財務報表的某項或累計錯報或漏報是否構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後產生爭議時通過法庭的認定來完成。因此重要性標准關繫到對虛假陳述的認定和相應的民事救濟和民事責任制度。具體就財務報表的錯報或漏報的認定而言,各國的法律實踐都認為至少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存在錯報或漏報;二是錯報或漏報具有重要性。在美國重要性標準的形成過程中,法院的判決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證券法頒布後的首例財務欺詐大案——巴克雷斯建築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發行債券上市申請表中的錯誤披露是否屬於「重大」時,認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屬於重大錯誤,營業凈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錯誤,但流動資產和由此計算出的流動比率高估18.8%屬於重大性錯誤。法官的理由是:與公司股東相比,債券持有人或未來投資者對公司資金流動狀況高估的關心更甚於對公司收益的高估的關心,尤其對曾發生過資金流動困難和將面臨嚴重營運資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寫道,「如果正確地陳述了或透露了事實,將會導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資者推遲或趨向於推遲購買本案所涉及的證券。」
重要性判斷在實踐中的困難與矛盾
盡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標準的立場完全一致,但並未解決實務中的困難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斷為尺度,但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審計師和證券發行人必須在會計信息到達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斷。他們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實證研究表明,不但會計信息編制人員、審計師與會計信息使用者(證券分析師)對同一問題的重要性判斷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審計師的重要性標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如果法庭對會計信息存在錯報或漏報是否重要的認定低於證券發行人或審計師把握的重要性標准,有關責任人就需承擔重大虛假陳述的賠付責任。
為解決重要性標准在應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誤用濫用,最簡單的辦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蓋各種情況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無論會計准則制定機構還是證券監管機構都認識到這種做法不可行。FASB認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則,廣收並蓄有經驗人士在判別中的思考要點」(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2號)。討論重要性標准離不開每個企業的特定環境,不同規模、利潤和經營性質的企業的重要性不同,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確立了重要性的原則規定之後,會計人員、審計師和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身需要運用專業判斷來評估特定情形中的重要性。
為克服既要代替財務信息使用者進行重要性判斷,又要承擔重要性判斷不符合信息使用者期望的風險,職業界在長期實務中自發形成了一套判斷重要性的便於操作的經驗法則(Rule of Thumb),其中以凈利潤的5%或10%為判斷重要性的標准應用最為廣泛。
重要性標準的濫用及治理對策
如上文討論,會計、審計及信息披露規則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場界定重要性做出實質性的概括。但這種抽象定義不可能具體指導每個特定情形下的重要性判斷。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數量化的經驗法則便於會計和審計人員具體操作。但不可避免的問題是,對重要性的判斷一旦淪為數量化的門檻,就容易被誤用或濫用,成為不正當會計處理並且推諉責任的護身符。重要性判斷的濫用已經引起美國證券監管機構的重視。SEC前任主席萊維特發表的題為「數字游戲」的講演(1998年9月)中呼籲遏制美國公司的盈餘管理行為,將「濫用重要性」列於五類重點調查對象。萊維特一針見血指出,「實踐中,一些公司濫用重要性原則,他們刻意在財務報表中製造一些小錯誤,其金額尚未超過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界限。當受到審計師或者監管者質疑時,他們會輕描淡寫地說:『不過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們為何煞費苦心地出錯,並將錯誤大小控制在重要性范圍內?」
以具體指導財務報告編制和審計過程中的「重要性」判斷。SAB99並不否定職業界運用具體百分比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但強調重要性的判斷必須站在財務信息使用者的立場上考慮綜合因素進行具體分析。其主要內容如下:
1.強調了數量與性質並重的觀點。SAB99列舉了一些將導致數量上較小的錯報或漏報在性質上達到重要性的情況,包括:(1)幫助實現預期盈餘(earnings expectation)的差錯;(2)改變收益趨勢的差錯;(3)達到扭虧為贏或者相反目的的差錯;(4)重要分部或業務發生的差錯;(5)違反法規的差錯;(5)藉以滿足債務契約的差錯;(5)實現管理者報酬(如股票期權)的差錯;(6)隱藏非法交易的差錯。
2.要求在判斷重要性時應考慮管理當局的意圖,即使差錯金額微不足道,但如果出於管理當局的盈餘管理動機,則應該作為重大差錯對待。
3.在對待各報表項目的差錯金額能否累計抵消的問題上,SEC持否定態度,認為分別各項目的錯報或漏報、有關項目錯報或漏報的小計、所有項目錯報或漏報的匯總,要統統考慮,不應相互抵減或抵消。
4.具體項目的重要性水平還取決於該項目能夠精確計量的程度。能夠精確計量的項目(例如應付賬款)與存在不確定性的項目(例如或有負債)相比,可以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的程度更低。
2. 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和意義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股說明書(或債券集體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書、臨時報告書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對決策有用的信息。
財務報告作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報表附註等。財務報告既具有私有產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之前,財務報告是企業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後,財務報告就成了公共信息產品。由於信息披露後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會抑制企業信息披露程度,導致信息供給不足,而考慮到市場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將傾向於披露有利的信息,不願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穩定投資人對公司的信心和股價。這些現象會引起市場失靈,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本文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並提出一些建議。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出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標是:
一是信息披露應該能夠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當信息披露者向市場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籌集到了必要的資本(股票或借入資金),並因此而獲得了豐厚的利潤,那麼可以認為信息披露已達到了資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實現了社會資源的最優增長、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標。
二是信息披露有利於投資者形成一個合理的證券投資組合。事實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這一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當市場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資者在權衡不同證券價格所反映的風險和報酬的基礎上,做出購買、持有、轉讓的決策,並形成一個合理的證券投資組合,這樣既分散了風險,同時也將籌集到必要的資本,進而獲得豐厚的利潤。
5. 上交所開展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 優秀企業有什麼好處
上交所開展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 優秀企業可以得到官方渠道的認可,對於企業的信譽和知名度是一次免費的廣告,對企業今後的發展,是很有幫助的,便於企業日後業務順利的開展。
6. 實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制度有何現實意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是深交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上的重大變革,有利於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場化約束機制,提升信息披露質量與及時性,也有利於投資者快捷地獲取上市公司信息。統計調查,約91%的投資者主要通過網路渠道獲取上市公司信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市場參與者對披露內容電子化、數據化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深交所也在不斷探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以適應新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正是這一嘗試誕生的新鮮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