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和借殼上市有什麼本質區別嗎
收購一家上市公司和借殼上市有本質區別:
一、目的不同。股權收購是公司出資購買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的目的;而借殼上市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股權置換取得上市資格,從而在股市融資。
二、法律結果不同。通過股權收購,收購公司和目標上市公司都還存在,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注銷,只是目標上市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而借殼上市的結果是收購公司被注銷,然後通過其控股地位將目標公司改名為收購公司。
三、工商登記手續不同。股權收購需要在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而借殼上市需要收購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目標上市公司辦理股權和名稱變更登記。
借殼上市的優勢是可以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劣勢是辦理手續繁瑣,時間長。
股權收購的優勢是公司以股東身份出現在目標上市公司中,承擔風險較小,劣勢是只能間接控制上市公司。
基於上述原因,從成本上講,借殼上市比股權收購高。

(1)間接收購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股權收購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第二,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第三,制定股權收購合同的詳細文本,並參與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第四,起草內部授權文件(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等);
第五,起草連帶擔保協議;
第六,起草債務轉移協議;
第七,對每輪談判所產生的合同進行修改組織,規避風險並保證最基本的權益;
第八,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協助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辦理公司章程修改、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十二,對目標公司的經營出具書面的法律風險防範預案(可選);
第十三,協助處理公司內部授權、內部爭議等程序問題 (可選);
第十四,完成股權收購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㈡ 間接持有股份是什麼意思
您好,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
㈢ 什麼是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指收購人通過股權收購或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方式,獲取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購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 什麼是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指收購人通過或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方式,獲取的母公司或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購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途徑稱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此處的實際控制人就是間接收購中的收購人。
㈣ "間接持股"是什麼意思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
全文如下
http://www.jingjixue.com/wmnewshtml/4/2003-09-21/20030921233856.html
㈤ 非上市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權實現間接上市哪方是購買方
非上市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資產為對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相當於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購買非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資產,上市公司是購買方。 如果該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且股權已經轉移到上市公司名下,那麼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就是被收購公司的母公司。 如果該子公司的股權仍在非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收購持有的權益摺合為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權,那麼上市公司就是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被注入的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的孫公司。
㈥ 間接上市,借殼上市
1.小李的非上市公司B小李沒有絕對控股權。
2.小李的非上市公司B不屬於借殼上市。
如果,B公司收購上市公司A51%的股份,獲得這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A購買B的資產達到A控制權發生變更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告資產總額的100%以上,或者A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達到A控制權發生變更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的100%以上,或者A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達到A控制權發生變更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告凈利潤的100%以上的,則B構成借殼上市。
㈦ 間接並購的方式包括哪些
間接並購的方式包括:
1.管理層收購
2.外資通過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並購上市公司
3.外資通過並購上市公司的國內控股股東,間接控制上市公司
4.通過司法拍賣方式競買上市公司股權
5.債轉股模式
6.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的核心資產實現並購的目的
7.協議收購外資法人股來收購上市公司
8.通過QFII制度並購上市公司
㈧ 間接收購的概念
國外企業收購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單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為間接收購和直接收購。
前者指購買者並不向被購方直接提出購買的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比高於股市價格水平的價格大量收購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其結果可能會引起公司間的激烈對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價下跌之機,大量買進該公司的普通股,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後者是指收購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擁有所有權的要求
㈨ 上市公司的法定幾種收購方式
該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的規定,構成了現行法律和規章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規范。思寧認為,上述規范確立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收購的五種法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應理解為包括三種,即一般收購;間接收購;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為了表述的簡潔,並考慮其特徵,可以把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概括為「被動收購」。 一、一般收購 一般收購是指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及達到5%後繼續購買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與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收購人,在權益披露的內容要求上有所區別。如果根據這種區別進一步劃分,可以將一般收購分為「簡要披露的一般收購」和「詳細披露的一般收購」。 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看,要約收購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方式。不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點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上也鼓勵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未達到30%的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種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三、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股份,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的收購。協議收購的股份是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東的股份。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這種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這種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㈩ 間接持股是什麼意思
在已經正式實施的《證券法》中,有多處關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條文(特別是在有關收購的章節)。但《證券法》本身並未就「持有」一詞作任何進一步的解釋。投資者(尤其是法人投資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過其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等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證券法》中的「持有」決不是單計算「直接持股」而不將「間接持股」計算在內。
舉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時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C公司在二級市場上又大量購入B公司的股票,當C公司對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達到4%時,A公司肯定應當「舉牌」公告。否則的話,可能有足夠條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其控股的且具獨立法人資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別「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時A公司實際上已經具有絕對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資者及監管當局卻並沒有被告知這一重大變化。這顯然不是《證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證券法》的司法過程當中,「間接持股」必須被計量進「持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