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股多少可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要看股權的集中度,如果大股東控股51%以上,你持多少都是然並卵
『貳』 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
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
所謂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指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將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贊成票,而將另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反對票。
應否允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否定說認為,一個股東僅享有一個表決權,只不過各股東表決力的大小因持股數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故應全面否定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肯定說則以一股份即有一個表決權為根據,認為數個股份即有同數的表決權,故應承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筆者認為,作為肯定說論據的一股一表決權原則固無問題,但若無限制地容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則勢必滋生擾亂股東大會正常運轉的弊害,而且股東在缺乏正當理由的場合下就同一決議事項同時作出兩個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實有違民事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應為確定的要求,由此同樣可以導出否定說的結論。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未作規定,解釋上應認為我國立法對此采否定態度。
若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絕,則此種表決權之行使應歸於無效。但該股東仍可作為出席股東對待,其表決權亦可算入定足數。

『叄』 股東大會投票權和持股數有關系嗎就是說不論我持有多少股,只有1次投票權嗎
有關系的。不管持有多少股票,投票只能有一次,根據持有股票多少決定票數,100股一票。如果持有股票少,權利份額也就會無足輕重,如果持有股票多,權利份額也就重。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
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
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3)持股平台的表決與大股東一致性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決權原則: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體現。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於計算和比較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承認。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並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於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
而後者則置重於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原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規定。
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某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至於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採取否定態度。
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並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基礎。
『肆』 莊家持有的股票和公司大股東持有的股票 性質是否一樣區別在哪
持有的股票是一樣的,關鍵是持股目的不一樣。大股東持股是為了投資這家公司,基本不會隨便買賣股票,而莊家持有股票是為了低買高賣賺取股票差價。
『伍』 作為持股平台,大股東轉讓股權給持股平台,需要交稅嗎
要看你們有沒未分配利潤的,就是說看財務報表上顯示是虧損了還是盈利了。照你們這種情況,如果是虧損就不用交,盈利了就得交,而且股利所得稅率很高的,是20%!!。例如你們有10萬的未收分配利潤,那麼現在全轉出去,就是10*20%。而萬分之五(應該是萬分之三吧?)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印花稅。因為稅局有規定,對於低於市場價的轉讓,稅局要核定你們的實際個人所得而不會單看你們是平價轉讓就不交的。我6月份剛辦過。所以你們最好等虧損的時候再轉讓,不然要交個稅的。
『陸』 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不一致時如何進行報表合並
合並報表好像沒有就這個問題作專門規定,應該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合並吧。畢竟持股比例是母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
『柒』 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的區別
表決權是按股東出資額享有權益來的,是按股東出資比例這個算表決權,表決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沒有另外約定的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就是出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1/10的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一股一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表決權行使包括以下幾種: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5、雙重多數標准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