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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與法人股東

發布時間:2021-04-18 12:03:47

㈠ 企業法人和法人股東的區別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享有收益分配權、重大經營決策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 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行為構成公司的代錶行為,並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可以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拓展資料

1、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2、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㈡ 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東有什麼區別

1、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法律規定的財產范圍對某種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可分為人的有限責任和物的有限責任。前者指債務人僅以一定的最高財產額為承擔責任的限度。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破產後所負的一切債務,僅以其入股的數額為限承擔責任; 後者指債務人僅以特定的財產為負擔責任的限度。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所負擔的責任,僅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

(2)企業法人與法人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特徵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法人的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㈢ 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與法人區別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

2、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力。

3、一般股東只承擔資金責任,而法人要承擔所有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4、在跟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算有效的。

(3)企業法人與法人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與法人的定義不同:

1、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

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㈣ 企業法人與股東的主要的區別是什麼

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推選並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是企業執照上載明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並對公司財產安全、股東直接負責的第一責任人。 股東可以參與經營或不參與經營。

法人和股東存在兩方面區別如下:

一、管理權不同

二、承擔責任不同

管理權不同

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享有分紅等權利。公司在與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有效。

2.承擔責任不同

法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對外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並獨立承擔民事、刑事責任,而股東則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金抵債等有限責任,但以投資數額承擔責任,股東付過出資就不再承擔責任。

(4)企業法人與法人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㈤ 企業法人 法人股東 有什麼區別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企業法人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法人股東主要區別於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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