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用證開證所需的手續哪些合同 前提是不是要有銀行授信
不一定要全額押金,有授信也可以,你可以一個個銀行去談,我們剛剛中國銀行開過證,才10%押金,其餘授信的,還90天遠期。銀行都有自己的格式合同,談好了簽字蓋章就行。提供你跟外商簽訂的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填寫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各個銀行也會有自己的格式,填滿空格就OK了。
⑵ 我是做進口的,關於開立信用證的條款既要跟銀行確認也要跟客戶確認,那到底先跟誰確認呢
通常先跟客戶確認,但也不是那麼絕對的,先跟誰確認都行,總之最後要都確認好之後,才開出最後版本的信用證。
首先,信用證是根據合同條款來開立的,比如品名,數量,金額,交期,是否分批什麼的。當然了,信用證畢竟還有一些是合同中沒有的條款,比如交單日期,有效期,之類的,這些需要你先跟客戶溝通一下,免得萬一他不同意你還要去改證。
其次,銀行一般都按你的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和形式來開證,但不同銀行有自己的一些死板規定,這些死板規定,會牽扯一些操作習慣,這些你要先跟銀行問問他們是否有此類的要求,如果有,則請吧這些要求也通報一下客戶,看客戶那邊有啥意見;或者最好的方式是,先讓銀行給你一個預先版本的信用證,你傳給客戶先看,如果沒意見,你再通知銀行正式開出。這種方式是對各方都比較穩妥的。
⑶ 信用證到底是干什麼的什麼時候需要開為什麼要開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或付款的一種方式,那麼,只要涉及國際貿易的結算或者付款,就會涉及信用證,當然,還有其它結算或付款方式,比如電匯、托收等等。
是否需要每次進口都需要開立信用證,這要看你們與賣方的如何約定付款方式。
如上所述,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常見的結算或付款方式,是解決賣方怕交貨後得不到買方的付款,而買方怕付款後賣方不交貨這樣一種矛盾,而通過引入銀行信譽來保證賣方交貨後可以從開證行得到付款的保證,而不必擔心買方不付款;而買方也不必再擔心賣方不交貨——如果買方不交貨,就不能夠取得信用證規定的相關單據,也就不能夠從銀行得到貨款,也就等於買方拿不到買方的貨款——這就是信用證在促進貿易方面的主要作用。
開立信用證需要提交買賣合同,以及需要買方(開證申請人)向銀行申請,並與銀行簽訂相關的開證合同,向銀行繳納開證保證金。如果開證申請人在銀行有開證或綜合授信,那麼,可以指繳納一定比例的開證保證金。
國內企業之間的交易可以採用國內信用證來結算——這是為了促進國內貿易,近年國內銀行引入國際貿易信用證結算的模式而發展出來的。但是,國內企業之間的國內貿易不能夠用外幣結算,即國內信用證只能夠用人民幣結算。
⑷ 國外要開信用證給我們,那我們需要准備什麼資料嗎
需要准備的資料有:
1、需要向客戶提供你們外匯開戶銀行的名稱,地址,和你們公司的名稱,地址,外匯賬號,如果該銀行有外匯匯款路徑也需要一並提供,這些資料都必須是英文的。
2、在開證銀行獲得授信。
3、第三方擔保,且獲得擔保函。
4、開證申請人的財務資料,比如財務報表、企業資質資料等,通常外貿代理公司財務負責人會幫你製作。
5、開證申請人基本資料,比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銀行開戶證明、開戶資信代碼證等資料的正本副本和復印件還有企業公章和法人章等。
6、開證申請書、開證人總承諾書和外貿交易合同等。

(4)開信用證需要股東會決議嗎擴展閱讀:
信用證支付的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⑸ 開立信用證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開立信用證,分兩種情況——是向開證行交付100%信用證金額的貨款,或相當與這些貨款的抵押品開證,還是交付一定比例的開證保證金開證? 前者開證手續很簡單,而且可以到任何一家銀行開證,並且只要將信用證全部貨款交付給開證行,並根據該開證行的開證申請書的格式和合同的相關條款填寫,再加蓋相應的章就可以了。所要提供的文件就是這個填寫並蓋了章的開證申請書,合同和資金到位的水單。 但這種情況比較少,一般是進口金額比較小,交貨期較短,動用的資金不大的情況下。如果進口金額較大,交貨期較長,則進口者不願意這樣做,因為進口方不願意佔用過多的資金。 後者就手續而言,基本一樣——根據開證行的開證申請書的格式和合同的相關條款填寫,再加蓋相應的章就可以了。所提供的文件也基本相同——填寫並蓋了章的開證申請書,合同和保證金到位的水單。 但要取得這樣的資格,手續比較多,而且需要一定的時間——首先你們公司需要與某一家或幾家(根據你們公司的業務需求而定)銀行談建立開證業務,該銀行(或這些銀行)將會要求你們公司提供各類相關的文件,不外乎是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進出口資格批准證書、你們公司注冊資金到位證明、財務報表等等。銀行再根據你們公司的申請和你們公司的上述資料的情況,經過研究決定給你們公司一定的授信額度——你們可以在這個額度內開證,並反復使用。 跟單信用證---國際銀行界提供的這種服務形式,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跟單信用證的發展削弱了貨主的風險,其根本的作用是能夠保證賣方得到貨款,買方得到貨物。然而,需要信用證涉及到的各方---銀行、買方、賣方必須誠實可信。
⑹ 如何要求對方開立信用證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
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
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
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
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
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
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 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
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
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1)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回答者:離家在外很多年 - 試用期 一級 6-3 00:45
樓上的對信用證解釋的很清楚了。
信用證的目的是由於交易雙方不熟,不信任,因而委託銀行作為中間人,提高交易安全性的。由買方要求銀行憑自己的指示開立信用證,然後寄給賣方,賣方按信用證上要求出貨,按要求提供單據給銀行,這時銀行作為第一付款人,無論賣方意願如何,如果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必須付款。(實際操作中不可能不受買方影響,畢竟是銀行的客戶嘛)
信用證操作很索碎,很麻煩。在信用證開立前,買方向銀行申請開證,這個開證申請有條件的話你應該先要過來審核,看自己能否滿足。看有沒有不利的軟條款,如「必須由買方指定人員檢驗合格證後才能付款」。還有不要有非單據化條件,如,須在幾月幾日前傳真給買方裝船信息,到時候你是否傳真,銀行沒有東西可以判斷。
信用證必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才能付款。審單據的表面相符而不審貨物本身。信用證一旦開立,即脫離合同而獨立存在,有它的法律效力。做單時錯一個字母也可能導致拒付款,因此要非常謹慎。
發現不能滿足的條件,如果已經開證請要求改證。積極溝通,取得反饋。還可以交銀行預審單據。無論何時,只要在有效期內,單據可以拿回來更改。
回答者:頂花帶刺小黃瓜 - 高級經理 七級 6-3 13:27
簡單來說,就是你提供給供貨商你們銀行的信息(做為通知行),就是開證路線,外方按合同要求開出信用證到你們的銀行。收到信用證後按信用證的要求制單,提交到銀行就可以了。沒有做過的,要好好審審信用證。單據盡量不要出現不符點呀
⑺ 如何開具信用證具體都需要怎麼辦理和手續
凡是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公司,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若為首次辦理該業務時需向中國銀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營業執照,經貿部(委)批准證書。如申請人是合資企業,還需提供合資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國銀行申請開證。
1.首先填寫開證申請書和開證備查表,並加蓋公章。
2.按所開信用證的金額交納等值的保證金或等值的有價證券,包括銀行存款單匯票等。如採用第三方金融機構擔保方式時,擔保函需經中國銀行確認後,方可生效。如使用外匯額度加配套人民幣開證時,在交足人民幣的同時還需提供一份有外匯管理局蓋章的額度支付書。同時在提交銀行的開證申請書背面加蓋外匯管理局的額度核銷章。
3.如申請人需要對已開出的信用證內容進行修改,可向銀行提交一份有申請人印章的修改申請書。
4.信用證開出後銀行將交給申請人一份信用證的副本,同時收取開證金額1.5‰的開證費。
5.當銀行收到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銀行將通知開證申請人取單。申請人須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取單並在五天內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復,銀行將視為接受單拒並同意付款辦理。若要辦理拒付,申請人需將全套單據退交銀行,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證失效後,申請人須填寫書面申請索回證下所余保證金余額。申請書中須註明收款行名稱和帳號。
以上為目前辦理進口信用證結算的基本方法,在實際辦理業務中如遇特殊問題還可與中國銀行協商。
開的信用證都是一樣的!
希望採納
⑻ 第一次到銀行開信用證,需要銀行授信嗎
第一次到銀行開信用證,必須銀行授信。
一. 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稱信用證抵押貸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開來的信用證,出口商在采購這筆信用證有關的出口商品或生產出口商品時,資金出現短缺,用該筆信用證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出口貨物進行加工、包裝及運輸過程出現的資金缺口。
二. 打包放款的條件
1.在本地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有人民幣帳戶或外匯帳戶的企業。
2.出口商應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財務狀況良好、領取貸款證、信用等級評定A級以上。
3.申請打包放款的出口商,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並已從有關部門取得信用證項下貨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並且信用證的結算不能改為電匯或托收等其他的結算方式,開證行應該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
5.信用證條款應該與所簽訂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貨物應該屬於出口商所經營的范圍。
8.信用證開出的國家的政局穩定。
9.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行,該筆打包放款應該在議付行辦理。
10.信用證類型不能為: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
11.遠期信用證不能超過90天。
三. 申請打包放款需要向銀行提供的資料
1.信用證正本 2.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 3.外銷合同 4.境內采購合同 5.營業執照副本 6.貸款證 7.近三年度的年度報表 8.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9.法人代表證明書
四. 金額和期限
1.最高金額為信用證金額的80%。
2.期限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的15天,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3.展期: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信用證有效期時,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時間將單據交到銀行那裡,出口商應在貸款到期前十個工作日向銀行申請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資料:貸款展期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的正本。
⑼ 開具信用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開證
(1)開證申請人(貨物購買方或服務接受方)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申請人須提交其與受益人(貨物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簽訂的貿易合同。
(2)銀行受理開證,成為開證行。
(3)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並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4)開立信用證可以採用信開和電開方式。
(5)信用證應使用中文開立。
2.保兌
保兌行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在開證行承諾之外作出的對相符交單付款、確認到期付款或議付的確定承諾。
3.修改
(1)開證申請人需對已開立的信用證內容修改的,應向開證行提出修改申請,明確修改的內容。
(2)信用證受益人同意或拒絕接受修改的,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
4.通知
(1)通知行,是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2)通知行可由開證申請人指定,如開證申請人沒有指定,開證行有權指定通知行。
(3)通知行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應於收到信用證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通知受益人。
5.轉讓
(1)轉讓行,是指開證行指定的辦理信用證轉讓的銀行。
(2)轉讓是由轉讓行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
(3)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
6.議付
(1)議付,是指可議付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或在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到期付款的情況下,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付款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索款權利,向受益人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行為。
(2)信用證未明示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辦理議付。
(3)議付行,指開證行指定的為受益人辦理議付的銀行,開證行應指定一家或任意銀行作為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如開證行僅指定一家議付行,未被指定為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
(4)決定是否辦理議付
7.索償
(1)議付行將註明付款提示的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及單據寄開證行或保兌行索償資金。
(2)議付行議付時,必須與受益人書面約定是否有追索權:
①若約定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議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②若約定無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議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議付行與受益人約定的例外情況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形除外。
8.寄單索款
(1)受益人委託交單行交單,應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內填制信用證交單委託書,並提交單據和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信用證修改書正本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如有)。
(2)交單行應在收單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對其審核相符的單據寄單並附寄一份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
9.付款
(1)是否付款
①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依法決定付款。
②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單據發現不符並決定拒付的,應在收到單據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不符點以電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單行或受益人。
(2)付款要求
①即期信用證: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支付相應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
②遠期信用證: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並於到期日支付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
③不足支付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開證行已發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
10.注銷
(1)注銷是指開證行對信用證未支用的金額解除付款責任的行為。
(2)注銷條件
①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未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收到單據的,開證行可在信用證逾有效期1個月後予以注銷。
②其他情況下,須經開證行、已辦理過保兌的保兌行、已辦理過議付的議付行、已辦理過轉讓的轉讓行與受益人協商同意,或受益人、上述保兌行(議付行、轉讓行)聲明同意注銷信用證,並與開證行就全套正本信用證收回達成一致後,信用證方可注銷。
⑽ 開信用證需要哪些資料
一. 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稱信用證抵押貸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開來的信用證,出口商在采購這筆信用證有關的出口商品或生產出口商品時,資金出現短缺,用該筆信用證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出口貨物進行加工、包裝及運輸過程出現的資金缺口。
二. 打包放款的條件
1.在本地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有人民幣帳戶或外匯帳戶的企業。
2.出口商應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財務狀況良好、領取貸款證、信用等級評定A級以上。
3.申請打包放款的出口商,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並已從有關部門取得信用證項下貨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並且信用證的結算不能改為電匯或托收等其他的結算方式,開證行應該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
5.信用證條款應該與所簽訂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貨物應該屬於出口商所經營的范圍。
8.信用證開出的國家的政局穩定。
9.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行,該筆打包放款應該在議付行辦理。
10.信用證類型不能為: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
11.遠期信用證不能超過90天。
三. 申請打包放款需要向銀行提供的資料
1.信用證正本 2.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 3.外銷合同 4.境內采購合同 5.營業執照副本 6.貸款證 7.近三年度的年度報表 8.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9.法人代表證明書
四. 金額和期限
1.最高金額為信用證金額的80%。
2.期限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的15天,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3.展期: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信用證有效期時,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時間將單據交到銀行那裡,出口商應在貸款到期前十個工作日向銀行申請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資料:貸款展期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的正本。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