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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東棄權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1-04-19 01:35:36

❶ 公司法規定:當股東之間出現異議,應該如何

股東出現分歧、沖突時,首先看雙方對於所涉及事項有否特殊規定。比如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中是否對前述事項作了約定、規定。如果沒有則按公司法規定處理。至於具體如何處理,則要看你們的具體糾紛是什麼而定。

❷ 公司法中對股東權益的保護

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首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接受股東的質詢。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是股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時,是股東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重要機會。當股東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有權要求相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請他們匯報自己的工作情況和知悉的有關情況,股東要求有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被要求的人員應當出席,並應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出席會議,更不能因無法解釋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絕股東的質詢。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主體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為便於這一規定的落實,確保股東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的維護,公司章程應當對有關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多少股東在股東會議上提出就應當出席,或者直接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所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應列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為了便於開好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保《公司法》規定的質詢權利得到較好的落實,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的質詢程序做出具體的規定,或者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公司可以根據章程制定的原則做出具體的規定。
其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監督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或監事有以下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可以提出罷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提出提案等。
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在履行《公司法》規定上述職權時,應當有權利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相應的生產經營情況、相應的會計資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確保正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職權。董事、高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依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為確保《公司法》這項規定的落實,公司章程宜細化規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規定的,公司也可以專門就監事會或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做出細致的規定,以便於公司內部運作關系暢通有序,避免公司產生內耗,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時,新《公司法》對董事等人員辭職時違反規定損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況進行事後救濟也做出了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數)單獨或者合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股東依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數)單獨或者合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代表股東依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❸ 《公司法》對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對股東棄權的認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❹ 公司法關於股東間關系是怎麼規定的,求詳細解釋

這要看是什麼類型的公司;如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就其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就其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中國就承認這兩種類型的公司,還有兩種特殊類型,一人公司和國有公司)
這兩種公司股東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股份公司各股東間承擔按份責任,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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