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對外擔保 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決議屬於內部流程
『貳』 一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版定:
第十六權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關聯擔保未經股東會審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叄』 關聯企業間的擔保須股東大會同意嗎具體法律依據是須三分之二還是半數啊
為關聯企業擔保,按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章程有約定擔保限額的,不得超過限額。
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表決需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過半數通過。
上市公司1年內擔保超過資產總額30%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肆』 沒有法律對關聯企業進行規定嗎只是規定向實際控制人的要股東會決議,但是沒有明確對關聯企業啊
就是公司法規定的啊
剛才我給你回答的那個問題里,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啊
http://..com/question/453196490.html?oldq=1
可以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但是有關聯的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是有關聯關系的
比如A公司有股東BCD,B是另外的公司X的控股股東
X就是關聯企業,B不得參與A公司為X公司擔保的表決
『伍』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所簽的合同有效么
具體要根據該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中會對對外投資決定許可權作出具體回規定,明確管理層、董答事會的決策許可權,超出董事會許可權的要經股東大會批准,如果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要迴避表決。未履行審批程序的股東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盡管程序存在問題,但合同是有效的,通過起訴,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合同執行,已執行的應該有效。
『陸』 關聯方為公司提供擔保需要股東會批准嗎
需要董事會批准,且關聯方的董事不得參與表決。
『柒』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司未經股東會同意對外擔保有效嗎
這要看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對法人代表的權力范圍決定,章程沒有規定的,由法人代表自行處理。市場有風險,擔保需謹慎。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