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你說的是董事還抄是監襲事,董事和監事的職能是不同的。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監事
監事(supervisor ),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監察股份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董事和監事都是屬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個其管理作用,一個起監察作用。
Ⅱ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能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
如被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則需在執行完畢5年後才可以。如未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可以。
Ⅲ 有刑事案底可否當.香港上市公司董事
香港現行法例並沒有明文規定留有案底人士能不能做上市公司主席,但是監管機構有一項顯示:是否屬於「適當人士」,原則上犯了重案人士(強奸,搶劫等)以及誠信方面案件(偽造文書,詐騙等)都屬於「不適當人士」。輕微犯罪人士(不小心駕駛,少量藏毒,超市盜竊等)需要向證監部門如實申報,由相關部門判斷是否屬於適當人士,如果隱瞞案底而被揭發,查實後公司會被除牌或者檢控。
Ⅳ 涉嫌犯罪的高管們有哪些
從普通職員晉升到企業高管需要多年歷練,然而,從高管位置上跌倒只需一步。近日,華為公司一位曾獲得內部管理最高榮譽獎的銷售主管,因為貪念輸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12月26日,多家媒體曝出華為高管滕鴻飛被警方帶走的消息。對此,華為官方向全天候科技確認稱,原消費者業務中國區銷售主管滕鴻飛日前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己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嫌刑事犯罪,警方正在偵查中。
公開資料顯示,騰鴻飛此前曾在諾基亞、三星電子工作,先後擔任諾基亞西區、南區總經理,以及三星電子華南區總經理等職務。2014年5月,騰鴻飛跳槽到華為,任華為消費者BG大中華區執行副總裁,主管銷售。近年來,隨著華為手機、平板電腦等終端產品熱銷,騰鴻飛所在職位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在今年三月舉行的一場華為內部酒會上,騰鴻飛被授予華為「藍血十傑」稱號,該獎項是華為管理體系建設的最高榮譽獎,獲獎者被認為對華為管理體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隨著騰鴻飛涉嫌受賄被帶走調查,這一切都已成為「往日雲煙」。
騰鴻飛「馬失前蹄」並非個案,近年來,國內多位著名企業的高管也因為貪腐受賄身陷囹圄,全天候科技對此做了盤點。
淘寶聚劃算總經理閻利珉
2012年7月,阿里巴巴旗下淘寶聚劃算原總經理閻利珉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半年後,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
2011年,國內團購模式盛行,阿里巴巴的聚劃算也是這一領域中的佼佼者,當年,聚劃算的交易額達到了101億的規模,一度占據國內團購市場50%的市場份額。但是,在聚劃算的交易額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公司內部貪腐事件頻頻發生,除了「一把手」閻利珉被查,2012年阿里還將三名員工開除並移交司法部門,因為他們涉嫌在聚劃算招商過程中利用職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如今,閻利珉已經出獄。多年的牢獄之災並未將他打垮,今年6月,閻利珉抓住了無人貨架領域的創業風口,創立了辦公室自助零售企業——果小美。截至目前,成立僅半年的果小美已完成C輪融資,累計融資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在業務運營方面,果小美已經進入北京、上海、武漢、成都、杭州等近百個城市。閻利珉向36氪透露,目前果小美的終端點位數的月增長持續超過300%。

網路的文化問題已經受到了公司董事長、CEO李彥宏的重視,他在今年8月表示,「風清氣正才能有戰鬥力」,「戰略看得再對,如果沒有好的執行,你仍是會輸掉的」。他還提出了「正風氣」的多個具體方案和執行標准。
Ⅳ 掛牌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案件,會對企業有什麼影響股權交易所會
1-首先需要評估整個犯罪行為的性質,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
2-如果企業或其董監高最終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不單單是資本市場的運作要停滯,可能企業無法正常運作。
3-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公開發行最近36個月內,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第三條(二)中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 24 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Ⅵ 犯過罪的人能不能做公司董事和高管
這個有點難哦,不管到哪裡都是這樣的,因為有案底,做啥事都不方便,就連上個網每次都會有警察過來詢問你,更何況做高管呢
Ⅶ 國有企業高管容易觸犯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等。
Ⅷ 有犯罪記錄的人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總裁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Ⅸ 企業高管刑事法律風險犯罪多少條
職務犯罪: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
公司高管利用職權便利,將公司的財物佔有或挪用,是公司高管犯罪中比例最高的一類犯罪。
Ⅹ 犯罪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任新三板上市公司高管嗎
一、《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6.3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1、通報批評;2、公開譴責;3、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為不適合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施行)》
掛牌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關於掛牌公司管理層誠信的要求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第二十二條:調查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取得經公司管理層簽字的關於誠信狀況的書面聲明,書面聲明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最近二年內是否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調查之中尚無定論的情形;
(3)最近二年內是否對所任職(包括現任職和曾任職)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罰負有責任;
(4)是否存在個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形;
(5)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
通過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咨詢稅務部門、公司貸款銀行等部門或機構,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相關記錄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實公司管理層是否存在不誠信行為的記錄,評價公司管理層的誠信狀況。
三、其他規定:
《公務員法》
第42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的「違法違規人員限制登記名單庫」,對於不按規定參加企業年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門列入「黑名單」中,在鎖定期間(有效期為三年),該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名稱亦不能使用。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規定: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規定:
1、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關於規范財政部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行為的暫行辦法》規定:
財政部副處級以上幹部均不可在外兼職或擔任獨立董事職務。
四、董監高的產生與組成
董事會及經理層產生及其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