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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東會臨時提案

發布時間:2021-04-19 06:51:4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應當如何辦理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

與會者需要在孤獨會議決議上簽字而且在當地媒體是公布

⑵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中,提出了臨時議案,並且股東都簽字了,會後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決議通過的,就有法律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程序要求不是很嚴格的,不開股東會股東書面形式同意的都有法律效力。

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可以臨時增加通知以外的議題嗎

需要區分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公司法》只規定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並沒有規定必須通知會議審議的事項,亦沒有要求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事項進行表決。並不禁止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和對增加的議題進行表決,只要全體股東均參加會議並不持異議即可。如果在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並進行表決,並且沒有股東對此表示異議,則不能以臨時增加議題違反股東會會議召集和表決程序為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⑷ 為什麼法律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小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因而給予他們特殊的保護是有必要的。因此公司法規定了他們的提案權。
對於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由於股東人數較少,股東較多的參與、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因而無需加以特別的規定。可以認為這些權利已經內含的包括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議的一般條款當中。

⑸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多少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幾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答案是B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內的事項容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⑹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抄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⑺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7)非上市公司股東會臨時提案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⑻ 股東大會馬上召開,臨時添加議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由此可推出,股東大會出席人,需合計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才可以

⑼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也必須是在上半年嗎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⑽ 臨時提案的提交在股份要求上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一樣按哪個要求辦為准

首先,公司法作為任意法和強行法相結合的法律,有部分內容法律賦予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股東在相關問題上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約定。但如果公司法並未允許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來對法律規定的有關事項作出特殊約定。那麼公司股東就不能對相關事項做出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的約定。

其次,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該條款中並沒有允許公司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提起臨時提案的股份數做出特殊約定的但書條款。所以,本條款所規定的提起臨時提案的股份數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故回到你所關注的問題上來,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股份數要求和公司法第102條的規定不一致,應該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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