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如何確認股權的繼承問題
法院先調查認定股權與家庭有沒有一點關系,有關系就與繼承沒有關系了,按照家庭事務處理。就中國人的傳宗接代思想觀念,沒有幾個人在家裡孤立自己,自私自利、占為己有,當然法律默認是屬於家庭,不屬於家庭需要一家子相關人員專門商量約定
㈡ 如何辦理股權繼承手續求答案
自然人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在其死亡後,必然產生股權繼承問題。雖然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還未大量出現,但隨著私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和個人股東的不斷增多,這一問題將成為不可迴避的法律問題。由於缺少法律明文規定,繼承人與其他股東之間容易就繼承人能否成為新股東發生分歧。本文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問題進行討論。
股權繼承的立法現狀
我國《繼承法》沒有涉及股權繼承問題的內容,該法第三條關於遺產范圍的條文也未明確規定股權問題。雖然該條第(七)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考察《繼承法》的立法經過可以發現,這一項規定在制定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權在內的。因為現行的《繼承法》頒布於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但中方股東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並不包括個人公民,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個人擁有和繼承股權的可能性。雖然1988年出台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允許國內個人通過私營企業這一中介來擁有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但這一條例在《繼承法》頒布之後,顯然不會影響《繼承法》關於遺產范圍的規定。
《公司法》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也沒有涉及股權繼承問題。盡管該法第三十五條對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的出資轉讓作了規定,但這一規定沒有明確指出股權繼承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易引起爭議。至於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也罕見有股權繼承方面的規定。
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約定可作為股權繼承的法律依據。避免股權爭議的最好方法,是在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里予以明確約定。工商機關應通過制定章程範本等方式,指導企業事先約定股權轉讓的問題,明確規定申請人能否成為繼承人、如何確定繼承、股權價值等。股權價值形成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按照設立公司的出資額,二是由當事人在最初對股份價格進行約定,三是由一個中立的機構對股份的價格進行估算,四是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轉讓價格。
規范股權繼承變更登記程序。目前,工商部門還沒有規范的股權繼承變更登記程序及應提交的文件等規定。所以建議盡早制定規范的股權繼承法律程序並明確應提交的文件。筆者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權繼承的法律程序作如下構想: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第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第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
㈢ 什麼是股權繼承,股權應該怎樣繼承
1、根據我國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如果該公司的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則應按公司的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進行辦理;如果該公司的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沒有相關規定,但死者有遺囑的,則有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按死者的遺囑對該公司的股權進行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遺囑的,則有死者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2、股東資格當然繼承。本指引所稱「公司股權當然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僅依據個人意願,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條件下不用經過其他股東或股東會的同意,而自動取得股東資格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股權可以當然繼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4210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通常情況下,股東資格可以繼承。繼承人只要證明其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是公司股東即可。其他股東只有證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繼承時新股東的加入,繼承人方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
3、繼承人繼承後股東人數多於50人,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4、特定身份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被禁止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因此,公務員不得繼承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如果是公務員,其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
5、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公司章程關於限制股東繼承人繼承的限制性規定不應溯及股權的繼承。如果遇到關於股權繼承糾紛的問題,最好還是要咨詢有關的專業律師以幫助盡快解決問題,減少損失。 (2414081128)
㈣ 關於股份繼承
1、婚前財產由被男方母親、妻子平均分配。
2、婚後的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妻子的,一半是被繼承人的,由男方母親、妻子平均分配繼承。
以上指的是所有財產,包括股票。其中、股票本金屬於婚前財產,應由男方母親、妻子平均分配(證券公司可列印明細)。增值部分(按繼承分配時股票當時的市場價計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由妻子繼承,剩下的一半由男方母親、妻子平均分配繼承。(也有的法院將股票增值部分也視同為婚前財產)
股票的繼承過戶手續比較麻煩,見參考資料:
怎樣繼承股票遺產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921/123026383t.shtml
附:關於股票繼承手續的辦理,可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繼承人對股票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等沒有爭議的,應首先辦理股票繼承公證。即合法繼承人應持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股票繼承公證,取得繼承公證書。此後,證券公司憑合法的繼承公證書等材料予以辦理相應的轉戶手續。繼承人如屬於未成年人,其繼承的股份將過戶到其經過公證的法定監護人股票帳戶上。
二是如果繼承人在繼承股票問題上發生了爭執,則不能申請辦理股票繼承公證,而是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證券公司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相應的轉戶手續。
㈤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
一、如何繼承公司股權
1、有事前約定的從其約定。
公司法中對於這種特殊的情形沒有給出一個解決方案。即使公司法給出了一種解決的方式,此方式也不應該是強制性的,必須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法律的規定應當鼓勵當事人對此問題在事前作出約定,以免將來產生糾紛。
2、沒有事前約定的情形,若當事人能夠在事後達成完全一致,可以依照事後的約定,這里同樣需要承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排除。
3、若當事人事前對此沒有約定,事後也不能達成一致,應當按照法定規則來處理。在我國由於沒有一個這樣的法定規則,則只能按照法理來解決,在此我們可以參考公司法的法理和合夥的法律規定和法理。
二、公司公權繼承的程序
規范股權繼承變更登記程序。目前,工商部門還沒有規范的股權繼承變更登記程序及應提交的文件等規定。所以建議盡早制定規范的股權繼承法律程序並明確應提交的文件。筆者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權繼承的法律程序作如下構想: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其中一名股東死亡,則由於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餘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第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第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
㈥ 股權如何繼承
公司股東死亡後,他所持有的股權能否繼承?繼承股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而繼承股權的一般程序主要分公司股東是否超過兩個的情形來走程序。

㈦ 股份繼承問題
農村股份的繼承,參照其他遺產的繼承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1,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否則按法定繼承;
2,關於繼承人的范圍和分配原則我國《繼承法》里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執行;
3,繼承權和當事人是否已分家沒有任何關系,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解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權繼承:
1、根據《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2、繼承公證 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於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出資證明;
(2)股東名冊;
(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3、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
㈧ 股權繼承的最基本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原文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其繼承人是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的。
如果你們不想讓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必須在章程里或者股東協議里進行約定。
可以約定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其股份轉換成資產歸還給其繼承人;
也可以約定其繼承人只繼承其股份中的財產權而不繼承身份權
㈨ 股權繼承的手續
1、我國現行《公司法》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股權可以被繼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該條法律可知我國公司法承認股東的股權可以被繼承,但股權繼承人繼承股權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國現行公司法來說,股權在進行繼承時,沒有具體可適用的法律,這就導致現實中關於股權繼承的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2、我國《繼承法》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由於當時立法的時代背景以及立法技術的限制,並沒有給「個人合法財產」所包括的內容給予明確的定義,也沒有明確「個人合法財產」究竟包括哪些內容。
3、有關股權繼承的其他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起訴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公司股權,但卻是以其一人名義購買時,按以下兩種情形分別處理:一是,夫妻雙方協商將用共同財產以一人名義購買的股份轉讓給一方,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則該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財產權購買的股份。二是,其他股東同意購買其股權的則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其股權。該條法律不僅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股權提供處理方法,為夫妻一方取得股權提供了有效的處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立法的技巧。
(2)《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夥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在合夥中所享有的合夥份額,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或者協議中有關於財產份額繼承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