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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集團放假

發布時間:2021-04-21 06:51:30

『壹』 國投新集公司到底怎麼樣

我看呀,老兄你還是不要去了,我就是新集礦的工資低的不能在低了,一個月就500快呀,你還來么,我都不想幹了,新集的領導也太沒有良心了,不把工人當回事,都想攤錢,你想到我們手裡還有多少,哎!!!!命苦呀,怎麼來新集礦呢,我現在好後悔。

『貳』 國投新集板集休班不正常一月就6天其他礦都8天,尤其是年休說的是帶薪年休,可是不是滴!可憐啊!

2014勞動法關於年假的規定
1、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2、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與勞動者的工齡掛鉤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准應按照法定標准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3、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案例釋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後於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麼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餘的「日歷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5、除由職工本人因個人原因不休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1)如果用人單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帶薪年假的義務,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放棄休帶薪年假,且應當是書面證據。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一般應當在當年度支付,否則就可能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帶薪年假一般應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並保留同意的證據。
6、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
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後有剩餘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7、關於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是否享受帶薪年假,目前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定時工時制度下,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勞動者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用人單位就無從得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的規定。由此推論,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帶薪年假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理由如下: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並未將綜合工時制員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帶薪年假工資性質不是加班費性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是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的規定,由不定時工時制員工不享受加班費法律規定不能推論出不定時工時制員工不享受帶薪年假。
3)勞動法及其配套設施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出現法律規定不明情況下,應做出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因此第二種觀點認為,除非有地方法規政策支持,否則,不定時工時制員工也應當享受帶薪年假。另外,關於支持不定時工時制不享受帶薪年假規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其第十一條規定,經依法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

2015新勞動法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50325
【實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
修改內容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國務院規定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叄』 誰知道國投新集能源有限公司今年春節什麼時候放假

這個狗屁公司,什麼都不正規,放假又不給年終獎!

『肆』 我是來外地的農民工.我在網上查看到國投新集集團口孜東煤礦招工簡章.我們有十二個人在阜陽勞動局報名.在

你們這一批不要急。因為公司放假,所以耽誤了。

『伍』 新集集團的礦工資都怎麼樣,能在那工作嗎

大家都覺得怎麼樣?嗯嗯,非常的一B糟,拿五金吸引人?太可笑了,看看現在的消費,你們給的那點錢夠干什麼的?礦門口的盒飯5塊了,領導們你們都不知道吧,一碗拉麵都7塊了,你們也不知道吧,鈔票掙不到,家不能天天回,都尼瑪眼瞎,,礦務局的招聘廣告都尼瑪貼到你們單位里的會議室了,倒閉吧。。早點關門別害了這幾個礦的幾萬人了,哪天附圖給想去新集礦的兄弟們看看,工資表,礦務局招工廣告,能走的走吧,考慮來的都別猶豫了,找別的事情做吧。。。有同感的都表示下吧,,讓大家都知道吧~~~

『陸』 我在國投新集煤礦『『井下』』幹了十一年了,現在煤礦要關閉了,礦方讓我們選擇:一放假,二待崗。我請問

放假給生活補貼嗎?自己可以去別的地方找活干?待崗是在崗位拿全工資嗎?

『柒』 關於新集集團煤礦工人分流下崗的事

礦井36條嚴重三違行為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級非傷亡事故或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2.無故不下井帶班,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3.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
4.瞞報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級非傷亡事故、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蓄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調查時隱瞞事故真相的直接責任人。
5.井下打架斗毆,性質惡劣的直接責任人。
6.特殊工種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安排上崗的直接責任人。
7.安排未通過崗前培訓或規程措施學習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上崗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8.無安全措施安排施工的直接責任人。
9.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職工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10.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處理,強令職工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11.現場隱患被各級管理人員、職工、安監員、測氣員、防突員、放炮員等指出後拒不整改或毆打、辱罵上述人員者。
12.采、掘、修工作面空頂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13.頂板離層監測預警不到位、支護設計不科學或未按設計施
工造成冒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14.擅自截錨桿、錨索或在巷道施工中偷工減料的直接責任人。
15.瓦檢工、安監員、放炮員等特殊作業崗位人員和其他井下重要崗位未實行現場交接班、脫崗或睡崗者。
16.偷盜、破壞「一通三防」及其它主要安全設施者;造成雷管炸葯丟失的直接責任人,私藏或偷盜火工品者。
17.虛報瓦斯治理「六項指標」數據的直接責任人。
18.瓦斯抽采未達標,強行採掘的主要責任人。
19.因「三違」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責任人;瓦斯超限安排作業的相關責任人。
20.不按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的直接責任人。
21.誤揭突出危險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揭煤程序進行的直接責任人。
22.嚴重違章放炮的直接責任人。
23.瓦檢工、安監員、防突員、防火工虛報檢查數據者或空班漏檢者。
24.無證開絞車、皮帶、綜采(掘)等運轉設備或檢修時未停電閉鎖或擅自解除閉鎖的直接責任人。
25.輔助運輸超掛車、不使用保險繩或使用不合格銷子的直接責任人;安全設施不完善或失效安排運輸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26.斜巷運輸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直接責任人。
27.斜巷懸車不採取措施、放飛車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28.井下無措施燒焊的直接責任人。
29.井下拆卸礦燈、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直接責任人。
30.扒車、蹬鉤頭、坐皮帶或坐鏈板機的責任人。
31.未按停(送)電制度進行停(送)電作業或約時停(送)電的責任人。
32.私自拆接火,帶電檢修、挪移設備或電器設備失爆的直接責任人。
33.電氣設備甩掉保險或未按技術標准使用保險,液壓聯軸節易熔片或易熔塞用其它物品代替的直接責任人。
34.提升人員絞車與信號不閉鎖、不正常使用信號的直接責任人。
35.漏電保護及雙電源局扇未按規定進行實驗的直接責任人。
36.其它性質惡劣,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經公司認定屬嚴重「三違」的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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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國投新集集團劉誼為啥辭去職務出啥事情了

不是出事情了,而是升職了。去年年底國投集團對國投新集實施人事更替,員總經理劉宜,辭去總經理職務,勝任為國投煤炭公司總經理兼任國投新集董事長。已經在北京國投集團任職快半年了。

『玖』 安徽新集煤電(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法定代表人:彭衛東
成立日期:1994-06-02
注冊資本:48433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安徽省
統一社回會信用代答碼:91340400150460088C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批發和零售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人員規模:100-500人
企業地址:安徽省淮南市龍湖南路鑫舜大廈
經營范圍:煤炭、火力發電、洗選煤、國內商業及物資供銷業(國家專營專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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