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它們共同的職能有: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③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④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⑤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⑥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⑨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⑩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有以下職權:對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審批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審議批准下列對外擔保行為: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②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③為(借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⑤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希望能夠幫到你!
Ⅱ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6、12、13、14、15是對的,其它都是錯的。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可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議,具體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但如果公司是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則必須有公司的股東會進行決議,董事會無權就此事項進行決議。
公司法所提及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2)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擴展閱讀: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只能擔保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際股份的百分之七十或者五十。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Ⅲ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該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開或召開才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沒有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Ⅳ 股東大會召開步驟是啥呢
股東大會召開步驟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則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可以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可以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多帶帶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能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日期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多帶帶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能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能採用會議表決形式,表決時要求: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能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疇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能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可以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能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則。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方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日期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及時查閱以下文章:股東會VS股東大會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高頻考點
關注環球網校快問股東大會召開步驟是啥呢
Ⅳ 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什麼區別嗎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
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
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Ⅵ 股東大會參加人員必須是股東嗎
必須是股東。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東大會由股東參加,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6)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