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B. 請問在哪裡找得到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現狀的資料
上交所: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ome.shtml
深交所:http://www.sse.org.cn/main/default.aspx
證監版會:權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
C. 債務重組是啥意思啊。對這支股票來說,是利好嗎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3)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公告擴展閱讀:
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D.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規范,對st萬傑是利好還是利空
我也是萬傑的股東。萬傑是實質的重組,規范重組不是不要重組,應該不會有大的負面影響。
E. 有關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問題.
財政部頒布的新的會計准則,將在多方面給滬深上市公司帶來巨大變化,這種影響首當其沖的就體現在對公司凈利潤的沖擊上。在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中,債務重組損益確定、資產減值規定、上市公司投資股票計價方式等變革對上市公司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的影響將最為深遠。
炒股按市價計入當期利潤規則:根據新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投資股票等交易性證券,將採用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價計價。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將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證券投資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業績因此得以提升。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這一規定,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股票投資的,將不再採用原先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而將純粹採用市價法。
新的投資准則,修訂了調整投資的分類方式。調整後的投資分類為:交易性證券投資、持有到期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其中交易性證券投資類似於原先的短期證券投資。期末按交易所市價計價(視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不再採用現行的單邊調整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簡單而言,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證券投資時,按照目前的會計准則,只要報告期末沒有出售,即使賬面實現了盈利也不能體現為當期收益。而新准則按公允價值入賬,賬面盈利就能直接計入當期收益。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級市場買入了1000萬股股票,到年底該股票上漲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會計方法,該公司的5000萬元賬面所得是不能計入當期利潤的,在報表中,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計入資產。但按照新的會計准則,這部分股票將按照10元計價,並且將為公司增加5000萬元投資收益。
但對於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會計准則一般不把它認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而是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於該類資產的計量,新會計准則規定,取得時按照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操縱利潤行為被封死規則: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此前的會計准則,允許資產減值准備轉回,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潤操縱空間。
減值沖回,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常用手段。操作手法有兩種:其一,在今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使得今年大幅虧損),明年沖回,從而做出明年扭虧為盈的財務報表,避免退市;其二,選擇某一年超大額計提,其後幾年緩慢沖回,製造業績小幅穩定攀升的財報,操縱利潤。
在舊的財務准則規定中,上述兩種沖回手段,都是合法的。然而,日前頒布的關於資產減值的新准則,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沖回。該規定封死了減值沖回這一上市公司操縱利潤主通道。
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在此前一次研討會上一針見血地指出,明確所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是考慮到目前借減值准備的計提和轉回操縱利潤的問題很大。
分析人士指出,新的資產減值規定,是一項不得已而為之的重大變革。此前,資產減值損失是可以轉回的。雖然不得轉回的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存在實質性差異,但這符合中國上市公司監管現狀。對證券監管部門而言,不得轉回更利於監管;對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此項新規也大有裨益;尤其是提倡向股東分紅的國資委。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新規意味著,那些喜歡採用大幅計提減值准備進行利潤調節的公司,都將在2005年年報,或2006年的財務報表中,大幅沖回過去年度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因為,如不趕在新准則正式實施的2007年1月1日前沖回,這些隱藏的利潤將再也不能合法地體現在財務報表中。這一操作,將產生一個有趣的結果:這些上市公司的業績,將出現驚人的提升。
據統計,2006年上市公司可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和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分別約為23億元和62億元。
重組將產生巨額利潤規則:新會計准則,詳細規定了可能產生損益(根據慣例,主要為利潤)的債務重組四大情況:第一,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第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第三,當債務轉為資本,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有差額,也可產生損益;第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使得重組債務的前後入賬價值之間存在差額,也可產生損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一,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新的會計准則關於債務重組的規定,基本回到了我國1998年時的情形,與美國現在的相關規定大致相同。上市公司可能因此獲得巨額利潤。對於債務重組的新規,業界專家如此評價。
這位專家表示,對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債務重組准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對滬深股市無力清償債務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在新的會計准則下,上市公司以往通過債務重組所獲收益計入資本公積的財務操作,將改為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成為利潤來源。
根據新的會計准則,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如果支付了1億元現金,卻償還了2億元的債務,那麼,將實現1億元的利潤;如果支付了公允價值為1億元的非現金資產,卻償還了2億元的債務,也將實現1億元的利潤;如果債權人同意債轉股,並且將債務打折,也會獲得相應利潤;修改了其他債務條件,亦也可能獲得利潤。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慣例,債權人一般都會根據上市公司實際償債能力,對債務打折。因此,不管讓步多少,上市公司都將獲得利潤。據有關機構測算,由於這一財務計算方法的變更,2006年上市公司可增加收益約為63億元。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再次運用了公允價值來計量。由此產生的結果是,這一交換將再次產生利潤。此前採用的賬面價值計演算法,基本不產生利潤。如果上述兩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則仍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成本,不確定損益。上述規定特別指出,若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可能導致發生的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分析人士認為,新准則引入公允價值計演算法,對股票投資者意義重大。因為公允價值計算,更符合公司實際情況,而且能夠產生利潤。他舉例說,某上市公司持有上海市長寧區某房產,在1999年買入時,價值8000萬元。隨著近幾年上海房地產價格的大幅飆升,該房產的市值已高達1.8億元。現在該上市公司將該房產換出,如果按照原來的會計准則,仍將以8000萬元的賬面價值來計算。現在,若採用新的准則的公允價值計算,則會產生1億元的利潤。對投資者而言,這是非常有好處的。
F. 法律對債務重組是怎樣規定的
財政部日前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等准則使一些公司通過債務重組增加利潤收益的如意算盤落了空。針對一些公司對准則是否影響2000年度公司會計報表的疑問,近日財政部會計司會計准則組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准則在第16條中特別規定了該准則的「銜接辦法」,即對於該准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債務重組,其會計處理方法與該准則規定的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
該負責人稱,根據該條規定,所有涉及債務重組收益的上市公司2000年度的會計報表都將要進行追溯調整,目前尚未公布年報的上市公司,都必須根據這一準則在2000年年報中對期初、期末數進行追溯調整。
有市場人士提出,對於在新准則出台之前,業已公布2000年年報的上市公司,如何進行相應的調整有權威專家分析認為,目前雖未就此有明確要求,但這些公司至少要在2001年年報中作出相應的追溯調整。並且,按照市場慣例,估計監管部門在考核有關指標時也會考慮追溯調整的因素。
全景網路數據中心據此進行的最新統計分析表明,在1999年至2000年間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進行了近60起債務重組,涉及總金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盡管其中大多數債務重組案尚無法確切判斷重組產生的損益情況,但此間分析人士肯定地說,債務重組收益不能如期進入利潤,將不可避免地影響一些公司的業績。特別是,對於大部分尚未公布年報的上市公司來說,債務重組准則不僅要使他們2000年通過債務重組獲得的「利潤」失效,而且還會使那些1999年通過債務重組獲得的巨額賬面收益還原,一些嚴重依賴債務重組「死裡逃生」的公司還將因此可能被追上st和pt的「桂冠」。
有關數據顯示,涉及債務重組收益較高主要是一些st、pt公司,如st石勸業、st黃河科、st鄭百文、pt紅光等,其中收益最高的是st中華1999年通過債務重組獲得3.7億元;一年內連續進行債務重組次數最多的當數pt紅光,其債務重組次數在4次以上;而st石勸業和st黃河科都是在1999後嘗到債務重組收益的甜頭後,連續兩年進行債務重組並獲得不菲重組收益;另外,從債務重組時間上看,近八成的債務重組發生在6月、11月和12月三個月份間。
有關債務重組公告的相關信息還顯示,40多家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公告中,80%的公告沒有直接披露由重組產生的損益情況。對於普通的中小投資者來說,難以通過復雜的資產或權益置換關系准確判斷重組對公司產生的實際損益,表明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准則的信息披露方面還需更加充分。
G. 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對股票投資者有何機遇與風險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版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權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
債務重組的原則。一般應遵循的程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余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於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注銷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注銷的影響。
H. 怎麼在網上都找不到2009年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情況或者是2007——2010年上市公司發生債務重組的數量
要麼被黑了,要麼就是系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