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臨時股東會決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1)臨時股東會通知時間的豁免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內容有:
1、股東會決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貳』 請教關於臨時董事會召開通知時間的規定
因緊急情況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和股東會,在公司章程里又沒有相關規定,提前幾天通知?
『叄』 急求: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15天)可否縮短
回復 xinhua 的帖子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通專知時限:屬公司法並未給出彈性的空間,只能是15天。2、解決思路:(1)倒簽會議文件: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程序,比如簽署收到會議通知及議案的回執(時間倒簽);(2)將錯就錯: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導致的結果也只是股東有權在6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能夠向股東解釋清楚原因,對於擬上市而言,只要是對上市有好處的,股東一般不會設置什麼障礙(即便該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些嫌隙),否則自己的那點股份也難以價值最大化,當然理論上不排除個別有另類想法的股東。如果上市比較緊迫,建議採用第一種思路,畢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還不規范的話,被發現了終究沒什麼好處。
『肆』 章程規定股東會通知時限為兩天,符合公司法嗎
如果是有限公司,通常是提前15天通知,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其他的通知時限,這是可以的。如果是股份公司,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伍』 臨時股東會決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臨時股東會通知時間的豁免擴展閱讀:
股東會決議內容有:
1、股東會決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陸』 臨時股東會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嗎
臨時會議是在公司抄章程規定的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與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分年會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上市公司(因為我國是發行無記名股票)不管是臨時的還是年會都是提前30天通知。
『柒』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通知義務能否免除由誰免除需要什麼程序
為保護股來東基本權益自,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基本的權益,常規和臨時的股東大會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強制的事項,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
股東大會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規定的,沒有給企業自主權。但是實踐操作中,如果①公司未上市,②全體股東審議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③該決議豁免了董事會的提前通知義務。那麼,未提前召開股東大會並未損害任何股東利益,監管機構也是可以理解的。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召開臨時董事會通知時限有什麼具體規定
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臨時董事會的通知時限,只有正式股東會的時限是15天,但基於誠信原則至少要每個董事都要被通知到。
『玖』 臨時股東會議沒有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參加代表無異議嗎
1、提前15天通知股東。 2、具體參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回議和臨時答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