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拿了競爭對手的offer,公司有競業限制,而且規定可以決定是否履行,該怎麼辦
一、離職動向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決定不付給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費用的,則你開心去報到。如果付了,那麼你看是不是符合約定及當地的最低標准,一般會有,不能明顯太低。
三、如果確實公司付了,那麼你就乖乖地先找個別的工作,或者先擔任別的職位。當然,名義和實際可能不一致。
是否公平很難說,反正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而單位現在有時也很蛋疼,員工三十天說走就走(新勞動法)。
只要你僅僅是股東而沒有在公司里兼職,就沒有問題,但你的公司其他股東會怎麼對待你呢,如果你在原公司兼職了,那你就是不正當競爭法所不準許的
③ 競爭對手能購買公司股東的股權嗎
當然可以,同業之間的參股和控股都是允許的,現實中這樣的現象也很普遍
④ 董事長能到競爭對手公司當股東嗎
公司董事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
⑤ 公司董事長是競爭對手的股東,這可以嗎為什麼
不能。
理由: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
⑥ 在一個公司當股東,又在另一個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擔任股東,這樣可以嗎 公司法有類似的規定嗎
1:可復以擔任多個公司股制東,有類似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 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股東向多家公司投資的規定。所以,股東可以向多個公司投資成為股東。
⑦ 公司股東轉到競爭對手公司做合夥人,他的股份如何處理
如果說公司的股東轉到競爭對手的公司做合夥人,那麼你這個股份還是沒有辦法處理,因為他畢竟還是公司的股東
⑧ 辦事處主任作為公司的股東能經營競爭對手的產品嗎
改革開放以後,現在是市場經濟,當然就有競爭,有了競爭才有進步,否則就停頓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