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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東受讓特定股份

發布時間:2021-04-22 13:03:11

Ⅰ 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要求少部分自然人股東退出由另一部分自然人股東接受他們的股份

理論上不可以

但實際上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

相同條件下,原股東具有優先收購退出股東股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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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公司章程上沒有明確規定轉讓價的確定方式,現在保留股東一定讓撤離股東按公司凈資產定價轉讓也是不合理的。

股份的定價有多種方式,具體談判時,雙方側重點也不同。比如公司未來發展潛力,現有客戶群規模,現有盈利能力、現金流等等。一味要求對方按自己的方式思考問題,那什麼都談不攏。

你提到「新股東希望受讓離職股東的股權,但只能接受按照現有凈資產轉」,我感覺新股東得知公司章程裡面有規定-----東離開公司(離職)後,應轉讓股份給其他股東」-----撤離股東按凈資產定價轉讓。
問題僵在這的主要原因是新股東,不是撤離股東。

Ⅱ 自然人股東股權怎麼轉讓

寫個股權轉讓協議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Ⅲ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自然人受讓有什麼限制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先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未規定,可以自由轉讓,但股東人數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Ⅳ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自然人)之間轉讓股份,所簽的轉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是股東的權利,其所簽的協議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Ⅳ 您好,企業自然人股東間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受讓人股東還是受讓股東所在的企業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稅,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個人轉讓股權,受讓方股東應扣繳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Ⅵ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版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權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Ⅶ 請問自然人股東之間可以平價轉讓股權嗎都需要交什麼稅去工商及稅務變更時的流程及提交的材料,謝謝。

自然人股東之間,可以平價轉讓股權。

一、如果是平價轉讓,不用交稅,比如股東的股權是100萬,按100萬轉讓出去,不用交稅。

如果是溢價轉讓,溢價部分按20%交個人所得稅,比如股權是100萬,按200萬轉讓出去,就要交個人所得稅=(200-100)*20%=20萬。價格由轉讓方和承讓方共同協商確定,沒有規定的。其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稅費

二、有轉讓意向的股東或公司股權事務經辦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到中心櫃台領取並填列《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回公司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申請人到中心辦理股權交割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兩聯),轉讓雙方簽字、按手印並加蓋公司公章;

2、關於本次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權轉讓需修改公司章程);

4、轉讓雙方股東的股權證原件;

5、受讓方新增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7)自然人股東受讓特定股份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以上政策是針對股權轉讓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增資引起股權結構變化,原自然人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但出資比例的減少並不是由於轉讓股權造成的,自然人股東並未進行股權轉讓,也無轉讓所得,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需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 對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股權轉讓收入。

Ⅷ 自然人股東向企業轉讓全部股份,先分利潤在轉讓的利弊,法律依

先分後轉比直接轉在繳稅上會少繳

Ⅸ 法人投資者在喪失法人資格後,如何將其所持股份過戶給承繼方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資格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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