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望高手指點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⑵ 關於上市公司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最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謝謝!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回司,是指其股票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⑶ 您好,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那麼他的子公司整體轉讓,但是資產量非常小,是否要走證監會的審批程序
規模小,只要不涉及到重大資產重組,就不需要證監會審核。
是否涉及到重大資產重組,主要看: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http://ke..com/view/2431870.htm
(抱歉,規定的具體內容網路居然說涉及不適合發布的信息,發不出來!真是莫名其妙)
⑷ 如何看透上市公司造假
1、利用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提高經營業績,粉飾財務報告。一般而言,國內的上市公司大多屬集團型企業,無論是從公司結構、組織形式、還是經營涉足范圍、各個運作環節等,大多處於一種復合形的多元架構。其向公眾披露的合並會計報表數據范圍涵蓋了母公司、子公司、各類合營公司、聯營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響等各類企業的經濟活動情況。關聯企業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核算,但關聯企業之間往往在整個集團內又相互配套,甚至互為商業購銷客戶,這些在理論上為上市公司通過內部交易調節合並數據提供了一個平台。在1997年《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發布之前,由於對關聯方交易缺乏約束,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內部關聯企業的關系或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企業關系,通過採取諸如買賣商品、轉移價格、轉讓其他資產、提供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轉移項目、簽署各種協議、合約等五花八門的方式,以調節收入、利潤數字為目標,尋找各種合乎邏輯的借口,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非實質性轉移交易,粉飾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編造了一個又一個的美麗謊言。《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後,對關聯方交易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但由於上市公司關聯方關系錯綜復雜,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大股東故意向中介監督機構隱瞞關系和關聯方的交易,加之中介機構的審計不深入,過於相信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詞,利用關聯方交易粉飾財務報告的情況就難以杜絕。
2、通過「泡沫重組」,或突擊進行資產轉讓等方式,追求一種華而不實的短期逐利行為。每到年底,各家「T」類或准「T」類公司為避免停市摘牌厄運,挖空心思,利用各種形式的重組和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等「一錘子買賣生意」方式調節報表,扭虧為盈,涉險過關。據全景網統計,1999-2000年間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進行了60起債務重組和資產股權轉讓,涉及金額80億元,其中正是有一些企圖利用債務重組和資產轉讓的「魔方」來一個蛇頭虎尾,2001年中報顯示老「PT」企業全線扭虧,是否是一種巧合,筆者對此存在質疑。還有一些本來有較好業績的企業,為了給人以高成長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縱二級市場價格等),「大幅」增長利潤。實際上,這種通過債務重組和轉讓資產等方式所獲得的非經常性收益並不是總能得到,由於主營業務沒有實際成長,這些企業在業績大幅提升一兩年後,往往又出現業績大幅縮水的情況,投資者則因為只看重企業表面收益的增長而投資失敗。
3、賬面資產與資產本身的實際價值背離,資產負債表中的虛擬資產大量滲透。
仔細閱讀2001年以前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我們不難看出,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資產類項目的待處理財產損溢、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等較直觀的虛資產部分在許多公司中佔有較大的數額,有的公司高達千萬余元,在某種程度上講這是以往年度不穩健的會計政策造成的後果,同時也是未來必須用盈利來消化的包袱。這還不算,另外還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東西,即應收賬項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壞賬?存貨中有多少滯銷、貶值、甚至報廢的部分?固定資產中到底有多少與現實公允價值背離較遠的部分,有多少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可預見的經濟效益但仍反映在賬表上的固定資產,還有無形資產部分等等,實際上往往只有在企業最終清算時虛實差別才充分顯現出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企業一遇到清算清盤時、重組時、改制時就會出現「大窟窿」的原因。當然,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正在通過充分計提各項減值准備解決這些問題,但是相信有相當多的企業由於歷史、重組、置換、計提、設備更新、技術發展等諸多原因存在著資產嚴重脫離其實際價值甚至虛擬資產的情況。
4、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公開或隱形佔用其配股資金,風險揭示不明。
由於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加之監管機制尚不完善,導致控股股東一股獨大,在某種程度上左右著上市公司的經營行為,上市公司成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就不足為怪了。實際上,大股東擠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資金可以說佔了很大的層面,只不過是佔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罷了。在二級市場的收購戰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轉讓及各種重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專沖著想通過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級市場的便利籌資條件進行「圈錢」的圖謀行為。在擠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過內部融資、借貸,也有隱形的方式如通過內部銀行結算佔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時往往是迴避或含糊其辭。實際上,控股股東擠占挪用的資金往往因為投資失策或變成其他非貨幣性資產而不能按期歸還或歸還時大打折扣,可謂「借錢容易還錢難」,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筆長期應收賬項,時間一長,存在著極大的風險。
5、大肆公開造假,人為編造原始憑證,出具極具欺騙性的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國證券市場時有發生,從較早的「瓊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銀廣夏」事件,使人們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越來越產生懷疑,從而引起「會計信息危機」。一般情況下,純粹弄虛作假、故意編造原始憑證和虛假商業合同等的情況在上市公司中占極少數,但筆者認為這是會計信息造假最惡劣的一種,因為它不同於利用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會計規則的伸縮性在有限的范圍內調節財務數據。譬如少提各項減值准備以求虛增利潤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他們通過編造不實的購銷、代理等各種合同或協議,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潤的原始交割單證,按照其設定的收入和利潤數字,從主觀意志出發,在具體構成經濟事項的表象上蒙騙執業不夠嚴謹的中介審計機構和投資者,採取此種造假行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後都隱藏著不可告人的動機。如與二級市場黑庄勾結操縱股價、惡意圈錢、免於摘牌而孤注一擲等等。
6、或有事項特別是預計負債方面揭示不明確、不完整或迴避揭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的經濟現象已越來越多地存在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一般常見的或有事項有:商業票據背書轉讓或貼現、未決仲裁或訴訟、債務擔保、產品質量擔保等等。可以說目前從普遍意義上講,上市公司絕大部分在或有事項上的相關信息披露上是不明確、不完整甚至有些採取迴避的態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人們對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經濟現象認識不深,事前估計不足,認為在或有事項可能發生但沒有實際發生前沒有必要加以確認記錄;另一方面由於歷史等諸多因素如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等,具體會計信息披露人員對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項無法確認和記錄,如公司出現擔保業務後不反映也不主動向中介機構提示,外界考證起來比較困難,甚至還有個別少數領導簽字蓋章擔保後,企業本身的財務人員都不知情,更談不上披露。但一旦或有事項實際發生,公司面臨承擔責任時,一般數額往往較大,致使廣大投資者有一種被愚弄欺騙的感覺。
⑸ 股票要約收購失敗 ,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上市公司是否還可以進行直接收購
五個階段,應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一般協議收購。然而,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能還包括一個強制性要約收購程序。所謂的強制性收購要約時,符合法定數額的持股股權,迫使目標公司類似股票的法律制度,向全體股東發出公開發售。根據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憲法「第14條,在一項協議,收購的過程中,兩件事情發生的收購,則收購方應通過要約收購本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他們的全部股份提供:
1。協議,以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所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繼續增加其持股比例或者增加控制;
2。協議,以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人擬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以上。
>這個系統的理論基礎在於:在今天越來越支離破碎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持有一個第三%的股權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已基本實現了對公司的控制。股東可以不僅可以根據的自由委任公司章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一天 - 到 - 一天的操作,管理決策,並進一步在市場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制的位置,但也並不是一件難事。小股東被剝奪了他們的權利,事實上,主導地位的花式,從公平的角度來看,股東有權將其股份出售以合理的價格最大的股東權利,因此,要求的持股達到30%以上,第一大股東,以合理的價格提出全面收購建議,這是絕對必要的,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⑹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失敗對其股票價格是怎麼走
這個多數都屬於正面的影響,,這個要看受讓的股權的詳細情況,對於股價,多數會選擇高開,強勢的會選擇一字板,如果一字板沒有成交量,可選擇持有,待量能放出出局,但是股權轉讓失敗的,對公司也不會有什麼影響的,大概會低開一點點而已。
⑺ 近年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失敗的案例
關注企業上市微信公眾帳號,裡面有案例
⑻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版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權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麼好事。為什麼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於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於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⑼ 上市公司重組失敗後還可以再重組嗎
以後還有機會重組。
公司重組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申請公司重組專:一般可由專債務屬企屬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債務人保留公司財產;
(二)將財產轉讓給其他主體;
(三)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結合;
(四)財產的出售或者分配;
(五)為取得現金或替換現有證券而發行證券。

(9)資產轉讓失敗的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重組類型
1.根據重組對象的不同,公司重組可分為部分產權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重組和公司經營模式重組。
2.公司重組按重組公司的數量分為公司間重組和公司重組;
3.以公司改制的主體為准。企業重組可分為國內重組和國外重組;
4.重組的影響,公司的重組可分為重型公司的重組與擴張的目的公司的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和瘦身的重組公司的目的,減少公司的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
5. 根據重組企業的競爭力,企業重組可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復制型重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重組
⑽ 個人之間股權轉讓失敗的訂金收入如何納稅
個人股東將投資於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者個人,要注意如下涉稅問題:
一、適用稅率
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20%。
二、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
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接受股權的「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納稅時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下列行為已完成的:1.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2.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3.以股權抵償債務;4.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四、納稅地點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
五、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計算包括:1. 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2.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 3.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
(二)股權原值的計算: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2.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三)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六、下列情形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稅務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二)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一)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七、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依次如下:
(一)凈資產核定法
1.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2.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註:以上所講的自然人股東的股權或股份不包括:
(一)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的轉讓
個人投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發(2011)50號、財稅(2000)91號、
(二)個人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
目前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限售股也有單獨的文件規定。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8]61號、財稅〔2009〕167號、財稅[2010]70號 財稅〔2011〕108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