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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去職務的股東決定

發布時間:2021-04-22 16:36:09

『壹』 董事會決議免去一位董事的職務,被免職的董事也要在決議上簽字嗎

如果董事辭職後導致董事會成員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則在新的的那個是就任之前該董事依然需履行董事職責,《公司法》或一般的公司章程都有相應的規定。像這種情況,辭職董事依然有義務在會議決議上簽字,各地工商的要求不太一樣,如果必要要有簽字,想個辦法給他做一個就是了,只為應付工商備案,其他的程序你還得按公司法來。

『貳』 股東競業禁止後被董事會免去職務合法

董事會免去職務,當然是合法的啦!

『叄』 我們公司的法人已通過股東大會免去其職務,可是他繼續在公司...

既然又免原法定代表人,就會選任新的法定代表人。

『肆』 股東會免去董事職務何時生效

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會成員,是從公告之日那一天起就生效。那股東大會決議免去董事會成員,也是從發文並在網上公告之日起,即時生效。

『伍』 股東會有權作出罷免股東資格的決定嗎

符合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可以追究經理民事責任,要求其賠償。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罷免其職務,並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一)在公司外從事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二)故意侵害公司利益。

『陸』 被單位免去職務犯罪的能做公司股東嗎

可以的!法律沒有對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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